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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解脱.菩萨戒品-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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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无缘习。”即法界理体平等无二,但证悟有深有浅,根器有利有钝,当入定观察时,人法双泯,平等一如,而出定时以因缘串习不同,故各宗见行有异。华严宗五祖圭峰宗密大师曰:“诸宗始祖即是释迦,经是佛语,禅是佛意,诸佛心口必不相违。诸祖相承根本是佛亲付,菩萨造论始末唯弘佛经,况迦叶乃至鞠多,弘传皆兼三藏,及马鸣龙树,悉是祖师,造论释经,数十万偈,观风化物,无定事仪。”意思是说:各宗各派之始祖都是释迦牟尼佛,佛之语为经,佛之意为禅,佛之语与意必定不相违背。历代祖师传承之根本是佛陀亲自咐嘱的,大德圣僧造论的目的只为弘扬佛经密意。如禅宗祖师迦叶尊者乃至鞠多尊者都弘传三藏经教,乃至马鸣菩萨、龙树菩萨亦是广弘显密教法的祖师,他们造论解释佛经密意,都是观待众生的根器及各地风土人情而化度有情,没有固定的方式。
  诸位祖师大德为了使我们不造谤法重罪,谆谆告诫,殷殷教诲。来果禅师说:“在末法世中,能为人解说一句半句佛经,令人种大善根,拥护三宝者,此人即与如来现身说法无异。”永嘉大师曰:“欲得不招无间业,莫谤如来正法轮。”末法时期愚痴众生切莫随意评说经论佛语,于无意中造舍法罪。萨迦班智达曰:“一无所知的愚者若沉默不语,则对佛法损害不大。”《龙王鼓音颂》云:“品质恶劣者,为邪见所毁,粗暴生嗔时,沉默获安乐。”又云:“愚者宣讲法,摧毁诸善根,摄受多众生,将于地狱焚。”不要听到别人的一种说法便评价佛法的好坏,是否有加持等等。无垢光尊者在《三十忠告论》中说:“护持自宗破除他宗者,虽思辩论清除教法尘,依彼生起烦恼之因故,禁止自语即是吾忠告。”金刚上师法王如意宝晋美彭措常常教诫弟子不要谤法,因为谤正法是往生净土的根本障碍,诽谤正法者不得往生。如《无量寿经》云:“唯除五逆,诽谤正法。”所以行者对以往所造的谤法罪应以至诚心发露忏悔,令其清净。
  如果所遇到的法与自己的心不相应,也不能诽谤,可以只修持自己感兴趣的法,也就是与自己有缘之法,也定会有收获。珠巴根拉大师说:“我遇各种胜法理,每一窍诀皆结缘。”《经观庄严论》云:“意之罪过自性恶,于色亦不应生嗔,况于生疑于佛法,是故等住无罪过。”就是说于诸佛正法平等对待无有罪过。
  第三根本罪:以嗔恚心惩罚具戒或破戒沙门
  指国王以嗔恚心惩罚沙门,无论被惩罚沙门是否具有清净的戒体,国王都犯根本罪。
  子、基
  (一)剃除须发披袈裟服,仅具出家形象者。(二)具有假立的出家戒,即:远离在家相,具有出家相,通过祈祷阿阇黎而具有中善戒体者,或者无中善戒者。(三)已受别解脱戒、受或未受菩萨戒的沙弥、沙弥尼、正学女、比丘、比丘尼。(四)破上所述戒体者,但仍具出家形相。若是具戒出家人,不可满四数,若满四数,则为第一根本罪所摄。惩罚的对境为上述四类人。
  丑、发心
  (一)想。对基无误想。(二)发起心。于对境(基)作损害之意乐,此意乐为烦恼心。
  寅、加行
  自作或教他作,夺其袈裟:指抢夺沙门的僧伽黎(祖衣),郁多罗僧(七衣),安陀会(五衣),缦衣(出家人披单衣)等,逼令还俗,捶打,监禁,断其命根。随作其一为本罪之加行。
  卯、究竟
  脱掉沙门的袈裟,或沙门已经还俗,以及其它加行所作完毕为究竟。
  经云:“随佛出家,或受学处,或未受学处,或犯尸罗,或具尸罗。”此为第三根本罪之基。如《集学论》云:“虽犯戒苾刍,夺袈裟捶打,若令入狱禁,及降其出家。”即是对犯戒比丘,若夺其袈裟,或捶打,或令入狱,或逼令还俗都犯第三根本罪。《虚空藏经》云:“若依我法而出家者,剃除须发,披袈裟服,于学无学持戒毁戒,脱其袈裟逼令还俗,或加捶打,狱囚系闭,或断命根,是名第三根本罪。”《梵网经》云:“若佛子!口说出家、在家菩萨,比丘、比丘尼罪过,教人说罪过。罪过因,罪过缘,罪过法,罪过业。而菩萨闻外道恶人,及二乘恶人,说佛法中非法非律,常生慈心,教化是恶人辈,令生大乘善信。而菩萨反更自说佛法中罪过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第四根本罪:五无间罪
  分五:一、杀母;二、杀父;三、杀阿罗汉;四、破和合僧;五、出佛身血。
  此五者随作其一即犯根本罪。
  一、杀母
  子、基
  (一)所杀之母亲。母血明点必须是能杀者身体的所生因。《俱舍论》第四品云:“母谓因彼血。”
  (二)能杀者自身。能杀者非黄门(扇据)等。《俱舍论》云:“三洲有无间,非余扇据等。”此无间罪只在东圣身洲、南瞻部洲、西牛贺洲三洲有。造杀母之罪的人不是黄门、二形等。
  丑、发心
  (一)想。于基确认无误想。若错认或误杀不造本罪。
  (二)发起心。生起故意并且不间断杀害之心。所谓不间断指在未究竟之前不停止,也就是它的违品未产生为相续不断,并不是指刹那刹那一直生杀害之心。
  寅、加行
  自己杀或教他杀自己的母亲,种种方便为加行。
  卯、究竟
  断母亲的命根。若母亲变形(性)而成为男人,将其人杀死亦造杀母之无间罪。
  《梵网经》云:“佛言:佛子!若自杀,教人杀,方便杀,赞叹杀,见作随喜,乃至咒杀。杀因,杀缘,杀法,杀业。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杀。是菩萨应起常住慈悲心、孝顺心,方便救护一切众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杀生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二、杀父
  基,为所杀的父亲。父精明点必须为杀父者自身之所生因。作者自身、发心、加行、究竟等与杀母无间罪相同。若父亲变形(性)而成为女人,将其人杀死同样造杀父之无间罪。
  三、杀阿罗汉
  基,为所杀的对境。在作行杀方便时,对境必须为无学道四果阿罗汉。如在白天行杀时,被杀者尚不是四果阿罗汉,后于晚上得果成阿罗汉,然后再圆寂,这样,行杀者不造无间罪。如《俱舍论》云:“害后无学无。”其余能杀者自己,发心、加行、究竟与杀母无间罪相同。
  四、破和合僧
  破坏法轮僧团,即将一个和合的内道僧团分裂为两部,并认为其中一个如法,另一个非法。
  子、基
  (一)破和合僧的地点:仅仅于南瞻部洲,其它三洲无。此为本罪特别之缘。并且僧团处在通过羯磨仪轨所结的一界之内。《俱舍论》中云:“未做结界耶,无破法轮僧。”由于佛陀的威德力,在佛面前无有能破坏僧团者。于佛背后,佛陀不在当场处。
  (二)所分裂的僧团。根据《俱舍论》,所分裂的僧团必须是凡夫的僧团,并且总的僧数在八位比丘以上,被分裂后的两部,各部至少四位比丘以上,若包括破僧者自己,需九名以上。因为圣者僧已现见法性,不可能把非法执为如法,故不被分裂。满足八数者,因分裂后至少四位比丘才可称为僧团,少于四数僧团不成立,故总数需八人以上。僧团成员均应为具备羯磨资格的清净僧。
  (三)分裂僧团的时间。于佛法出现“疱12”的时候,需舍利弗和目犍连二位圣者在时,非于佛将圆寂或圆寂后,亦非初转法轮时。《俱舍论》云:“初后疱双前,佛灭未结界,于如是六位,无破法轮僧。”理论上讲,佛法未出现“疱”之前不可能有破僧者。当佛陀将圆寂时,所有僧众忆念佛陀出世难得,皆观无常,大众之心为一,也不会有破僧者。佛陀圆寂后,没有真大师为作敌对,也无有人破法轮僧。于佛初转法轮时,大众心生欢喜,也无破僧者。《俱舍论》自释中说,要恢复被破坏的僧团,需依靠舍利弗或目犍连二圣者之一。
  (四)能破坏僧团者。具有戒体的比丘。即必须是比丘,否则,其它人没有能力破坏佛的僧团。如《俱舍论》云:“比丘见净行。”
  (五)何为分裂之义?即将僧团中的部分僧众从如法行持拉到非法方面去。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二)发起心。生起真正破坏僧团之心,并非戏论。
  寅、加行
  由身、语做出破坏僧团的行为。
  卯、究竟
  将僧团中如法行持的僧众之一部分分裂到非法方面完毕。如《俱舍论》云:“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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