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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任东来陈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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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又是国家的象征,学校可以要求学生向国旗致敬并作为强制性活动,如果以宗教的理由抵制这一活动,就会损害学校这一爱国主义的效果。因此,他希望,在“政府教育当局和学生家长的权威处于对立状态”时,家长应从大局出发,“在无损于自己权利的范围内,劝说自己的孩子理解州教育部门倡导效忠的正确性和明智性,这才是宗教宽容最生动的一面。”
  唯一表示不同意见的是哈兰。斯通(Harlan Stone)大法官,正像他的姓(意为石头)所暗示的那样,他的立场冷静而又坚定,丝毫不受过份的爱国主义的影响。在法庭上,他特别向戈比蒂斯一家人表示了敬意,宣读了自己的不同意见:“本案所表示的已经不仅仅压制言论自由,压制宗教信仰自由,这一作法理应为宪法第1条修正案所禁止,也违反第14条修正案。它所显示的是州用法律强迫学生表达一种他们不愿表达的情感,这种强制已违反了他们的宗教信仰。”在他看来,向学生灌输爱国情怀有很多其他更好的办法,大可不必强迫孩子们承认他们所不相信的东西,“诱导他们自动表示忠诚是一回事,强制他们这样做又是另一回事”。他进一步阐述说,宪法“对公众自由的保证,实际上就是对人们心智和心灵(the human mind and human spirit)自由的保证,对合理地表达这种心智心灵的自由及机会的保证”。
  最高法院基于政治和国际形势而非宪法基础作出的这项判决引起舆论大哗,全国各家报纸中批评这一决定的远远多于支持的。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的一份报纸《圣路易斯邮报》(the St。 Louis post…dispatch)的评论很有代表性:“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是违反美国原则的,我们认为最高法院已经向普遍的歇斯底里投降。如果爱国情操依赖这样的做法——违反人民最基本的宗教自由——来培养的话,那么,爱国情操就不再是高尚的,而是一种通过法律来灌入我们喉咙的东西”。
  
  三、判决影响恶劣 受害者法院讨公道这一明显违反美国传统自由权利的判决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预料。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遭到无端的攻击,许多孩子被迫失学。一些历史学家甚至认为,这一案件为社会上的迫害和歧视活动开了绿灯。据美国公众自由联盟1941年的统计,全美共发生了236起攻击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的事件,共有1000人次受到伤害。它甚至宣称“自摩门教徒(Mormons)受打击以来,还没有哪一个宗教组织受到过如此的迫害”。
  社会现实令人痛心,而学术界有根有据的批评更令大法官们难堪。他们当中的一些人不得不重新思考自己的立场。在1942年另一项涉及耶和华见证会的案子中,布莱克、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1939…1975年任职)和墨菲(Frank Murphy,1940…1949年任职)等三位大法官明确表示了不同意见:“因为我们在戈比蒂斯案中支持原告,我们认为现在是恰当的时机表明,我们现在相信那是个错误的决定。”道格拉斯后来在回忆录中曾经表示,他在戈比蒂斯案中太“天真”了,和其他法官一样,他为法兰克福特的智慧所慑服:“在那时,他是我们心目中的英雄。他的确对宪法有很深的造诣,我们佩服他,不加思索。”
  另外,这时最高法院的构成也有了新的变化。保守派法官詹姆斯。麦克雷诺斯(James McReynolds,1914…1941年任职)退休,其位置最后由威利。拉特利奇斯(Wiley Rutledges,1943…1949年任职)填补。后者是位法学教授,以倡导保护公众自由而著名。斯通则提升为首席大法官,代替退休的休斯。斯通的遗缺由罗斯福政府的司法部长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1941-1954年任职)代替。
  这时正好有一个类似的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当时,在戈比蒂斯案案判决的鼓励下,西弗吉尼亚(West Virginia)州议会通过法律,要求学校通过有关课程和课外活动加强孩子们的爱国主义教育,据此,教育局要求所有公立学校的学生和教师定期背诵效忠国家的誓词和向国旗致敬。学生如果拒不服从,将受到开除的处分,学校当局甚至威胁要把他们送到少年犯教养所。面对学校当局的专横行为,家长们不服。其中一个叫沃尔特。巴内特(Walter Barnette)的人将案子告到当地的联邦地方法院,因为他的两个女儿都被学校除名了。由3位法官组成的法官判定拒绝向国旗致敬的行为合法,原告胜诉,公开挑战西弗吉尼亚州国旗致敬法和戈比蒂斯案。法官们这样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注意到由于最高法院法官立场和构成的变化,至少会有4个大法官反对原来的判决,这就为推翻这个恶劣的先例提供了可能。当地教育部门当然不服,遂上诉最高法院。这正是最高法院求之不得的,于是立即受理。该案正式名称是西弗吉尼亚教育局诉巴内特(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Barnette),通称国旗致敬第二案。
  
  四、言论自由含义泛化 法院判决影响深远虽然该案的法庭辩论在1943年3月11日就结束了,但最高法院却有意选择6月14日——美国国旗日——这一天作出判决。它以6比3的票数维持地方法院的原判,这一判决的结果与三年前正好相反。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立场改变得最快也是最彻底的一次。法兰克福特仍然固执已见,发表了长达24页的异议。他在这两个国旗案上的立场,使他完全疏远了自己在美国公众自由同盟中的那些老朋友。
  新任大法官杰克逊起草并宣布的多数意见成为美国宪政史的华彩篇章。与戈比蒂斯案围绕着宗教自由原则展开不同,法院这次换了一个角度,从言论自由原则来展开论述。这样做,既重申了言论自由这一最重要的公众权利,又可以避开这些耶和华见证会信徒是否真诚的难题。
  杰克逊称,向国旗致敬“是一种言说(utterance)的形式。象征表达(symbolism)是原始的但却是有效的传递思想的方式。使用国徽和国旗来象征某种制度、观念、机构或个人是心灵沟通的捷径”。由此看来,法院实难认可一种强制性的言论表达形式。“如果维持强制性向国旗致敬的话,我们就必须说明《权利法案》——它保证个人说他想说的话的权利——允许公共权力来强迫个人说他并不想说的话”,而这显然是违反言论自由原则。
  同时,杰克逊还巧妙地提出了一个新观点,即一向被认为只是约束联邦政府的第1修正案同样也可以约束州和地方政府。在戈比蒂斯案中,最高法院表示它无权“成为全国的教育局”,即公立学校的国旗致敬问题只是各州教育局的专属管辖,法院不能干预;但现在,它却明确表示“现在第14条修正案已适用于各州,保护公民反对各州政府和它的所有机构,教育局也不能例外”。
  这一判决的重要性在于它再次突出了公众权利的神圣性。杰克逊强调:“《权利法案》的根本目的,是使一些基本权利远离政治纷争所引起的难以预料的变化,把它们置于多数人和官员无法触及的地方,并把它们确立为由法院来处理的法律原则。个人对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是不可以诉诸于投票的,它们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政府当然可以采取劝说和树立榜样的办法来促进国家团结,但现在的问题是政府想用强制的办法来到达这一目的,而这将产生非常危险的后果:“那些强制办法消除异议(coercive elimination of dissent)的人不久就会发现,他们实际上正在消灭异己(exterminating dissenters)。舆论的强行一律只会导致墓地才有的寂静。”
  最后,杰克逊充满诗意地指出:“如果在我们宪法的星空下有一颗不变的星辰,那就是,无论是在政治、民族主义、宗教,还是在其他舆论的问题上,没有任何官员,不管其职位高低,都无权决定什么是正确的,也无权用言语或行动来强迫公民表达他们的信念(faith)。如果有什么情况允许这一例外,那么,我们现在决不允许它们发生!”
  杰克逊铿锵有力的阐述成为最高法院对个人权利经典性的表述。此后,他的这一声音一直回响在最高法院100多个有关个人权利案件中,构成了美国当今言论多元化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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