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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任东来陈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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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年10月才结束。
  美国本土虽然没有停止人身保护权,但在加利福尼亚出现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一起破坏公民自由的事件。根据罗斯福总统的1942年的一项行政命令,加利福尼亚把11。2万日裔美国人(其中7万是美国公民)从西海岸强迫迁移到犹他、怀俄明等内陆州的集中营。为此,其中的一位美籍日本人是松(Korematsu)曾经把美国政府告到最高法院。1944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将日本人强制性迁移到集中营虽与美国的基本原则不符,但出于军事需要,是战时临时措施的一部份。拘留行为不是种族歧视,拘留营(relocation centers)也不是集中营(concentration center)。但持异议的法官则认为这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明显侵犯”。
  美国的这一严重破坏公民自由的案件40年后才改正,是松和其他的幸存者每人得到了2万美元的赔偿。1998年,已经老态龙钟的是松获得了总统自由奖章。
  9。11事件后,美国的公众自由面临着新的考验。作为反击,美国在世界范围开始进行一场反恐怖主义战争,并在国内采取了一些限制公众自由、特别是外国人个人权利的做法。布什政府以反恐战争为由设立军事法庭,准备审判关押在美军位于古巴关塔那摩的军事基地的恐怖分子。由于国内外舆论对布什政府的做法颇有微辞,因此,在2002年1月正式公布军事法庭审判条例时美国国防部修正了原来比较僵硬的考虑。
  由于9。11事件的切肤之痛,设立特别军事法庭的目的是以非常规手段审判那些其母国不愿审理的外国人。有民权人士为这些俘虏抱不平,告到加利福尼亚州的联邦地区法院,但法院以原告权利并没有受到直接损害因而无诉讼资格为由加以驳回。
  
  
  
  
  
  第十章
  从受害者到胜利者:华人官司对美国法律的贡献——益和诉霍普金斯案(1886)
  
  1861—1865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奴隶制问题,美国北方的自由州和南方的蓄奴州打了一场南北战争。战后,美国通过了3项宪法修正案来保证战争的胜利成果:1865年生效的第13项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1868年生效的第14项修正案保证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各州的干预;1870年的第15项修正案则给予美国黑人以选举权。其中第14项修正案在美国历史上激起了无数的法律诉讼,它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各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法律的平等保护”。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平等保护条款”(EqualProtectionClause)。虽然它的初衷是保护自由了的黑人免于各州的歧视,但这一普遍的规定也使其他族裔集团能够利用宪法来保护自己。
  不过,在这一修正案通过后的很多年里,最高法院非常狭隘地解释这一“平等保护条款”,结果,各州和其他地方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仍拥有相当的权力来侵害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但在1886年益和诉霍普金斯一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决却是一个重要的例外,它认定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的两项市政条例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这一判决改变了法院对该条款的传统解释,成为一个有历史意义的先例而被后来的法官一再引用。提出和打赢这一案件的主人公不是美国公民,而是一位被美国一些白人打压和欺压的华人洗衣店老板益和。这一案件成为美国法学院教学的经典案例,他的名字为所有学习和研究美国宪法的学者和学生所熟知。
  
  一、加利福尼亚的排华潮中国人开始向加利福尼亚移民不久,加州就出台了一些不利于华人移居加州的措施。1852年,也就是第一批华人来到加州的第三年,加州议会便通过了一项歧视性的税法,主要目标是针对华人淘金矿工。很明显,这一法律是出于对华人的偏见,有关立法报告把那时的华人描绘为“怪异的和下等的种族”,“无信义可言”。一些白人矿工也开始攻击华人,一些华工被杀,他们的营地被焚烧。1854年,加州最高法院甚至裁定华人无权出庭作不利于白人的证词。这一决定导致进一步的排华暴行,因为那些暴徒知道他们不大可能会因为他们的罪行而遭到惩罚。
  最后,旧金山也加入到到这一排华的运动中,在1870年代和1880年代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华人洗衣店的法律。当时在旧金山大约有24家华人洗衣店,由于华人的刻苦耐劳,这些洗衣店日益成为在美国的中国人经商才能和经济成功的象征,同时似乎也向加州的其他人证明,华人决不仅仅是暂时的寄居者,而是像其他民族的移民一样有意在美国永久定居。
  由于华人洗衣店的存在威胁到白人拥有的洗衣店,同时它们又分散在白人居住的地区内,这样,它们很自然也很容易地成了攻击的目标。地方的报纸不断鼓噪,要求用法律来取缔华人洗衣店。商界的头面人物也积极响应这种无理但对他们有利的要求。1877年7月,连着三个晚上,一伙暴徒在旧金山的居民区洗劫了华人洗衣店,他们砸玻璃,毁设备,抢东西,所到之处遍地狼藉。
  面对这些明目张胆的破坏,旧金山的市政当局(the board of supervisors)反而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法律,企图把华人洗衣店从市内赶走。1873到1884年间,它们通过了14项被称为“洗衣店条例”(laun or dinances)的法律,其动机就是排斥华人。立法机关清楚地知道社会上敌视华人企业的鼓噪,它同时也明白,除非它所通过的法律看上去不偏不倚,否则就会违背《1870年民权法》(theCivilRightsActof1870),很可能还会与宪法第14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相冲突。如果有关条例专门把华人作为目标,法院无疑会宣布它们无效。因此,这些立法者设计了一种精细和复杂的许可证制度,并赋予执法官员基本上是任意处置的权力来管理洗衣店业务。
  其中导致益和控告霍普金斯的法律就很有代表性。1880年5月26日通过的第1569号条例和1880年7月28日通过的第1587号条例规定,任何在市内的木制建筑中开办、维护和经营洗衣店的人都必须从市政当局获得营业执照。旧金山320家洗衣店中大概有310家开在木制建筑中,因此绝大多数店主都受到这两项条例的约束,拒不服从者将被罚款1,000美元,或者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者两项并罚。问题是,没有一个条例规定了给予和拒绝营业执照的标准,这就给市政当局任意的裁断权,使它可以随心所欲地接受或拒绝有关申请。结果,所有被认定为华人的洗衣店老板的申请均被拒之门外,而所有的白人申请者皆一路绿灯,拿到执照。
  
  二、华人的抗争面对市政当局的敌意,华人并没有退缩。华人洗衣店主意识到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他们组织在一起,成立了一个强有力的自卫性的行业协会“同心堂”(the Tung fling Tong),来抵制明显不公正的法律行为。这个行业协会号召其会员拒不服从歧视性的法律,出资设立法律基金来支付打官司所需的律师费和其他在法院挑战这些法律所需要的费用。同时,它还协调成员间的关系,规定统一价格,划分各自经营的地盘。最重要的是,它下决心告到法院,挑战市政当局立法的正确性。
  益和成为挑战1569和1587号条例的最佳原告人选,因为他在同一个地方经营洗衣店已经22年了,期间他的所有经营行为都符合各种各样的卫生和安全规定。事实上,他从消防部门拿到的合格证称,洗衣房的结构和地基都通过了检查,“具备经营洗衣店的一切条件”。公共卫生部门的合格证表明,洗衣房达到了所有必要的卫生标准,也没有影响邻里的环境卫生。但是,市政当局却在新的洗衣店条例下拒绝了他的营业许可申请。在同心堂的鼓励下,益和与其他150家和他有同样遭遇的华人洗衣店主一起,决定无视条例和市政当局的歧视行为,照常经营他们的洗衣店。不久,他们全部被捕,一场官司于是开始。
  益和控告逮捕他的警长(sheriff)霍普金斯,直接将官司诉诸于加州最高法院,请求法院下达人身保护令状,使之获得自由,矫正旧金山市政当局的错误做法。同心堂特地为益和请了旧金山著名的律师麦卡利斯特(Hall Mc Al lister)为他出庭辩护。作为一位出色的辩护律师,麦卡利斯特可以说是19世纪美国最了不起的法庭律师之一,事业相当兴盛,而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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