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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而造成损害,不得对主人起诉,因为主人于野兽逃窜后,即不再成为野兽的主人。动物造成的损害,指无不法意图造成的损害,因为无理性动物,不能说具有不法意图。以上是关于交出加害者之诉。
1.此外必须指出,市政官的告示禁止任何人在公共道路附近养狗、公猪、野猪、熊或狮。如有违背禁令因而对自由人造成损害的,得由审判员裁断,对动物的主人作出判决;如造成任何其他损害,则判令加倍赔偿。除发生市政官的诉权外,还可对主人提起动物造成的损害之诉,因为基于同一原因的几种诉权——尤其是刑事罚金诉权——均不因提起一种诉讼即妨害提其他种诉讼。
第十篇 有权起诉的人
必须指出,任何人得以自己名义或以他人名义起诉。例如事务管理人,监护人或保佐人等都是以他人名义起诉的。但是过去惯例,除非为人民、为自由,为受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准以他人名义起诉。随后,霍斯提里法准许以被敌人俘虏的人、因国事外出的人或在起诉人监护下的人的名义提起盗窃之诉。但是由于不得以他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极为不便,所以逐渐实行由事务经管人代为诉讼行为。因为疾病、老年、不可避免的长途旅行和其他许多原因,往往都会阻碍人们亲自料理本身的事务。
1.指定事务经管人无须使用特定词句,不需要当对方的面指定之,而且往往为对方所不知。凡是得你准许为你起诉或应诉的人,都视为你的事务经管人。
2.监护人和保佐人的指定,详见第一卷。
第十一篇 诉讼担保
古代采用一种提供担保的制度,近代惯例实施了另一种提供担保的制度,过去,一切对物之诉,占有人必须提供担保,如其败诉而不返还其物,也不偿还估定的价值,原告有权对他本人或对保证人起诉。这种提供担保称为
“按所判决的清偿”。其所以如此称谓,不难理解,因为原告总是提问指明对方应按所判决的向他清偿。在对物的诉讼中,应诉者如果是以他人名义应诉的,则更应提供担保。至于提起对物之诉的一方,如系原告本人并用自己名义,即无须提供担保;但起诉者如系事务经管人,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其行为将获得本人的追认;以免本人又一次就同一事由起诉。大法官告示规定监护人和保佐人应象事务经管人那样提供担保,但如果他们是原告的话,有时就免除提供担保。这就是已往关于对物之诉的惯常做法。
1.上述关于对物之诉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人之诉的原告方面。至于被告,如以他人的名义应诉,无论如何应提供担保,如不提供担保,任何人不得为他人应诉。但在对人之诉中以自己名义应诉的,无须提供担保以保证按判决清偿。
2.今天的做法则不同,不论对物之诉或对人之诉,以自己名义应诉的,无须就诉讼标的物价值提供担保,而仅须保证在法院审理中亲自到场并遵从判决,一直到诉讼终结为止。
保证这一点,可以采取宣誓许诺的方式,称宣誓保证;也可以采取单纯许诺或提供担保的方式,视其人的身分而定。
3.如果事务经管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承受诉讼,如果委任书未经提出备案,而诉讼当事人亦不亲自到底证实业已指定事务经管人,事务经管人必须提供担保,以保证其行为将获得本人的追认。监护人、保佐人或任何担任管理他人事务的人通过第三人提起诉讼时,上述规则同样适用。
4.如系被告而愿当场指定事务经管人者,得亲自到庭,采用要式口约的庄严方式提供担保,以保证按判决清偿,从而确认事务经管人的职权,或在诉讼外提供担保,使自己成为事务经管人的保证人,以保证履行有关判决条款的清偿。不论他在诉讼上或诉讼外承诺担保,他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抵押,从而不但他本人而且他的继承人同受债务的拘束。此外,他必须提供担保,以保证在宣告判决时亲自到场,如不到场,应由保证人给付判决中载明的一切;至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的,则又当别论。
5.如果被告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不到场,他人愿承受诉讼为其辩护的,无论是对物之诉或对人之诉,他都可以这样做,但必须就诉讼标的价值限度内提供担保,以保证按判决清偿;因为根据上面提到的古时法律规则,如不提供担保,任何人不得为他人应诉。
6.以上种种,都可以在法院日常诉讼可作为判例的案件中了解得更清楚和更完备。
7.上述各种规则,不仅应在我们帝都而且应在全部外省施行,尽管在外省由于不了解现在可能采用其他的惯例,因为全部外省应一律遵守我们国家首府,即我们帝都的规范。
第十二篇 永久性的和有时间性的诉权以及对继承人行使或由继承人继承的诉权
这里必须指出,根据法律、元老院决议或皇帝宪令的诉权,从前可以无限期地永久行使;到了后来,皇帝宪令才对于不论对物的诉权或对人的诉权,都规定了期限。出于大法官职权的诉权,其中大部分有效期限为一年,因为大法官的任期是一年。虽然如此,有时这些诉权仍然是永久性的。这就是说,其有效期直到宪令所规定的期限为止,例如赋予遗产占有人和其他处于继承人地位的人的诉权。现行盗窃之诉,虽然来源于大法官职权,但也是永久性的,因为限定这种诉权的效力于一年以内是荒谬的。
1.并非一切可对某人行使的诉权,不论是根据法律,或是由大法官赋予的,都可以对他的继承人行使。不变的法律定则是:不法行为所发生的罚金诉权,例如关于盗窃、抢劫、人身伤害和财产上损害等诉权,不得对加害人的继承人行使。
但是这种诉权得由继承人继承,且不得予以否认,侵害之诉和其他类似之诉除外。有时根据契约发生的诉权也不得对继承人行使,例如遗嘱人有欺诈行为,然而他的继承人却并未因这种欺诈行为得到利益。至于上述罚金诉权,如经当事人开始提起诉讼,即可对继承人行使或由继承人继承。
2.此外,还应指出,如在判决前,被告满足了原告的要求,审判员应将被告开脱,尽管在审判员开始审理时,显然将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过去人们常说在任何诉讼案件中,被告都有获得开脱的可能,就是这个意思。
第十三篇 抗辩
接下来应该谈抗辩。抗辩是赋予被告的一种辩护手段。因为往往会发生这种情形,即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本身是有合法根据的,但是对被告说来是不公平的
①。
1.例如,你因被胁迫、欺诈或由于错误对铁提的口约予以承诺,其实你并不应承诺,根据市民法,显然你仍受债务的拘束,而且对方得对你提起有效的诉讼,主张你应给付。但是对你作出不利的判决是不公平的;因此为驳回原诉,你有权提出基于胁迫或欺诈的抗辩,或基于事实的抗辩。
2.如果某人借钱给你,以要式口约指明你应向他偿还一定金额,但事实上他没有给你借款;有此情形时,他当然可以请求你偿还一定金额,因为你受要式口约的拘束。但是根据这一点而对你作出不利的判决是不公平的,经决定你有权提出未付借款的抗辩,作为辩护,这一抗辩的有效期限曾经本皇帝宪令予以缩短,已如前卷所述。
3.又如债务人与债权人于前债成立后约定债权人不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依然负有债务,因为约定并非总是消灭债务的一种方式。原告以“如果看来他应给予”表述其请求标的的起诉依然是有效的。但是违反约定而对债务人作出不利的判决是不公平的;他得提出既成约定的抗辩作为他的辩护。
4.同样,如债务人在债权人要求下宣誓,肯定自己无任何给付义务,他依然负有债务;但调查起伪誓是不公平的,所以他得提出基于宣誓的抗辩,作为辩护。在对物之诉中,这些抗辩也同样是必要的,例如占有人在原告要求下宣誓称,其物属于自己所有,可是原告不顾一切。仍坚持进行对物之诉,虽然他所请求的可能有合法根据,但是对占有人作出不利的判决是不公平的。
5.又如某人对你所提起的对物之诉或对人之诉,业经判决;虽然如此,根据严格的法律,他以后仍可就同一物对你起诉,但是你有权提出基于确定判决的抗辩,作为辩护。
6.上述各例,足已说明各种抗辩。至于有多少种不同的原因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