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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个春秋-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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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修改,这句话也是文件起草同志加上去的,实际并未经本人修改。有鉴于此,我责成中办对这个文件稿再次认真复核,复核后提出两条比较突出的问题需要加以斟酌。1、第六页提到'由于胡耀邦同志对十二大确定的重要方针的一再批评,使〃六五〃计划起草工作遇到极大的困难。这句话颠倒了时间顺序。因为十二大是一九八二年十月召开的,而'六五'计划早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即已通过。建议改为'由于胡耀邦同志的一再批评,使〃六五〃计划起草工作遇到极大的困难'。2、原稿第四页第二段'由于胡耀邦同志思想认识同中央的方针不一致,下面无所适从,以致中央一九七九年调整国民经济的决定未能很好贯彻。。。。。。〃。这句话修改了宋平同志在生活会上的发言。宋平同志在党的生活会上发言讲到这个问题时说:'由于中央主要负责同志思想认识同中央方针不一致,使下面无所适从,以致中央一九七九年作出的对国民经济调整的决定未能贯彻下去。'胡耀邦同志的错误思想对一九七九年中央关于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的贯彻是有影响的,但考虑到,一九七九年胡耀邦同志是中央秘书长,而华国锋同志是党中央主席、国务院总理。建议仍用宋平同志发言原话为好。另外还有些文字上的问题就不细讲了。以上意见妥否,请审批。〃②

    胡启立对文件的起草过程没有做全面调查,既不找文件的起草、整理者卫建林,也不找我。

    (2)赵紫阳批示〃追查”

    当天,赵紫阳即做出了反应,他在该信上批示:“我的意见是:1、同意启立同志意见;2、引用胡的表态,不应擅自改动;3、起草文件的人的违纪行为应该追查。〃 ③

    赵这样一批,问题的性质就不同了。

    然后,这个东西转到了薄一波那里。文件是5月12日发出的,胡启立是6月2日给赵和薄写的信,赵也是6月2日批的,中间隔了二十来天(5月12日一6月2日);后来信到了薄那里压了一个多月(6月2日一7月14日),在这之前,我一直蒙在鼓里。

    7月14日,薄老写了一封亲笔信给我,薄老说:〃关于起草'补充材料之四、之五',曾讲到'耀邦同志做了一些文字修改,实际耀邦同志并未修改过。此事紫阳同志有个批示(详见批件)要'追查'一下。当时我曾让秘书打过两次电话。据说有解释。现在还是让起草同志正式写一报告为好!” ④

    在7月14日以前,7月7日中央开会,根据赵的意见,撤销书记处研究室。这个决定,是薄老7月9日通知我的。到了这个时候(7月14日),薄老的信和赵的批示才交给我。由这点上看,上述事情所谓改动胡的表态是撤销书记处研究室的理由之一,实际上还不止这一条。

    胡启立、赵紫阳这种做法,真让我长了见识。产生怀疑,问问嘛。对邓力群有意见,可以当面批评嘛,为什么在背后下这样的毒手,企图置人于死地呢?这不是正派人的行为,更不符合处理党内问题的规矩。

    我把起草这个文件的卫建林找来,要他如实说明情况。我考虑,卫建林是个小干部,胡、赵这样大的压力,他受不了。也考虑到,他年轻,是个用功的同志,以后为党工作的时间还长,因此还是由我向中央写报告、承担责任。卫建林表示:因为您经常保护干部、承担责任,我们这些部下都很敬重您。但是这一次是我的事,有些是薄老直接向我交代的。他们官大,但是理不在他们那一边。他坚持由他自己写报告去说明真相。

    (3) 卫建林说明事实的报告

    7月16日,卫建林把事情的经过和真相写了一个报告给我。我把这个报告送给了薄老、胡启立和赵紫阳。我说:事情虽然是卫建林做的,但责任应当由我来负。

    历史的原貌是什么,没有必要掩饰。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胡启立的信、赵紫阳的批示、薄老的信、卫建林7月16日的报告都在中央档案里,铁证如山。卫建林的报告如下:

力群同志:

    中发1987年3号文件补充材料之四、之五,起草、校对、修改过程中,经中办同志仔细校核,提出两个问题。正式下达的文件,这两个问题均已解决。

    现将起草、校对、修改过程中出现这两个问题的情况报告如下。

    大约五月初,您把我叫去,说一波同志布置一个任务,要得紧,您当时又整天开会,因此让我先搞个稿子。您交代,材料之四讲经济工作,主要以依林、宋平等同志发言为依据做些整理;材料之五,就是胡耀邦同志几次表态检查,按时间顺序编排。草稿出来后,您和我读改一遍,着重是使问题的提法、判断的用语准确、妥当,在外事问题上节略了两段。读改后送一波同志。一波同志看后发印厂排出清样,又亲自做了修改。

    五月十三日,一波同志处把我叫去,把一波同志的改稿交我,转告了一波同志要做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并给我一个封面印有中办秘书局字样的汇集了中央生活会材料的白皮厚本。我按照一波同志意见做了一些补充修改。校对时发现中办本中耀邦同志发言与起草时作为依据的手写复印稿文字、标点、段落分法多处不同。于是据中办本校改。因考虑到与三号文件衔接(三号文件中所引胡耀邦同志表态检查中的话,依据是手写复印稿),所以在中办通知稿中加了一句话:〃其中一月十五日和一月十六日的发言,已由胡耀邦同志做了一些文字修改。〃然后送给您看。

    您再次修改时,也着重是使问题的提法、判断的用语准确、妥当。改后又送一波同志审阅。在这个过程中,胡启立同志6月2日写信给紫阳、一波同志,说中办同志核校时发现两个问题。

    问题之一,信中说:“发现材料之五胡耀邦同志一月十五日《我的表态》多处修改,是文件起草同志改的;中央通知(稿)中写的'其中一月十五日和一月十六日的发言,已由胡耀邦同志做了一些文字修改',这句话也是文件起草同志加上去的,实际并未经本人修改。〃

    这是怎么回事呢?

    草稿依据的是胡耀邦同志的手写复印稿。中途修改、校对,作为依据的是中办本,这时发现胡耀邦同志同一发言的两个稿子之间的差异。我的疏漏,是没有自己立即问一下怎么会有这种差异。第二次把稿子送给一波同志后,一波同志处直接问中办徐瑞新同志,徐才说清楚中办本是录音记录。一波同志处打电话告诉我这个情况,我即在电话中提出,那就还是以手写复印稿为依据重新校改,并请删去我在通知稿中加的那句话。一波同志处回答,那句话已经删去。正式下发的文件。胡耀邦同志发言仍然用手写复印稿,我加的那句话也已删去。

    实际上,手写复印稿是胡耀邦同志的,录音记录是胡耀邦同志口讲的,有修改,也是胡耀邦同志自已修改的。准确地说,是耀邦同志口讲的改了手写的。作为三号文件补充材料之四、之五的起草人,我负责地向党说明:我完全没有修改胡耀邦同志的发言。仔细校对过程中发现胡耀邦同志同一发言的两个稿子、两种版本。究竟是用胡耀邦同志的手写复印稿,还是用胡耀邦同志的录音记录?一般惯例,应该是用后面的稿子。由于他的手写复印稿中一部分已印进三号文件,为避免正式下发后引起不必要的疑问,补充材料之五仍用手写复印稿比较合适。在这点上,应该感谢中办同志仔细做了核校。

    问题之二,信中说了两条修改意见。一条是把“由于胡耀邦同志对十二大确定的,重要方针的一再批评,使‘六五’计划起草工作遇到极大的困难”改为“由于胡耀邦同志的一再批评,使‘六五’计划起草工作遇到极大的困难”。另一条是把“由于胡耀邦同志思想认识同中央的方针不一致,下面无所适从,以致中央一九七九年调整国民经济的决定未能很好贯彻……”改为“由于中央主要负责同志思想认识同中央方针不一致,使下面无所适从,以致中央一九七九年作出的对国民经济调整的决定未能贯彻下去。”这两处起草时表述不确切,中办同志建议修改,正式下达的文件均已吸收。

    起草、校对、修改过程中所以出现中办同志提出的两个问题,是由于我水平低、经验少、工作粗心疏漏。虽然这些问题在正式下达的文件中已不存在,但是我仍应诚恳地进行自我批评,由此引出深刻教训。⑤

    卫建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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