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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任东来陈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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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证据给我,我亲自起诉它。”由诺克斯担当此任可以说再合适不过了,因为他本人就是公司律师出身,知道大公司的弱点所在。此后,他们开始交换各自掌握的控告北方证券公司的资料。
  1902年3月,道格拉斯代表明尼苏达州正式起诉说:明尼苏达州禁止任何一条铁路购买与之平行和竞争的铁路,而现在摩根和希尔所作的正是把平行的北太平洋铁路和大北方铁路合并,由北方证券公司统一控制。这既违反了明州法律,也违反《反托拉斯法》。
  但法官洛奇恩(William。Lochren)却接受了辩方的意见,声称北方证券公司不是以一条铁路购买另一条正在与之竞争的铁路,而只是一家持有两条铁路股票的公司,因此,它不是限制贸易的垄断联盟。他裁定明州政府败诉。
  当时,诺克斯已指示联邦在圣保罗的检察官准备起诉北方证券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现在的这一结局无疑是敲山震虎,使美国联邦政府很难在同一法院打赢同一类型的官司。但天无绝人之路,国会这时恰好通过的一项新的法律规定,为审理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垄断案,联邦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由三位法官组成的临时性地区法院。据此,1903年春,联邦政府在密苏里州的大都市圣路易斯专门成立了三法官地区法院(Three…Judge District Court)来控告和审理北方证券一案。(当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一般只设立一个法官席位,而三法官地区法院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临时性的联邦地区法院,通常是为某一类型的案件而专门设立,由两名地区法院法官和一位上诉法院法官组成,一旦案件终结它就解散,对它判决的上诉可以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三法官地区法院最早是为执行反托拉斯法而建立的,但后来其管辖内容也扩大到公民质疑联邦立法是否违宪的案件。1960年代,这一法院曾经被广泛运用到民权案件。)
  
  四、决战法院 政府战胜垄断财团在圣路易斯法庭,代表联邦政府出庭的是助理司法部长贝克(James M。Beck)。针对圣保罗法院的判决,他强调,一条铁路购买另一条铁路所形成的垄断与北方证券购买控制两条铁路的控股权之间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完全是半斤八两。他再次表达了老罗斯福总统的担心:如果北方证券所作所为合法,那么摩根、希尔之流就可以购买并控制全国所有铁路,而通过控制铁路运费,他们甚至能够控制全国的经济,从而会比美国政府还强大。
  1903年4月9日,4位法官一致判决北方证券败诉,下令其停业。判决称“这家证券公司拥有被国会指控为非法的特征。……它摧毁了自然竞争者……之间相互竞争的所有动机”。他们解释说,北方证券的股票持有者绝不会允许这两条铁路间的竞争,因为任何一条铁路都不会降低运费或者增加服务来吸引另一条同样也属于自己铁路的客源,这显然就构成了一种垄断。
  北方证券不服,于1903年5月11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由此,北方证券与联邦政府的较量进入了最后决定阶段,鹿死谁手难以预测。
  当时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仍然是审理奈特案的富勒(Melville Weston Fuller,1888-1910年任职),唯一反对奈特案判决的大法官哈伦(Marshall Harlan,1877…1911年任职)也没有退休。但此时有了三个新面孔:来自加利福尼亚的共和党保守派麦肯纳(Joseph McKenna,1897-1925年任职)、来自纽约的铁路公司律师出身的佩卡姆(Rufus W。Peckham,1895-1909年任职)以及来自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开明派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902-1932年任职)。没有人能知道他们最终会作出怎样的决定。这三位新人中只有霍姆斯是老罗斯福任命的。当时,来自马萨诸塞州的大法官格雷(Horace Gray,1882-1902年任职)因病辞职,老罗斯福决定选霍姆斯接替。这里自然有地域上的考虑,但更主要的是,霍姆斯在一系列劳工权益案子上同情弱者的立场给老罗斯福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希望随着霍姆斯的加入,最高法院不仅有新人,而且能够有新思想、新观念。
  为了确保政府的胜利,老罗斯福顶着炎炎烈日在新英格兰和中西部奔走呼号,四处演讲,揭露非法垄断的危害,以此来动员民众,给最高法院施加无形的压力。他一遍又一遍地重复他对国会所说的话:
  “是工业巨子铺设了横穿全国的铁路网,建立了我们的商业,并且开拓了我们的制造业。他们总体上为我们的人民做出了极大贡献。没有他们,我们引以为自豪的物质发展永远都不可能出现……”
  “我们划定反对行为不端的界限,但并不反对财富……”
  “我相信那些阻止和损害竞争的垄断和不仁不义的歧视……以及托拉斯机构中有害于州际商务的其它弊端,都能够通过国会调节商业的权力加以制止。”
  “各级法院……四分之一世纪以来充当了反动势力的代理人,它们作出许多互相矛盾的、但总的来说是与人民利益相敌对的判决,从而把国家和各州都弄得几乎软弱无力,不能对付那些大企业组合。”
  1903年12月14日,最高法庭的槌声标志着北方证券案进入最后阶段,控辩双方的唇枪舌箭回荡在气氛紧张的审判大厅里。在下级法院反复较量的陈词最终归结到两个焦点上:一,北方证券公司是否限制或密谋(Conspiracy)限制州际商务或者竞争;二,权力庞大的垄断是否摧毁了其他人的权利。
  北方证券的律师搬出了他们的杀手锏:个人产权的神圣性。他们辩称,北方证券不存在限制州际商务和竞争的密谋。公司领有合法的执照,其法人权利与自然人相同,因此,它可以和自然人一样自由地处置它的财产,行使合法权利。政府如何能够破坏这一神圣的产权?显然,他们开始挑战反托拉斯法的合宪性。
  面对这一挑战,联邦政府代表、司法部长诺克斯毫不退让。他针锋相对指出,反托拉斯法的“实质就是要干涉那些利用自己财富为所欲为的人的权力,这就是该法的唯一目的”。
  庭辩结束后,最高法院内部整整辩论了几个星期。哈伦大法官等四人站在政府一边,富勒等四人则同情北方证券。剩下的布鲁尔(Brewer)大法官的一票至关重要,他曾经在奈特案中站在托拉斯一边,此时,在权衡再三之后,他毅然站在了政府的一边。
  5比4,美国政府赢了。但是,它赢得非常勉强,因为布鲁尔虽然接受了北方证券公司合并案违法的判决结果,但却完全不同意哈伦等4位大法官的意见,因此,1904年3月13日哈伦宣读的只是代表4位法官的意见书。在《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报告汇编》中,这一意见书不像通常那样叫“法院意见”,而是称“认可(下级法院)命令”(affirming decree)意见。
  最高法院修正了它在奈特案中的立场——控股公司不直接涉及州际商务,指出反托拉斯法适用于任何一种联合或联合企图,因为它们会消除从事州际商务、有竞争关系的铁路间的竞争,结果导致对此类贸易和商务的限制。针对反托拉斯法损害契约自由的论调,哈伦指出:“宪法对契约自由的保证,并不禁止国会为那些从事州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公司制订自由竞争的规则。……国会有权通过反托拉斯法。”他认为契约自由决不暗示着一个公司和一群人拥有蔑视国家意愿的自由,而在正常情况下国会法律的实施也不会损害个人争取和保有财产的一般性自然权利,这一权利与所有其他权利一样,其运用必须受到法律的管制。他宣布,新泽西州给予北方证券营业特许的作法妨碍了联邦国会行使其管制州际商务的宪法权力,因此无效,北方证券公司必须解散。
  值得注意的是,唯一由老罗斯福任命的大法官霍姆斯却投了反对票。这既出乎人们预料,更令老罗斯福极为光火,称“我用香蕉都能雕刻出一个比(他)更有骨气的法官”。霍姆斯对这一评论不屑一顾,他巴不得老罗斯福不喜欢他,从而维持自己超越党派的独立立场。
  霍姆斯所撰写的异议主要基于其对《谢尔曼法》字面的理解,他认为该法没有一个地方提到竞争,它只禁止专断(exclusion),并没有保护竞争。保护竞争可能是禁止专断原则的一个后果,或者是这一原则的基础或目的,但它毕竟不是原则本身,因此,以保护竞争为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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