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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契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三〕前面提到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和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宣誓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之条件。
第七条经9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
本宪法于公元1787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12年的9月17日,经出席制宪会议的各州在会上一致同意后制定。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
主席、弗吉尼亚州代表乔治。华盛顿新罕布什尔州马斯。米夫林约翰。兰登罗伯特。莫里斯尼古拉斯。吉尔曼乔治。克莱默马萨诸塞州 托马斯。菲茨西蒙斯纳撒尼尔。戈尔曼贾雷德。英格索尔鲁弗斯。金詹姆斯。威尔逊康涅狄格州古。莫里斯威廉。塞缪尔。约翰逊特拉华州乔治。里德罗杰。谢尔曼小冈宁。贝德福德纽约州雅各布。布鲁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理查德。巴西特新泽西州约翰。迪金森威廉。利文斯顿马里兰州戴维。布里尔利詹姆斯。麦克亨利威廉。帕特森圣托马斯。詹尼弗的乔纳森。戴顿丹尼尔。卡罗尔宾夕法尼亚州本杰明。富兰克林约翰。布莱尔弗吉尼亚州约翰。拉特利奇小詹姆斯。麦迪逊查尔斯。科茨沃斯。 平克尼北卡罗来纳州威廉。布朗特查尔斯。平克尼理查德。多公斯。斯皮尔斯。巴特尼佩特。休。威廉森佐治亚州威廉。费尤南卡罗来纳州亚伯拉罕。鲍德温
按照宪法第五条,由国会提出并经各州批准的增添和修改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条款。
第一条修正案〔1791〕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第二条修正案〔1791〕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修正案〔1791〕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第四条修正案〔1791〕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修正案〔1791〕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修正案〔1791〕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修正案〔1791〕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值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修正案〔1791〕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修正案〔1791〕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修正案〔1804〕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
第十一条修正案〔1798〕合众国的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可以扩展到受理由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臣民对合众国一州提出的或起诉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诉讼。
第十二条修正案〔1791〕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其中必须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所属州的居民。选举人须在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须将所有被选为总统之人和所有被选为副总统之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并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然后封印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呈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这种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被选为总统之人名单中得票最多的但不超过3人中间,投票选举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全体代表有一票表决权。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决选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当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到众议院时,如该院在次年3月4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由副总统代理总统,如同总统死亡或宪法规定的其他丧失任职能力的情况一样。〕得副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副总统,如无人得票超过半数,参议院应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两人中选举副总统。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由参议员总数的2/3构成,选出副总统需要参议员总数的过半数票。但依宪法无资格担任总统的人,也无资格担任合众国副总统。
第十三条修正案〔1865〕第一款在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都不得存在,唯作为对依法判罪者犯罪之惩罚,不在此限。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四条修正案〔1868〕第一款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第二款众议员的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每州人口统计包括该州除未纳税的印第安人之外的全部人口。但在选举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21岁并且〕是合众国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如其上述选举权被剥夺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而被剥夺者除外),则该州代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占该州年满21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核减。
第三款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颠覆或反叛合众国,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支援,概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得以两院各2/3的票数取消此种限制。
第四款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亦不得承担或偿付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认为是非法和无效的。
第五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十五条修正案〔1870〕第一款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迫服劳役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六条修正案〔1913〕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不必在各州按比例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
第十七条修正案〔1913〕〔一〕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两名参议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