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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总论 作者:[罗马]查士丁尼张企泰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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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某人与奉主人之命的奴隶缔结契约,大法官准许其对主人享有诉权,请求给付全部债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与奴隶缔约的人信赖主人的信用。

  2.大法官又基于同一理由实施其他两种诉权,都以请求给付全部债务为标的,其中一种称船长之诉,另一种称经理之诉。当某人使用他的奴隶为船长,而奴隶在其经管事务范围内与人缔约时,基于这种契约产生对主人的船长之诉;其所以称船长之诉者,因为船舶日常利益所归属的那个人称船长。当某人使用他的奴隶经管商店或任何其他营业,而奴隶在其经管事务范围内与人缔约时,基于这种契约产生对主人的经理之诉;其所以称经理之诉者,因为担任经管营业的人称经理。任何人把船舶、商店或任何其他营业交自由人或他人的奴隶经管的,大法官也准许对他提起这两种诉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平原则是相同的。

  3.大法官又实施另一种诉权,称分配之诉。如果奴隶在其主人明知的情况下,利用他的特有财产经商,而在经商活动中缔结契约,大法官命令以全部货款按请求标的的比例分配于他的主人——如对主人应有所给付的话——和其他债权人。但是因为作此分配的是主人,所以债权人如嫌其分配不公,所得太少,得对主人起诉,称分配之诉。

  4.此外,大法官又实施关于特有财产和主人利得的诉权,因此,虽然奴隶未得主人的同意而订约,但如主人因而获得利益的,仍应按其全部利得负责,如其并未获得利益,则在不超过奴隶特有财产的限度内负责。凡奴隶为主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律认为对主人有利,例如奴隶借债以清偿主人的债务,或修缮将倒塌的房屋,或购买家人的口粮,或为主人购买土地和其他必要物平等。因此,例如你的奴隶向铁提告借十个金币,以其中五个金币清偿你的债务,其余五个金币他自己以不论哪种方式花费了,有此情形时,你将被判支付所得全部利益五个金币,并在特有财产限度内支付其余五个金币。由此可见,如果全部十个金币都是为了你的利益花费的,铁提得向你请求支付全部十个金币。虽然原告以同一诉讼谋求获得特有财产和主人所得利益之数,但是这一诉讼包括两个判决。因此受理这一诉讼的审判员,首先审查主人是否获得利益,如认定主人未获利益,或仅获得一部分利益,然后进行估计特有财产,在估计特有财产的价值时,应先扣除奴隶对主人或在主人权力下的任何人所应给付之数,其余额才视为特有财产。但有时不先扣除奴隶对在主人权力下的人的负债,例如该人是属于奴隶特有财产的一部的情况,这就是说,奴隶向他的附属奴隶的负债,不得从特有财产中扣除。

  5.此外,毫无疑问,与奉主人之命的奴隶缔结契约而有权提起船长之诉和经理之诉的人,也可以提起关于特有财产和主人利得之诉。但若他放弃本可很容易获得全部清偿的诉权,反而采取另一种诉权,而在行使这种诉权时,他必须证明主人的确从奴隶的订约中获得利益,或证明奴隶确有特有财产,而且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等于自寻麻烦,非常愚蠢。

  又有权提起分配之诉的人,也可以提起关于特有财产和主人利得之诉;有时前者有时后者对他更为有利。分配之诉之所以对他更为有利,因为在这一诉讼中主人不享有任何特殊权利,即主人所应得者不首先扣除,主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至于特有财产之诉,审判员应先从特有财产中扣除对主人的负债,而仅就余额判令主人向债权人清偿。另一方面,在有些情况下提起特有财产之诉之所以对原告更为有利,乃是因为这种诉讼涉及全部特有财产,而分配之诉仅涉及用于经商部分的特有财产。很可能奴隶只利用其特有财产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甚至极小部分经商,而大部分特有财产则是土地、奴隶或附有利息的贷款。因此,原告应选择看来对其最为有利的一种诉权。当然,如能证明主人获得利益,债权人就应提起关于主人利得之诉。

  6.以上所述关于奴隶和主人的种种规定,同样适用于子女或孙子女和对他们行使家长权的父亲或祖父。

  7.但是关于子女,有一条特别规定,即马其顿元老院决议②规定禁止贷款给处在家长权力下的人,并拒绝赋予债权人任何诉权,以向卑亲属追诉,不论其是仍处在家长权力下,或已因家长死亡或被解除家长权而成为自权者,或向家长追诉,不论家长还保持自己对他们的权力或已解除对他们的家长权。元老院所以作出这一决议,因为处在权力下的人,如果生活腐化,负债累累,往往就要谋害他们的家长。

  8.最后必须指出,对奉家长或主人之命所缔结的契约,或为他们的利益而缔结的契约,债权人得直接对家长或主人提起请求给付之诉,如同契约最初是与他们缔结的一样。因此,可以提起船长之诉或经理之诉的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请求给付之诉,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契约也是认为奉家长或主人之命而缔结的。

第八篇 交出加害人之诉
  奴隶犯有不法行为时,不论是盗窃、抢劫、造成财产上损害或实施人身伤害都产生交出加害人之诉;受不利判决的主人得支付被判的损害赔偿,或把作为加害人的奴隶交出。

  1.“加害人”是造成损害的主体,即奴隶;“害”指不法行为本身,例如盗窃、财产上损害、暴力抢劫、人身伤害。

  2.容许主人交出犯法的奴隶,是根据极正当的理由;因为如果奴隶的不法行为能使主人蒙受比丧失奴隶本身更大的损害,是很不公平的。

  3.主人由于奴隶的不法行为而在交出加害人之诉中被追诉,得向原告交出奴隶,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有此情形时,主人对奴隶的所有权永远移转于他人。但若奴隶能以金钱对受领交出奴隶的人赔偿其所受的全部损害,他将在大法官的干预下获得释放,即使这与新主人的意愿相违背。

  4.交出加害人之诉,有规定在法律中的,有规定在大法官告示中的。规定在法律中的,如盗窃之诉,规定在十二表法中,不法损害赔偿之诉规定在亚奎里法中;其规定在大法官告示中的,如人身伤害之诉和暴力抢劫之诉。

  5.任何交出加害人之诉以奴隶为依旧。如你的奴隶犯下不法行为,只要他处在你的权力下,人们就对你起诉;如改处于他人权力下,则对新主人起诉。如已获释,应直接对他起诉,从而交出作为加害者奴隶的可能也消失了。反之,原先是直接的起诉得变成交出加害人之诉:例如自由人犯有不法行为,随后成为你的奴隶(这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发生,详见第一卷),原先直接对自由人的起诉,这时就变成为对你的交出加害人之诉了。

  6.奴隶对他的主人犯有不法行为时,不发生任何诉权,因为在主人与处在主人权力下的人之间,不可能发生任何债务,即使奴隶改处于他人权力下或已获释放,仍不得对他或对现在保持奴隶在自己权力下的人起诉。由此可见,他人的奴隶在对你犯有不法行为之后成为你的奴隶时,诉权就消失,因为此时出现了不可能发生这种诉权的情况。纵使以后他又脱离了你的权力,你仍不得起诉。主人如以任何方式伤害奴隶,以后奴隶获得释放或改处于他人的权力下,也不得对主人起诉。

  7.古人甚至将上述规则同样适用于处在父亲权力下的子女。但是后人正确地认为这种办法过于严峻,因此全部予以废止。因为谁能忍受把自己的儿子,尤其女儿,作为加害人而向他人交出呢?因为父亲由于儿子的遭遇,比儿子本人更加感觉痛苦,至于廉耻观念更不容许以这种办法对待女儿。因此经决定交出加害人之诉只能适用于奴隶,我们发现古时法律学家也常谈到家子有不法行为时得直接对他起诉。

第九篇 四脚动物造成的损害
  如非理性动物由于冲动、激怒或凶猛而造成损害的,根据十二表法,产生交出加害者之诉。例如马以足踢,牛以角触造成的损害。如交出动物以赔偿损害,主人即免除责任,十二表法就是这样规定的。但是这种诉权只有在动物违背其本性行动时才有发生可能;对于烈性动物,不适用这种诉权。因此,如有一头熊从其主人处脱逃而造成损害,不得对主人起诉,因为主人于野兽逃窜后,即不再成为野兽的主人。动物造成的损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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