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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证券公司财务制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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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费用。 
  单位价值在500元(不合5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公司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改建、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原固定资产价值计价错误。 
  第三十条  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三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各类设备。 
  (三)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六)破产、关闭公司的固定资产。 
  (七)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个别或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个别折旧率计提折旧的公司,可参照分类折旧的年限范围选择适合的折旧年限,或根据该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合理确定折旧年限。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2、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工作小时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公司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公司固定资产转让、报废、清理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办法。
第五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非专利技术、交易所席位费、经营房屋使用权等。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计价。 
  除公司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在公司合并过程中,购买公司实际交付的价款与被收购公司净资产的差额为商誉。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公司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未规定有效期限,公司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期限的,按规定的受益期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公司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公司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10年摊销。交易所席位费按10年摊销。席位费实行附属台账登记,直至转让收回。 
  第四十三条  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1年(不含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以及被冻结存在、被冻结物资、涉及法律诉讼的财产等。 
  开办费是指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公司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摊入营业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含装修装璜支出),按有效租赁期限或5年两者孰短的期限分期摊销。 
  摊销期超过1年(不含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四十四条  公司成本费用包括营业支出、营业税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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