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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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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用不信任来制止贿选者,并且也可以给那些流氓无赖们提供一种不至于沦为卖国贼的办法。
  我知道西赛罗是谴责这种改变的,而且他把共和国的灭亡部分地归咎于这一点。可是,我虽然也能体会西赛罗的权威在这里所应有的份量,但我却不能同意他的意见。相反地,我认为正是由于这类的改变做得太不够了,才促成了国家的灭亡。正像健康人的营养不宜于病人一样,我们也决不能要求把适用于善良人民的同样的法律拿来治理腐化了的人民。没有什么比威尼斯共和国的悠久的历史更能证明这条准则的了;威尼斯共和国的影子至今还存在,就完全是因为威尼斯的法律仅仅适用于坏人。
  于是,每个公民都被分给一张票,每个公民在投这张票时都可以不让别人知道他的意见是什么。同时,关于收票、计票、比较数字等等,还确定了一些新的手续。但是所有这些都未能防止负责这项职务的官吏们的忠诚不经常受到怀疑。最后,为了防止投票的舞弊与交易,还制定过种种禁令,而票数目之多却正好表明了它们的无效。
  到了末期,罗马人就常常不得不乞援于种种非常的权宜手段来补救法律的不足了。有时候,他们就假托神迹,然而这种办法只能欺骗人民,却不能欺骗统治人民的人;有时候,乘候选人还没有来得及进行阴谋活动之前,就突然召集一次大会;有时候,因为看出人民已被人争取过去要参与为非作歹的一方了,于是就一味空谈,把整个议程都消磨掉。然而野心家终于规避了这一切。可是,最难于置信的却是:在这样的流弊泛滥之中,这么广大的人民,幸而赖有他们那些古代的成规,竟从未停止过选举行政官、通过法律、审判案件以及处理一切公私事务,而且几乎和元老院亲身做起来是同样地轻松顺利。
  
  第五章论保民官制
  当人们不能在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确定一个严格的比例的时候,或者是一些不可消除的原因在不断地改变着它们的比率的时候,于是人们便创立了一种特殊的行政机构;这一机构并不和其他部分一道构成共同体,但它能使各个项目恢复正确的比率。它或是在君主与人民之间,或是在君主与主权者之间,或者如果必要的话,同时是在这两方面之间,形成一种联系,也可以说是一个比例中项。
  这个团体,我称之为保民官制,它是法律与立法权的守护者。它有时候可以用来保护主权者以对抗政府,就像人民的保民官在罗马所做的那样;有时候,可以用来支持政府以对抗人民,就像目前十人会议在威尼斯所做的那样;并且有时候,又可以用来保持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的平衡,就像监察委员在斯巴达所做的那样。
  保民官制决不是城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也不应该具有立法权或行政权的任何一部分;但也正好是在这一方面,保民官的权限才最大;因为他虽不能做出任何事情,却可以禁止一切事情。作为法律的保卫者,它要比执行法律的君主与制订法律的主权者更为神圣、更为可敬。这是我们很明显地可以在罗马看到的;罗马的那些高傲的贵族们总是鄙视所有的人民,但他们却不得不在一个平凡的、既无占卜权又无司法权的人民官吏的面前低下头来。
  保民官制如果控制得高明,可以成为一个良好体制的最坚固的支柱;但它所具有的力量只要稍微多一点,就会颠覆一切的;至于软弱,那却不是保民官制的属性了,只要他真有了权力的话,那就绝不会少于他所必需的权力。
  当保民官篡夺了他只能作为其调节者的行政权的时候,并且要行使他只能是加以保护的法律的时候,则保民官制就会蜕化为暴君制。在斯巴达还能保持它的风尚时,监察委员的庞大权力是不足为患的;但在腐化开始之后,那就加速了它的腐化。被这些暴君们所杀害的阿基斯,终于由他的继承者复了血仇;监察委员们所犯的罪行与所受的惩罚,同等地加速了共和国的灭亡;于是到克里奥门尼斯之后,斯巴达就再也无可称道了。罗马也是经历了同样的道路灭亡的;而且保民官以法令所篡夺的过度的权力,靠着原是为了自由而制订的法律的帮助,最后竟成为那些摧毁了自由的皇帝们的保障了。至于威尼斯的十人会议,则它是一种血腥的法庭,它对于贵族与对于人民是同样地可怖;而且当它堕落之后,它远不是高尚无私地在保护法律,反而只是在暗中进行那些骇人听闻的勾当。
  保民官制,正像政府一样,会随着它的成员的增多而削弱。罗马人民的保民官,最初人数是两个,后来是五个,他们还希望把这个数目再增加一倍;而元老院也就让他们这样做,元老院料定他们会彼此掣肘的,后来的情形果然不出所料。
  要防止如此之强而有力的团体篡夺大权,最好的方法——而这样的一种方法至今还不曾有任何一个政府注意过——就是不让这种团体成为永久性的,而是规定它必须有各种宣告它中断的间歇期。这些间歇期也不应该太长,以免使滥用职权得以有时间滋长;它们可以由法律来规定,使人能在必要时很容易通过非常委员会加以缩短。
  这种方法在我看来并没有什么不便,因为正如我已经说过的,保民官制既不构成体制的一部分,所以去掉之后也不会损害体制;而且这种方法在我看来还是有效的,因为一个新恢复起来的行政官并不是从他的前任所具有的权力出发,而是从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力出发的。

  第六章论独裁制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就能使法律成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机关头还能因此致使国家灭亡。程序以及种种手续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时间,有时候这是局势所不容许的。很可能出现千百种情况都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预料到的;因而能够察觉到我们并不能预见一切,这本身便是一种极其必要的预见了。
  因此,就绝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坚硬化到竟致于取消了那种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权力的地步。就连斯巴达也都曾让它的法律休眠过。
  然而,唯有最大的危险才值得去冒变更公共秩序的危险;并且除非是在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否则人们是决不应当停止法律的神圣权力的。在这种罕见而又显著的情况之下,人们便以一种特殊的行为而把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托付给一个最值得信任的人。这一委托可以按危险的种类而以两种方式进行。
  如果为了挽救危局,只需扩大政府的活动就够了的话;那末,便可以把政府集中在它的一个或两个成员的身上。于是,这里所变更的便不是法律的权威,而仅仅是行使法律的形式。
  如果危险已到了这种地步,以致法律的尊严竟成为维护法律的一种障碍;这时候,便可以指定一个最高首领,他可以使一切法律都沉默下来,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公意是无可怀疑的;并且很显然,人民首要的意图乃是国家不至于灭亡。采取这种方式时,立法权威的中止并不就是消灭;行政官可以使立法权威沉默,却不能使之发言;他可以控制它,却不能代表它;他可以做一切事情,但是不能立法。
  第一种方法是罗马元老院所采用的,它以一种庄严的仪式授权执政官来保障共和国的安全。当两个执政官之一任命一个独裁者的时候,则所用的便是第二种方法了;这种办法是阿尔比给罗马做出了先例的。
  当罗马共和国肇始时,他们每每求助于独裁制;因为国家还没有一个足够巩固的根基,能够仅凭宪法的力量就可以自保。这时候,罗马的风尚使得在别的时代里曾经是必要的种
  种防范措施都成为多余;人们既不用害怕独裁者会滥用他的权威,也不用害怕他会企图在任满之后仍然保持他的权威。相反地,好像这样大的权力对于被赋以这种权力的人反而是一种负担,因此,独裁者总是急于摆脱这种权力;仿佛取代法律的地位乃是一种非常之痛苦而又非常之危险的职位似的。
  于是这里的危险就不在于滥用权力而在于贬低权力了,这就使我要指责罗马早期对这种至高无上的行政官制度的运用是不够审慎的。因为当人们把这种制度滥用于选举、奉祀以及种种纯形式的事务上的时候,就有理由要耽心它在必要的关头反而会变得不够坚强,并且人们也会习惯于把仅仅是用之于无谓的仪式方面的这种官衔看成只是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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