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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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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远没有能治理得更好,而且比起在他们之上若是只有一个行政的话,反而会治理得更坏。同时,他们简直没有余力来应付非常的情况;而当有必要告急的时候,国家往往已经是濒于灭亡的前夕了。
  还不仅如此;不只是政府会缺少勇气与果断来执行法律,来防止骚动,来矫正渎职滥权的行为,来预防遥远地方所可能发生的叛乱;而且人民对于自己所永远见不到面的首领、对于看来有如茫茫世界的祖国以及对于大部分都是自己所陌生的同胞公民们,也就会更缺少感情。同一个法律并不能适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区,因为它们各有不同的风尚,生活在迥然相反的气候之下,并且也不可能接受同样的政府形式。而不同的法律又只能在人民中间造成纠纷与混乱;因为他们生活在同样的首领之下,处于不断的交往之中,他们互相往来或者通婚,并顺从了别人的种种习俗,所以永远也不知道他们世袭的遗风究竟还是不是他们自己的了。在这样一种彼此互不相识而全靠着一个至高无上的行政宝座才把他们聚集在一起的人群里,才智就会被埋没,德行就会没有人重视,罪恶也不会受到惩罚。事务繁多的首领们根本就不亲自视事,而是由僚属们在治理国家。最后,为了要维持公共权威——而这正是那些遥远的官吏们要规避的,或者要窃据的——所必须采取的种种措施,会耗尽全部的公共精力;这样,他们就再也没有余力关心人民的幸福了,在必要的关头,他们也几乎毫无余力来保卫人民;就是这样,一个体制过于庞大的共同体,就会在其自身的重压之下而削弱和破灭。
  另一方面,国家应该被赋予一个可靠的基础,使之能够具有坚固性,并能够经受住它少不了要遭到的种种震荡以及为了自存所不得不作的种种努力;因为所有的民族都有一种离心力,使他们彼此不断地互相作用着,并且倾向于要损害邻人来扩张自己,就好像是笛卡儿的漩涡体那种样子。这样,弱者就随时有被并吞的危险,而且除非是大家能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使得压力在各方面都接近于相等,否则就谁也难以自保。
  由此可见,既有需要扩张的理由,又有需要收缩的理由;能在这两者之间求得一种对于国家的生存最为有利的比例,那就是很不小的政治才能了。我们可以一般地说,前者既然只是外在的、相对的,就应该服从于后者;后者乃是内在的、绝对的。一个健全有力的体制乃是人们所必须追求的第一件事;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一个良好的政府所产生的活力,而不只是看到一个广阔的领土所提供的富源。
  此外,我们也曾见过有这样体制的国家,其体制的本身就包含着征服的必要性;这些国家为了能维持下去,便不得不进行无休止的扩张。也许它们会深自庆幸这种幸运的必要性;然而随着它们的鼎盛之极,那也就向它们显示了无可避免的衰亡时刻。
  
  第十章论人民(续)
  我们可以用两种方式来衡量一个政治体,即用领土的面积和用人口的数目;这两种衡量彼此之间存在着一个适当的比率,可以使一个国家真正伟大。构成国家的是人,而养活人的则是土地;因此,这一比率就在于使土地足以供养其居民,而居民又恰好是土地所能够养活的那么多。正是在这一比例之中,才可以发现一定数目的人民的最大限度的力量;因为如果土地过多,防卫就会艰难,开发就会不足,物产就会过剩,而这就是形成防御性战争的近因;如果土地不敷,国家就要考虑向它的四邻寻找补充,而这就是形成攻击性战争的近因。一个民族所处的地位,若是只能抉择商业或者战争,它本身必然是脆弱的;它要依赖四邻,它要依赖局势,能有一个短促不安的生命。它或者是征服别人而改变处境,或者是被别人所征服而归于乌有。它只有靠着渺小或者伟大,才能够保全自己的自由。
  使土地的广袤与人口的数目这两者得以互相满足的确切比率,我们是无从加以计算的;这既因为土地的质量、它的肥沃程度、物产的性质、气候的影响有着种种差异;同时,也因为我们察觉到的各种居民的体质也有着种种的差异:有的人居住在肥沃的地方而消耗甚少,另外也有人居住在贫瘠的土壤上却消耗很大。还必须顾及妇女生育力的大小、国土对于人口有利与否的情况、立法者的各种制度可望起作用的程度,等等;从而立法者便不应该依据自己所见到的,而是应该依据自己所能预见到的来做判断;也不应该只站在人口的实际状况上,而应该站在人口自然会达到的状况上。最后,各地方特殊的偶然事件还有千百种情况,迫使人们或允许人们拥有多于必要的土地。因而,山地的人们就要扩展他们的土地;山地的自然物产,即森林、饲草,只需较少的劳动,而经验也告诉我们这里的妇女比平原上的妇女生育力更强,并且大片倾斜的山地上也只有小块的平地才能指望耕种。反之,在海滨,人们便可以紧缩土地,哪怕在几乎是荒凉不毛的岩石和沙滩上;因为渔业可以弥补一大部分土地上的出产,因为居民更需要聚集在一起以便抵御海盗,也因为人们在这里更容易以殖民的办法来减轻国土上负担过多的人口。
  要为一个民族创制,除了这些条件而外,还须再加上另外的一条;这一条虽然不能代替其他任何一条,但是没有这一条则其他条件便会全归无效:那就是人们必须享有富足与和平。因为一个国家在建立时,就像一支军队在组编时一样,也就正是这个共同体最缺乏抵抗力而最易于被摧毁的时刻。
  人们即使在绝对无秩序时,也要比在酝酿时刻更有抵抗力;因为酝酿时,人人都只顾自己的地位而不顾危险。假如一场战争、饥馑或者叛乱在这个关键的时刻临头的话,国家就必定会倾覆。
  在这些风暴期间,也并不是不曾建立过许多政府;然而这时候,正是这些政府本身把国家摧毁了。篡国者总是要制造或者选择多难的时刻,利用公众的恐惧心来通过人民在冷静时所决不会采纳的种种毁灭性的法律的。创制时机的选择,正是人们可以据之以区别立法者的创作与暴君的创作的最确切的特征之一。
  然则,是什么样的人民才适宜于立法呢?那就是那种虽然自己已经由于某种起源、利益或约定的结合而联系在一起,但还完全不曾负荷过法律的真正羁轭的人民;就是那种没有
  根深蒂固的传统与迷信的人民;就是那种不怕被突然的侵略所摧毁的人民;就是那种自身既不参与四邻的争端,而又能独力抵抗任何邻人或者是能借助于其中的一个以抵御另一个的人民;就是那种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被全体所认识,而他们又绝不以一个人所不能胜任的过重负担强加给某一个人的人民;就是那种不需要其他民族便可以过活,而所有其他的民族不需要他们也可以过活的人民;就是那种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给自足的人民;最后,还得是那种能结合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顺性的人民。立法工作之所以艰难,倒不在于那些必须建立的东西,反而更在于那些必须破坏的东西;而其成功之所以如此罕见,就正在于不可能发现自然的单纯性与社会的种种需要相结合在一起。的确,这一切条件是很难于汇合在一起的;于是我们也就很少能见到体制良好的国家了。
  欧洲却还有一个很可以立法的国家,那就是科西嘉岛。
  这个勇敢的民族在恢复与保卫他们的自由时所具有的豪迈与坚决,的确是值得有一位智者来教导他们怎样保全自由。我有一种预感,总有一天那个小岛会震惊全欧洲的。
   
     第十一章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我已经谈过什么是社会的自由。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其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这就要求大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财富与权势,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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