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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高校会计制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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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7。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按应付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定期支付租金,按租金支付额借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8。因转让、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转让和清理所得的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9。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按“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10。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盘亏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11。高等学校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按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150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版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给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按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转让已经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视实际情况合理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借方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5。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包括科研借款、周转金借款、其他借款等。
  2。借入各类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归还各类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经批准借款转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尚未偿还的借款总额。
  4。本科目应按借款种类和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发生债务时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开出商业汇票或以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借记“材料”、“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高等学校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4。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尚未兑付的各类应付票据总额。
 
    第212号科目 应付及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付、暂收的各类款项,包括应付货款、预收款、暂存款等。
  2。发生各种应付、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用商业汇票支付或结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尚未结算的应付及暂存款总额。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21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实行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按比例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计算应缴财政专户数和核准直接留用数,贷记本科目和“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先全额通过事业收入进行核算,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按应缴财政专户数借记“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应缴未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222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2。计算应交纳的税金时,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   
    4。本科目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30号科目 代管款项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生会会费、学会会费、工会会费等。
  2。收到代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各类代管款项的数额。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拥有的非指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2。本科目设置以下二个明细科目:
  (1)一般基金;
  (2)投资基金。
  3。高等学校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对校办产业、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按“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收回附属单位归还的人员工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按照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结余分配按规定结转事业基金时,借记或贷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5。年终结账后,如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上加以说明。
  6。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可自主安排的净资产。
  7。本科目应按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310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及专用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收入”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事业基金”等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320号科目 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计提、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支及结存情况。
  2。本科目设置以下六个明细科目:
  (1)修购基金;
  (2)职工福利基金;
  (3)学生奖贷基金;
  (4)勤工助学基金;
  (5)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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