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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足以构成被告就理所当然地获得宪法的保护。《纽约时报》案的原则及后来的延伸是正确的,但“在仅涉及出版和广播媒体利益时,它们并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而且,我们相信《纽约时报》案原则表明,即使在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案中,也存在一个(第1修正案)保护与各州有限权益之间的协调问题。”虽然最高法院死不认错,但它实际上是修正了布伦南在1971年案子中的极端立场。实际上这里的理由很容易理解,试想一旦诽谤罪成立,新闻媒体就将付出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最佳的选择便是“假公济私”,从保护自己私利出发,打着为公的旗号要求宪法的保护,免除普通法中的诽谤罪之责。
法庭还认定盖茨算不上是公众人物,虽然他是一位出色的律师,在民权领域和法学界颇有声望,但并没有到达众所周知的地步,“我们不能轻易就认定,一位公民参加社区和专业领域的事务就可以随便说他公众人物”。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和公众人物不同,私人不愿主动在媒体上曝光,也没有什么渠道接触媒体,因此很难有效地反驳诽谤,更容易受到诽谤言论的伤害,因此,他们比官员和公众人物更有权利需要补偿。只要出示出版商和广播公司偶然散布的诽谤材料,而不一定要满足“真正的恶意”的标准,他们就可以根据各州的普通法要求法院来为自己恢复名誉,并对其实际遭受的伤害给予补偿。法院表示,这类案件基本是各州普通法的管辖问题,“在执行对私人名誉伤害的赔偿方面”,各州拥有“令人信服和合法的权益”。
但是,为了保证各州的这一权益和《纽约时报》案原则的平衡,最高法院也裁定,对伤害人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的伤害”。如果私人原告还要求法院对诽谤者处以罚款(punitive damages),则必须提出“真正的恶意”的证据。(在普通法的民事侵权案子中,胜诉的一方除获得相应的赔偿'pensatory damages'外,为了解恨或公众目的,还可以要求法院对对方处以罚款,以惩罚对方的错误言行。因为罚款可能比赔偿要大得多,因此可能会对潜在的侵权者构成一定的威慑,它可以看作是“警示性罚款”'exemplary damages'。这就是为什么最高法院对罚款的要求规定了比赔偿更严格的标准。)
不过,盖茨案有个明显的弱点,就是它没有说明为什么让宪法来代替普通法中的诽谤原则适用到所有涉及私人原告的案子。
四、名誉官司依然存在 新闻界特权牢不可破美国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案的判决是否有失均衡和明智,美国学术界的相关评论褒贬不一、见仁见智。但对美国新闻界而言,《纽约时报》案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判决,它实际上是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官员的各类新闻报道大开绿灯,为新闻媒体“敢把总统拉下马”式的新闻调查和报道自由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越战期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电视新闻主播克朗克特(Walter Cronkite)对约翰逊总统越战政策的无情抨击和谴责,是美国国内反战运动日益高涨和约翰逊总统被迫放弃竞选连任机会的一个重要原因。约翰逊总统悲哀地承认,即使参加竞选他也不会有任何机会取胜,因为“如果我失去了克朗克特,我就失去了半个美国”(f I lost Cronkite, I've lost middle America)。1972年至1974年,《华盛顿邮报》(Washington post)记者伯恩斯坦(Carl Bernstein)和伍德沃德(Bob Woodward)对水门丑闻的调查和揭露在美国国内引起轩然大波,最终导致尼克松总统的辞职。
越战失败和水门丑闻构成了当代美国社会的两大创伤。痛定思痛,一些政界要人纷纷把谴责的矛头指向新闻界,对越战和水门事件时期的“新闻失控”痛心疾首。尼克松曾经声称,我们最糟糕的敌人看来是新闻界。前侵越美军司令威斯特摩兰将军(William C。 Westmoreland)引用拿破仑的名言说:“三份不友善的报纸比一千把刺刀更为可怕。”
多年之后,为了教训一下过份“自由化”的新闻界,已退休的威斯特摩兰将军为了一桩诽谤官司,不惜与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对簿公党。
这桩诽谤官司的起因,是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在1982年1月播出的一部电视文献纪录片。这部题为《无数的敌人》的文献片透露,当年威斯特摩兰将军别有用心地向总统和五角大楼提供了虚假情报,夸大了北越军队的作战实力,致使美国在越战泥潭中愈陷愈深。威斯特摩兰将军大怒,以故意诽谤军方高级将领和美军部队名誉为由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高达1亿2千万美元。虽然四年后威斯特摩兰将军自行撤回了起诉,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已破费了总数高达200万美元律师费。此案给美国新闻媒体的深刻教训是,新闻报道一旦涉及政府官员的名誉,还是悠着点儿为好,诽谤诉讼案不论胜败如何,其结果不能不是劳民伤财、两败俱伤。
有美国军方在背后撑腰,加上一个保守派基金会的财政支持,闲赋在家的威斯特摩兰将军既有财力又搭得起时间,可以跟“无冕之王”过上几招。可是,一般人物要跟新闻界较量实在是件不容易的事情。本文作者之一任东来的一位美国朋友M,原来是美国国防大学研究中国军事问题的头号专家,因业务关系与中国驻美大使馆武官处有些往来。《华盛顿时报》的一位专栏作家对中国抱有偏见,便抓住这一点公开指责他是中国间谍。2001年夏天,任东来在夏威夷曾亲自问他:“你为什么不上法院控告他诽谤罪,难道你是公众人物?”此公回答道,他算不上公众人物,他曾经和律师非常认真地讨论过打官司的问题。律师称,如果要打赢这场官司的话可能需要4—6年的时间,要花费60—100万美元,而胜诉的可能性只有50%。在这样的巨额成本面前,一般的人只能吃哑巴亏。
同年,在与《洛杉矶时报》(Los Angeles Times)外交专栏作家布雷特(Thomas Plate)交流时,任东来再次提到这一问题。布雷特认为,M的无所作为是明智之举,因为打赢这类官司需要三个条件:一要证明是不实之词,二要证明怀有恶意,三要证明受到实际伤害。而M现转到夏威夷另一个国防部的研究机构,而且晋升了,这就证明没有受到伤害。而且,新闻界很容易把M搞成一个公众人物,它只要设法采访M,然后发表采访记,M立马会成为公众人物,这样官司必输无疑。
这就是美国新闻界,成事有余,败事也有余。美国新闻界最得意的一点是它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但这也为人所嫉恨和诟病。因为在美国,作为一个行业受到宪法保护的只有新闻界这一家,别无分店。它虽然享有这一特权,但并没有特别的责任,也无更高的道德追求,仍然和其他行业一样以追逐盈利为目的。那么,又有谁来监督新闻界的所作所为呢?为了扩大报刊的发行量和广播电视的收听收视率,新闻界可以钻天打地洞,甚至可以把尼克松拉下马,把克林顿弄得斯文扫地。但是,为了防止读者和听、观众的减少,它却极少承认诽谤、赔偿受到它伤害的小民。为了防止投资者的不悦,它似乎也不那么积极调查和揭露华尔街的黑幕。而它在自我监督方面更是差强人意。可以想象,有哪一家电台或报社愿意家丑外扬影响收视率和发行量呢?有利益冲突就必须回避,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起码治理准则。可是,这条在美国新闻界有时却行不通。
不过,美国新闻界存在的多元和多层次的竞争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就媒体形式而言,有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就区域而言,有全国性、地区性、州内和城镇的媒体。受媒体伤害者有时就可以利用这一点,做到“东方不亮西方亮”。
各家媒体,特别是一般所称的严肃媒体,比较注意自律,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来之不易的信誉,一般比较注意小心行事,不敢胡来。为了避免旷日持久、耗费巨资的诽谤诉讼,《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全美著名大报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部。律师事务部的责任是与编辑和记者合作,确保那些批评政府和官员的重头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脚。对那些可能使当事人的名誉遭受损害的新闻报道,必须反复核定事实的细节,由律师确认没有法律方面的麻烦后才能发稿。其他一些规模较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