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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辽夏宋金元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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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担着责任与义务。在汉文记载中,他们被称作诸国人或色目人(各色各
目之人)。这些词语译成英语时常常被不太严格地写作“西亚人”,因为他
们中的大多数实际上属于中国以西地区的各民族。
在这些色目人中,数量与作用都占优势的是畏兀儿人。早在 1209 年成吉


① '13'托马斯?T。爱尔森:《13 世纪的元朝和吐鲁番的畏兀儿人》,第 262 页。
② '13'爱尔森:《13 世纪的元朝和吐鲁番的畏兀儿人》,第 246—248 页。亦见'849'黄清连:《元代户计制
度研究》,第 128—135 页。



思汗尚未用强制方法兼并他们时,他们就自愿地宣布自己为属国,从而与蒙
古人之间有了一种特殊的关系。①畏兀儿人曾于 8、9 世纪创立过一个强大的
游牧国家,那时他们与唐朝的关系十分密切,但也很敌对。9 世期中期他们
被迫西迁至中国新疆,此后又几经辗转。他们在富庶的绿洲耕作、经商,成
为定居民族。他们也开始放弃曾十分崇信的摩尼教而改信佛教和景教(聂思
脱里教),13 世纪时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又皈依了伊斯兰教。
畏兀儿人本身具有丰富的汉人行政管理的知识,他们成为经商、理财及
文官政府机构中的专家,在他们自己的地域,也在部分汉化了的哈剌契丹的
西辽国服务。他们采用从叙利亚文发展而来的一套字母书写自己的突厥语,
从而有了文字。畏兀儿人作为可信任的同盟者、能干的斗士和掌握读写技术
的专家,与蒙古人建立了紧密的关系,这一关系注定了蒙古人很愿意依赖他
们的帮助来统治中国。在归入色目人的 20 个以上的民族或部族中,畏兀儿人
是最重要的。
色目人是蒙古国法律上承认的第二等人。随着蒙古人对北部中国的兼并
和其后对整个中国的占领,又在法律上出现了另外两等人。在蒙古人统治下,
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划分在范围上有了定义并被宣布为永久性的,这是在以
往征服者的统治下都未曾有过的。在 1215 年至 1234 年征服金朝之后的 20
年内,有两千多万定居人口,主要是华北的汉人,也有西夏的党项人、渤海
人、高丽人以及中国北方的其他居民,都处于蒙古人的统治之下。①
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这些新被征服的属民被称为“汉人”。而对于汉
人来说,这个词本身指的则是整个汉文化共同体或汉民族共同体;当时在法
律上被称为汉人的蒙古属民中的绝大部分当然也是汉人。但是这个词又被用
来指所有曾经在中国北方的金朝统治下的属民,不管他们是不是汉族,也不
管他们是不是游牧民。②1275 年至 1279 年蒙古人又征服了南宋,第四等人也
随之被规定下来,这就是“南人”,它专指 5000 万以上的南宋遗民。③
这就是著名的法律上的四等人制度。在统治中国的初期,蒙古人试图通
过颁布法律来创建一种与汉人的社会结构、社会意识形态的所有特征都相反
的社会秩序。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按种族集团分为四等,似乎并没
有系统地正式宣布过。但是即使在对人数最多的第四等人征服之前,在忽必
烈朝初期,各种机构的设置和为实施文官管理所作的各项规定,都已充分考
虑了这些区别,并且从法律上加以强化。它们确实具有法律的效力,一直到
一个世纪之后元朝灭亡为止。这些规定被歧视性地用于所有与国家有关的规
范人民生活的各项事务中:它们能影响赋役,决定选派官员的资格条件,决
定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时的不同权利、特权和量刑轻重,确定可否免除义务,
同时,这些规定还可作为授予各种特权的基础。在这个制度中前两等人所得
到的某些利益,与以前宋朝文官的地位带给士大夫的特权与优待相当,但文


① '13'爱尔森:《13 世纪的元朝和吐鲁番的畏兀儿人》;'398'罗依果:《蒙古统治下的突厥人:13—14 世
纪突厥与蒙古关系初探》。畏兀儿人的首领早在 1204 年就已得到蒙古人的宠信。
① 本章前面已提到 1207 年金朝在籍人口超过 5000 万,其中不少于一半的人口在元朝初年的户口统计中被
计入户籍。
② '674'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 9,第 205—206 页,“汉人八种”,指出在汉人下包括 8 个种族集
团。
③ '828'姚从吾:《忽必烈汗对于汉化态度的分析》。



官的地位要经过科举成功才能赢得。元朝的制度是硬性的,不 考虑个人成就,
它是世袭的,在原则上一切个人或家庭都逃脱不出已被指定的地位。
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四等人制度有它自身的道理。它是维护统治者利
益的一种便利方法,可以得到可信赖的合作者的帮助并给其奖励,使他们担
当起基本的军政任务,而让被征服者保持服从的地位,不构成威胁。当蒙古
人还在把注意力集中在更大规模的征服时,为了处理从未有过的繁多紧迫行
政事务,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恰在这个过程中,四等人的制度产生了。
因此,在征服是以直接掠夺为目的时,它代表了一种进步,因为它体现了某
种感性认识:对组成社会的各个集团,应在作用与义务、奖励与责任等方面
给予明确划分。
我们看待四等人这一制度,应将它与蒙古人实行的颇为复杂的户计制度
联系起来。①户计制度这一手段既是种族社会四等人制度的补充,又是它的延
伸。户计制度是将蒙古人及其所有属民都以一定职业按户划分。最重要的是
它将被征服人口,特别是汉族,不管属于汉人还是属于南人,都根据他们对
于统治者的重要性而加以分类。有一个学者列出了 83 种户计的表格。②这些
分类标明了特殊的技艺与生产功能,为的是保证这些划定了户计的后代能够
继续他们各自的职业。这在中国制度史上是没有先例的。在这儿我们看到的
是一个游牧的完全军事化的部落社会。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建议与经验,就能
够在管理一个全然不同的社会时,创造出一种十分复杂的、有关社会地位与
生产功能的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虽然四等级社会阶级制度以及对不同行业
户籍的确定在对社会尤其是对社会变革的认识上是短视的,但它们仍代表了
一种并非无足轻重的成就。我们应当从蒙古历史的基础以及在中国社会史的
范围内对此加以评价。①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元朝强加的社会阶层以及世代
相袭的职业、地位的企图并没有成功地实现,也许它不可能成功地实现;也
没有积极地加以维持,因为它显然违反常规。可是它并未被放弃。它使最好
的行政管理人员遇挫,使被统治者恼怒,它又是必要的改革的阻碍,可是却
一直捱到了元朝灭亡,甚至还影响了随之而来的明代制度的发展。
但是我们此处的兴趣是要理解元朝统治的所有特殊条件是如何影响汉人
生活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组成的两级特权阶层垄断了通过社会地位与权力而
获得的利益,这直接冲击了旧的具有学问与修养的汉人精英阶层的存在,冲
击了他们在政治与社会上作为领袖的传统。对此,他们的反应不尽相同,从
苦涩的报怨与蔑视,到犹豫地或被动地接受。但是,最终他们中的大多数都
接受了元朝统治,而且很多人接受了政府的聘用,在较为屈辱的环境下做了
文化上不敌他们的人的低级助手。
在汉人儒士适应调整过程中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外族上层掌握真正权
力的现实,既没有消除中国社会对文人的崇尚,也没有完全摧垮被征服者中
原来属于社会上层的那些人的经济实力。就是说,汉人士大夫们尽管与高官
无缘,但仍旧被百姓看做是地方社会的领袖。只要翻一翻当时人的著述,就
可以看出,征服者的新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干扰老百姓心目中所认为的


① '849'黄清连:《元代户计制度研究》,第 13—18 页。
② '849'黄清连:《元代户计制度研究》,第 197—216 页。
① '874'蒙思明的《元代社会阶级制度》发表在 50 年前,但至今还未被新成



社会精英“应有的”资格。那些拥有土地或靠经商致富的汉人在蒙古人统治
北方的最初几十年虽然被没收了财产,但是有很多事例说明,到忽必烈时期
他们财产的安全程度与宋朝统治时相比并无明显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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