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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饮用的醇酒。饮酎时,诸王、列侯都要奉献黄金助祭。奉献黄金的数量
按照食封的户口计算,每千口奉金四两,称为“酎金”。“金少不如斤两,
①
色恶 (成色不足),王削县,侯免国”,叫作“酎金律”。偷工减料、以
少充多、以次充好的事情,以前屡有发生,从未当作大事来抓。公元前112
年,武帝令少府严格检查酎金的重量和成色。抓住证据后,武帝以“献黄金
酎祭宗庙不如法”的罪名,夺去了106位王侯的爵位,占当时列侯的半数。
至此,王、侯二等封爵制度虽然还存在,但所封王、侯只享“衣食租税”,
在王国内没有行政权,封土而不治民。后来,汉人常以“郡”、“国”同称,
说明二者是同级的地方区划;以“守”(郡太守)、“相”(王国相)并举,
表明他们是同级的地方官吏。通过上述措施,基本上结束了汉初以来诸侯王
割据的局面,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2)削弱相权,建立中朝
汉景帝以前的丞相,大都是开国功臣,身为列侯,位高权重。所有国家
大事的决定,法令的制订,百官的管理,丞相无不参加,甚至有权斩杀其他
官吏。惠帝时曹参为相,用黄老术、不治事,日夜饮酒。惠帝叫参子曹窋婉
②
转进谏,曹参以“陛下垂拱,参等守职”为由,坚持不改。申屠嘉为相时,
文帝幸臣邓通在殿上不敬,申屠嘉当即严斥邓通,还责备文帝说:“陛下幸
③
爱群臣,则富贵之,至于朝廷之礼,不可以不肃。”后又召邓通至相府,
要将其斩首。文帝派人说情,申屠嘉才把邓通放走。由此可见看出丞相权力
之大,以及皇帝和丞相在权力分配上的矛盾。
景帝时,高祖功臣尽没。景帝开始削弱丞相的权力,以功臣子列侯继为
丞相的陶青、刘舍等人无所称于世。武帝初,外戚窦婴、田汀啵纸尽�
横,皇帝与丞相的权力冲突时有发生。武帝继续削弱丞相的权力,加强皇权。
公元前124年,武帝打破了汉初以列侯为相的惯例,任命从“贤良”对策出
身的公孙弘为相,拜相后,才封他为平津侯。从此以后,功臣列侯子嗣独占
相位的局面结束,一般地主也可以做丞相。选用丞相层面的扩大,表明了君
主集权的加强,因为“布衣卿相”更为听从皇帝的旨意。
武帝又从贤良文学或上书言事的人当中,选拔了严助、朱买臣、严安、
主父偃等为郎,加以侍中、给侍中、常侍等头衔,让他们出入宫禁,随侍左
右,顾问应对,参议军国大事。为皇帝掌书札的尚书受到重用,权力增大。
① 《史记·平淮书》,注。
② 《史记·曹相国世家》。
③ 《史记·申屠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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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原是少府属官,其长官尚书令的秩位仅相当于县令。依照汉制,上书的
人须将章奏誊写两份,副本交由尚书拆阅。这时,武帝规定大臣们的章奏不
能直接进呈给皇帝,要先选送尚书台(尚书令的官署)。尚书认为内容可取,
再将正本转呈皇帝批阅,否则就“屏去不奏”。这样,重要政事决定之前,
丞相往往就不知道。武帝还参用宦官为中书,掌管传达文件。国家的管理实
权逐渐由相府向宫廷转移,丞相的权力受到削减。不仅如此,武帝还严惩有
过失的丞相。他在位54年,用丞相13人,其中有的“有罪自杀”,有的“下
狱死”,有的因过免职,只有4人善终相位。所以当武帝拜公孙贺为相时,
公孙贺竟伏地大哭,不受印绶。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少有的。
武帝任命亲信近臣为高级侍从宫,让他们同大臣辩论政事借以参预国
政,使宫廷机关组织不断扩大和掌握了国家实权,逐渐出现了“内朝”与“外
朝”的划分。《汉书·刘辅传》注引孟康说;“中朝,内朝也。大司马、左
右前后将军、侍中、常侍、散骑、诸吏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为外朝。”
内朝是皇帝直接控制的宫廷机关,掌握了参决国家政务的权力。而以丞相为
首的中央政府构成的外朝,则逐渐退居为执行政务的机构。由于内朝官接近
皇帝,便于参与国政,所以能在国家权力机关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内朝官
地位低下,便于皇帝控制;再者,内朝官多是皇帝宠信的近臣,能够较好地
贯彻皇帝的意图,不受外朝大臣的牵制。内朝与外朝的划分,是中国封建行
政体制的重大变化,它反映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解决皇权与相权矛盾的历
①
史必然趋向 。对以后2000年的中国封建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3)实行新的选官制度
汉初,官吏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按军功爵位的高低,选任各级官吏,
②
景帝以前“吏多军功”;二是选自郎官,即郎中令属下的中郎、侍郎、郎
③
中、议郎等,“掌守门户,出充车骑” ,就是皇帝的侍从。汉初,郎的出
身主要有两途:(一)任子,二千石以上官员任职满三年,可举荐子或弟一
人为郎;(二)赀选,不是有市籍的商人,拥有财产10万钱(文帝时减为4
万),可任郎官或做一般官吏。中央或地方官有缺额,就从郎官中补授。在
④
这种选官制度下,“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难于选拔
到真正的人才,不能适应日益加强的封建专制的需要。
汉武帝即位后,除继续沿用上述制度外,又实行了新的选拔官吏制度。
一是察举制。汉文帝时已有“贤良”、“孝廉”之选,但未形成正式制度。
①
公元前134年,武帝“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举荐的对象有吏有民。
① 张晋藩:《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 年版,第64 页。
② 《汉书·景帝纪》。
③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④ 《汉书·董仲舒传》。
① 《汉书·武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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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以后,郡国岁举孝廉成为定制。到公元前128年,武帝又针对郡国察举
不力的情形,诏令各郡国必须按规定举人。郡守、王国相如果“不举孝,不
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以此督责察举制度的实行。
岁举孝廉制比任子、赀选制度有所进步,在这种制度下,官僚的选举突破了
官僚阶层,可以从较大范围内选择有能力的人来充当官吏。
此外,武帝还令公卿、郡国举茂材、贤良方正、文学等,从中擢选了一
些人才。这类选举属于特科性质,并不经常举行。
其次是征召制。对那些有一定能力而又不肯出仕的人,武帝下诏召见,
如确有才能,即授予官职。与此相配合的还有“公车上书”的制度,天下吏
民上书言事有可取者,也授予官职。
第三是博士弟子制度。秦朝以来的太常博士各有受业弟子,但博士弟子
的选择和任用,还没有定制,也没有共同的受业校舍。武帝在长安城外,为
太常博士的弟子兴建学校,名为太学。公元前124年规定:博士弟子名额50
②
人,由“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充当,入学后免除本人赋役。
这是正式弟子之外,又增设跟博士“受业如弟子”的旁听生若干人,由郡县
官吏选择优秀少年充当。正式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