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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3-04-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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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艺谋为他的英雄设计了几种死法,模仿侦探小说中的假设和推理。可惜,张艺谋又用错了地方。英雄是悲剧,悲剧需要铺垫,英雄不能死而复生,装神弄鬼。“英雄只死一次”——莎士比亚之所以是大师,就是他艺术地揭示了英雄的一面。英雄不愿狗苟蝇营,英雄不愿做思想汇报。“男儿到死心如铁,试身手,补天裂”——这就是“英雄只死一次”。“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这就是“英雄只死一次”。张艺谋给我们这样一位英雄了吗?没有!在张艺谋的安排下,英雄与秦始皇促膝谈心,向秦始皇做思想汇报,最后,经过秦始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英雄幡然悔悟,心悦诚服。
  今天是个不谈英雄的时代,《阿甘正传》中阿甘这样的反英雄大行其道。他们是些小人物,但却坚强地活下去。是的,我们每个人都是英雄,每个好好活下去的人都是英雄。现代人对英雄已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美国女诗人梅·莎尔顿说得很好:“思想上我们必须像个英雄,行为上我们才能有起码的道德。”张艺谋给我们这样一位英雄了吗?没有。张艺谋是在那里糟蹋我们心目中的英雄形象,糟蹋我们心目中的武侠,而且还要我们认同秦始皇这个英雄。“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幸福,全靠我们自己。”张艺谋这个年龄的人,一定熟悉《国际歌》,建议张艺谋重温一下这首歌的歌词。
  事关律师生命的是客户,事关作者生命的是读者,事关导演生命的是观众。正是这样,“我们的文学艺术首先是为工农兵服务的”。我想,张艺谋的观众有工人、农民、解放军战士,还有许许多多的普通人。如果张艺谋不关注他们,就拍不出好片子,就不会有观众。观众上当可以有几次,但不会永远上当。

  效忠誓辞:席卷全美的宪政风波

  
  ? 邵 建
  一、本事
  时间:公历2002年6月26日,星期三。
  地点:美国西海岸旧金山。
  人物:美国加州的一位医生和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
  事体:关于美国公立学校要求学生每日面对国旗背诵“效忠誓辞”的诉讼。
  结果:上诉法院裁判该“效忠誓辞”违宪。
  反响:一场席卷全美的宪政风波。
  ……
  这个引起轩然大波的裁决源于加州一位名叫纽道的医生。这位医生的女儿在加州旧金山的一所公立学校读小学。美国许多州的公立学校几十年来习惯性地要求学生每日面对国旗诵读效忠誓辞。该医生声称自己的女儿每天在宣誓时受到精神折磨,因为誓辞中把美国称为“上帝之下的国家”(One
  nation under god),而他的女儿是个无神论者。于是他决定告上法院,诉公立学校宣扬宗教,因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当然报道也有另外的说法。纽道作为一名学生家长,是他本人对女儿天天要背诵誓辞十分不满,因为他不想他的女儿被迫信神。用他自己的话说:我是一名无神论者,效忠誓辞令我反感,我有权阻止老师向我的女儿加诸神的概念,好让她能在一个无神的环境中长大。同时,我告上法庭,也是为了女儿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不再对我说由于不背效忠誓辞而遭到冷淡对待。
  结果纽道医生的诉讼居然“赢”了,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以两票赞成一票反对裁定:公立学校的国旗效忠誓辞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政教分离的原则。
  二、关于“第一修正案”
  如果我们注意到以上诉讼无论控方还是判方都提到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那么,这条修正案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了。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上述内容是第一修正案的全文本,它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权利)。后两者因与本文事件无关,在此不论。而宗教(自由)之所以放在首位,实在是因为美国最初是以清教徒为主的移民组成,因而它至今为止事实上是一个有神论的国家。不仅如此,与南美那些来自西班牙、葡萄牙的“淘金”移民不同,这些“同宗不同教”的信徒在欧洲大陆受到了宗教迫害,他们是为了避难,同时也是为了坚执以自己的方式敬神,才不惜克服重重困难,漂洋过海,来到当时是不毛之地的北美。所以,当他们一旦有可能建立自己的国家并约定宪法时,宗教和宗教自由的问题很自然要被放在首位——不仅在当时的十条修正案中位列其首,而且在第一条里也首当其冲。
  至于宪法修正案,它是美国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宪法一分为二,由两大板块构成。其一不妨叫做“权力法案”,另一就是作为“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了。两个法案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国家进行权力授予和分割,比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别授予以及这三种权力的并列与分立。后者则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两者的逻辑关系在于,国家权力来自公民权利(也就是说,是每一个公民割让出自己的部分权利才使之转化为国家权力),因此,权力的目的就是为权利服务。但,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它完全有可能反过来造成对母体权利的侵害。因此,当年美国制宪者,至少是其中一部分人认为:在授予国家权力的同时,必须予以一定的限制,不让国家这个庞大的“利维坦”反噬公民权利。这样,在完成宪法中的“权力法案”之后,第四年即1791年,又出台了作为“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最初批准生效时有十条)。关于这两个法案的简洁表达不妨是:前者是权力分工,后者是权力防范。
  第一修正案看似简单,但内涵却相当丰富。仅就宗教而言,其政教分离的精神就体现在国家不得以立法形式确立某一种宗教为国教,同样也不得以立法形式禁止任何一种宗教。美国虽然是一个有神论国家,但宗教信仰却不是国家的事,而是民间和个人的事。这就是《新约》中出自耶稣之口的“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两者泾渭分明,井河不犯(相形之下,哪怕是一个无神论国家,如果政教不分,倒完全可能充满宗教气息)。
  当然,第一修正案主要是针对国会而制定,确定国会在某些方面不得立法。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国会议员由民众普选而出,一旦选出的议员由于自己的宗教倾向,又由于他们在国会中是可能的大多数,这时,他们如果利用手中的立法权确立他们自己信奉的教义为国教,事情就不可收拾了。所以,作为一种防范,第一修正案很自然把矛头锁定在国会上。
  但,从宪法完备的角度看,它毕竟有所疏漏,因为,干涉宗教自由的,不仅可能来自国会,也有可能来自行政,来自文官政府。好在作为第一修正案的前驱,亦即1786年由托马斯·杰斐逊提出并由弗吉利亚州通过的《弗吉利亚宗教自由法令》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下面是笔者从该法令中摘引的一段文字,它既可以看作是对第一修正案政教分离精神的一个注释,同时,也不妨给现在依然是政教合一性质的国家提供一比较性的参照:
  人的思想见解既不是文官政府可以指导的,也不属其管辖范围。如果我们容忍政府官员把权力伸张到思想见解的领域,任他们假定某些宗教的教义有坏倾向而限制人们皈依和传播它们,那将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错误作法,这会马上断送一切宗教自由。
  三、“效忠誓辞”的违宪性
  根据第一修正案政教分离的精神,美国包括联邦和州的各级以及各种公立机构俱不得以任何形式宣扬、赞助宗教活动。而公立学校要求学生诵读“效忠誓辞”,并由于这誓辞中含有“上帝之下的国家”抑或“上帝庇佑下的国家”这样明显带有宗教色彩的字眼,实际上,使宣誓本身变成了一种宣扬宗教活动的形式。更兼美国公立学校由政府拨款维持,而政府的款子又来自纳税人,这实际上又是用纳税人的钱来赞助宗教活动。因此它给人的感觉不但是政府在扶持宗教,而且政府还认同一元神。
  这一元神,根据美国最初的移民构成,显然是指“犹太—基督”一系。那么,今天的美国,移民成份已经非常复杂,它既有来自东南亚的佛教徒,也有来自东亚、西亚和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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