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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总论 作者:[罗马]查士丁尼张企泰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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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同样,如某人把寄存仓库的商品出卖,在他把仓库钥匙交给买受人时,商品的所有权即移转于买受人。

  46.不但这样,有时即使所有人的意思只指向不确定的人,但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例如大法官或执政官把施舍的钱,向众人投掷,他们不知道众人中每个人会得到多少,可是就因为他们愿意将每个人所能获得的归于他所有,所以他立即成为所有人。

  47.因此,可以正确地说,占取原所有人所抛弃的物的人,立即成为物的所有人。所有人丢掉而无意继续使其成为财产一部分的物被认为是抛弃物,因为这样做时,他立即不再是物的所有人。

  48.为了减轻船舶载重而在风暴中抛入海中的物,又当别论。这些物依然属于所有人,因为很显然,人们所以抛弃这些物,并非有意扔掉,而只是想使物的所有人连同船舶一起更易于避免海涛的危险。因此,如有人贪图利益取去被冲到海滩上,甚或在海中的物,即构成窃盗罪。车辆行驶时所掉下的物,未为所有人觉察的,也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篇 无形体物
再者,有些物是有形体的,有些是没有形体的。

  1.按其性质能被触觉到的东西是有形体物,例如土地、奴隶、衣服、金银以及无数其他东西。

  2.不能被触觉到的东西是无形体物,这些物是由权利组成的,例如遗产继承权、用益权、使用权、用不论何种方式缔结的债权等。即使遗产中存在着有形体物,亦不相干,因为用益权人从土地收取的果实是有形体物而基于某种债权应向我们付给的东西也多半是有形体物,例如土地、奴隶、金钱等,尽管如此,遗产继承权、用益权和债权等本身都是无形体的。

  3.属于无形体物之类的,有对于城市和乡村不动产所主张的权利,这些权利也被称为地役权。

第三篇 地役权
  乡村不动产的地役权指iter(通行)、actus(驾驱)、via(过道)和aquaeductus(导水)等。Iter是人走过或通行而不是驱兽或驾车通行的权利。Actus是驱兽或驾车通行的权利。因此,享有通行权利不一定享有驾驱通行权,享有驾驱通行权的同时就享有通行权,因为他可以不带牲畜行使这一权利。via是走过、驱兽或驾车通行和步行走过的权利,它包括通行权和驾驱通行权在内。Aquaeductus是引导水流经过他人土地的权利。

  1.城市不动产的地役权都是附属于建筑物的权利;它们之所以被称为城市不动产地役权,因为一切建筑物都叫做城市不动产,即使实际上是在乡村建筑的。城市不动产的地役权有:邻人一方承负邻人他方房屋的负重;邻人他方有权将其房屋的横梁架在邻人一方房屋的墙上:某人应承受或不承受从邻屋滴落或流到自己建筑物或庭院的水;或他不得加高其建筑物以阻挡邻屋的光线。

  2.有人认为应把下列权利归于乡村不动产的地役权之列:汲水权、牲畜饮水权、放牧权、烧制石灰权、采掘泥沙权。

  3.这些地役权所以被称为不动产地役权,因为没有不动产,就不能设定地役权。除非他是不动产所有人,否则他就不能取得关于城市或乡村不动产的地役权,或负担这种地役。

  4.如某人有意为邻人的利益设定地役权,他必须以约定和要式口约的方式为之。他也可以在遗嘱中载明,责成他的继承人不加高他的房屋以免阻挡邻屋的光线,或允许邻居将其房屋的横梁架在自己房屋的墙上或允许从邻屋滴落的雨水,或允许邻居在自己土地上通行、驱兽驾车通行,或导水。

第四篇 用益权
  用益权是对他人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以不损害物的实质为限。因为这种权利设定在有形体物上,如物消灭,权利本身即随同消灭。

  1.用益权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这种分离可采取各种不同方式。例如某人把用益权遗赠他人,则继承人只享有所有权,而受遗赠人则享有用益权;反之,如以遗产除去用益权遗赠他人,受遗赠人只享有所有权,而继承人则享有用益权。又可以把用益权遗赠一人,而以土地除去用益权遗赠另一人。如果不用遗嘱设定用益权,则应以约定和要式口约的方式为之。但是为了不使所有权由于用益权永远分开而完全陷于无用,经规定一定方式使用益权消灭,而重新纳入所有权之内。

  2.不仅得就土地和建筑物,而且也得就奴隶、驭兽和其他物设定用益权,通过使用而消耗的物除外,因为无论根据自然法或市民法,这些物都是不适于设定用益权的。这些东西中有酒、油、面粉、衣服等,钱币与此极相类似,因为通过在不断周转中使用,它也就多少等于消耗了。但是元老院作为一种实用的措施,规定在继承人获得充分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就这些物设定用益权。因此,如以钱币的用益权遗赠66
第  二  卷他人,所给予的钱币成为受遗赠人的所有物,但受遗赠人应向继承人提供担保,在前者死亡或身分减等时,即将同一数量的钱币归还。其他类似的东西也可以交付受遗赠人,使他成为物的所有人;但经估价后,受遗赠人应提供担保,在他死亡或身分减等时,即以相当于估价数量的钱币归还。由此可见,严格说来元老院并没有创造对于这些物的用益权,因为这是不可能的,元老院而是通过担保规定了一种准用益权。

  3.用益权因用益权人死亡或遭受两种身分减等之一,即大减等或中减等,或因不依约定方式和规定期间行使而消灭。

  以上都经本皇帝的宪令规定。同样,用益权因用益权人将其权利移转于所有人(用益权移转于第三人的并不产生这一效果),或相反的情形,因用益权人取得物的所有权——这种情形称合并——而消灭。除些之外,建筑物无论由于火灾、地震、衰败而消灭,用益权也消灭,就地基而言,用益权亦不存在。

  4.用益权终止时,它重新归属所有权,从此原先只有所有权的人对物享有全部充分的权力。

第五篇 使用权与居住权

  单纯使用权的设定方式与用益权相同,也依用益权终止的各种方式而消灭。

  1.但使用权的内容当然比用益权的自容狭小,因为对于土地享有单纯使用权的人视为仅有权采取其每日所需的蔬菜、果实、花卉、饲草、稻草和木材。他可以在土地上居住,只要他不妨害土地所有人,也不阻碍在土地上从事耕种的人。

  他不能把他的权利出卖、出租或无偿让与他人,而用益权人则可以这样做。

  2.对于房屋有使用权的人,他对房屋的权利只限于他本人在房屋中居住;他不得将他的权利移转于他人。在经过一番犹豫之后,才容许有使用权的人在房屋中招待客人,跟他的妻子、子女、被释自由人和象他的奴隶那样供他使用的其他自由人一起居住。如果使用权属于妇女,她也可以跟他的丈夫一起居住。

  3.同样,对于奴隶有使用权的人,仅他本人有权使用奴隶的劳动力和服务,因为不准他以任何方式把他的权利让与他人。以上所述,亦适用于驭兽。

  4.如果以牛群或羊群的使用权作为遗赠,使用人不能取得乳品、羔羊或羊毛,因为这些都是孳息。但他肯定可以利用牲畜在他土地上施肥。

  5.但是,如果以居住权遗赠他人,或以其他方式设定居住权的,这种权利既不是使用权,也不是用益权,而是一种特种权利。鉴于其实用性,并根据马赛鲁
②的意见,朕公布了决定,不但允许享有居住权的人自己居住,而且允许他向他人出租其居住权。

  6.关于地役权、用益权以及使用权和居住权,已经谈得够了。至于遗产继承权和债务,将在有关其目加以探讨。我们已经简要地阐述,根据万民法物是怎样取得的,现在让我们探讨市民法及规定的物的取得方法。

  第六篇 取得时效与长期占有市民法规定凡通过购买、赠与或其它合法原因善意地从并非所有人而误信其为所有人的人取得其物的人,应根据其使用该物而持有的时间而取得之。如该物系动产,不问其在何处,经过一年;如某物系不动产,以在意大利境内的为限,经过两年。这一规定的用意是为了避免物的所有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就是古人所决定的,他们认为,为了让所有人查明自己的所有物,上述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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