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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大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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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为了说明问题)把这些社会现象看成仿佛是独立于最初创造它们,而后又继续不断地创造它们的人类活动的实体来处理,那是毫无益处的。
    104'清'“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九考证:臣召南按:庆父罪恶至重,于其出奔犹书公子,则知《春秋》褒贬在所书之事有是有非,不在爵号名字及日月之详略也。
    105《榖梁传·隐公元年》: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克者何?能也。何能也?能杀也。何以不言杀?见段之有徒众也。段,郑伯弟也。何以知其为弟也?杀世子母弟目君,以其目君,知其为弟也。段,弟也而弗谓弟,公子也而弗谓公子,贬之也。段失子弟之道矣,贱段而甚郑伯也。何甚乎郑伯?甚郑伯之处心积虑成于杀也。于鄢,远也。犹曰取之其母之怀中而杀之云尔,甚之也。然则为郑伯者宜奈何?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
    106'宋'沈棐《春秋比事》卷九:或者罪其克段于鄢,谓当缓追逸贼,始得亲亲之道,是大不然。徇大义者,不顾其亲,故周公诛管蔡以卫王室,叔向尸叔鱼以正邦刑,圣人均有取焉。
    107'宋'螅省洞呵锛ⅰ肪硎夯蛭健洞呵铩凡辉鸺咀硬荒苋晒纹淠芰①夜N睾簦遣恢矣谇熬越嵊诤缶玻裣驼咧酰坑治交鹤芬菰簦浊字溃怯炔蝗弧H顺贾澹蠛跷衷簦试唬骸按笠迕鹎住保窦咀佑谇旄福滓玻阢晒蚯锥肿鹫咭病G旄高便桑俗鹱鹎浊字逡呀~矣,苟能诛之,则尊尊亲亲之义两得之,舍庆父而忍乎闵公是尊尊亲亲之义两失之也。弃两得而从两失,贤者之所为果如是乎?
    108参看'美'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郭净/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22页):一些人相信中国历史上曾有过按母系计算世系,妇女政治地位要高于男子的原始社会。其根据有两种极不相同的来源:一是19世纪的进化论,它认为所有社会都经过母系社会阶段。20世纪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的指导思想,这个观点便在史学界得到了有力的支持。二是分散于古书中的记载多谈到远古时曾有过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社会。倘若中国历史上确有过这样一个阶段,那它一定远在三代之前。据我们所知,三代时除了父系氏族之外,并没有其他类型的氏族……
    109《公羊传·襄公二十九年》
    110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
    111《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1版,第2页)
    112《盐铁论·刑德篇》:……文学曰:道径众,人不知所由;法令众,民不知所辟。故王者之制法,昭乎如日月,故民不迷;旷乎若大路,故民不惑。幽隐远方,析乎知之,室女童妇,咸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狱犴不用也。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伪萌生,有司治之,若救烂扑焦而不能禁;非网疏而罪漏,礼义废而刑罚任也。方今律令百有余篇,文章繁,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不知所处,而况愚民乎!律令尘蠹于栈阁,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此断狱所以滋众,而民犯禁滋多也。
    113《论语·乡党》: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
    114《礼记·三年问》: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
    115详见:'日'滋贺秀三《中国上古刑罚考——以盟誓为线索》(收录于《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刘俊文/主编,姚荣涛、徐世虹/译,中华书局1992年第1版,第13页。)
    116《论语·宪问》:公伯寮愬子路于季孙。子服景伯以告,曰:“夫子固有惑志于公伯寮,吾力犹能肆诸市朝。”
    117钱穆:《论语新解》(巴蜀书社,1985年第1版,第360页)
    118比如《尚书·牧誓》说周武王在开战前宣布商纣王的罪名,其中说道:“昏弃厥肆祀弗答”。《史记·周本纪》把这句话翻译为:“自弃其先祖肆祀不答”,《史记集解》引郑玄的注释,说“肆”是“祭名”。
    119《论语·子路》
    120《汉书·薛宣硃博传》
    121《世说新语·德行》:范宣年八岁,后园挑菜,误伤指,大啼。人问:“痛邪?”答曰:“非为痛,身体发肤,不敢毁伤,是以啼耳。”
    122《孝经·开宗明义章》: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立身行道,扬名於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
    123'清'王谟辑《汉魏遗书》辑董仲舒《春秋决事》
    124'汉'桓谭《新论》(《全后汉文》辑本):“《左氏传》于《经》,犹衣之表里相待而成。《经》而无《传》,使圣人闭门思之十年,不能知也。”——这可能是所有研究《春秋》的著作中被引用最多的一句话了。
    125《公羊传·昭公十九年》
    126乐正子春之孝确实到了一个极至了,《礼记·祭义》:乐正子春下堂而伤其足,数月不出,犹有忧色。门弟子曰:“夫子之足瘳矣。数月不出,犹有忧色,何也?”乐正子春曰:“善如尔之问也,善如尔之问也。吾闻诸曾子,曾子闻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无人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不辱其身,可谓全矣,故君子顷步而弗敢忘孝也。今予忘孝之道,予是以有忧色也。壹举足而不敢忘父母,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壹举足而不敢忘父母,是故道而不径,舟而不游,不敢以先父母之遗体行殆。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是故恶言不出于口,忿言不反于身,不辱其身,不羞其亲,可谓孝矣。
    127可参考龚自珍对这个案例的答疑:“乙问:《春秋》假立吏,许世子狱如何?答乙:书许世子弑其君买,是拟死;书葬许悼公,是恩原之。《春秋》之吏,闻有父饮子药而死者,急欲成子之意拟之死。俄而《春秋》闻之,闻其愚孝,无有弑志,乃原之。”(见'清'龚自珍《春秋决事比》“不定律篇答问”)
    128 '英'格雷厄姆·沃拉斯:《政治中的人性》(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版,第70页)
    129 '法'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卷)
    130 '清'王士禛《池北偶谈》“边尚书”条:弘治末,孝宗上宾。予郡边尚书华泉(贡)为兵科给事中,疏劾太监张瑜、太医刘泰、高廷误用御药,逮瑜等下狱。大理卿杨守随谓同谳诸臣曰:“君父之事,误与故同;例以《春秋》许世子之律,不宜轻宥。”此事与泰昌时孙文介(慎行)论红丸事相类。尚书工诗博雅,为弘正间四杰之一,世但知其文章,而不知其丰裁如此。又先生仲子习,字仲学,颇能诗。其佳句云:“野风欲落帽,林雨忽沾衣。”又“薄暑不成雨,夕阳开晚晴。”而老鳏贫窭,至不能给朝夕以死,则先生清节可知也。
    131 '清'陆以湉《冷庐杂识》“丘大理”条:旗人有与父异居而后母与邻人私者,父愤不能制,语子曰:“儿为我杀之!”子夜杀后母及邻人于室,自归有司,有司论极刑,部院核拟如所论。丘持不可,曰:“《春秋》书‘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夫绝不为亲,即凡人耳。彼承父治命,手刃父仇,而以大逆论,无乃非《春秋》之义乎?”乃以两议上,诏特从末减。其平反大狱类如此。
    132 比如清代魏源辩钱大昕:“钱氏又曰:‘楚商臣、蔡般之弑,子不子,父不父也。许止以不尝药书弑,非由君有失德,故楚、蔡不书葬而许悼公书葬,以则楚、蔡二君之不能正家也。……’(《潜研堂答问》)正之曰:《春秋》之义,君弑,贼不讨,不书葬,未闻有责君不正家者。许止本未尝弑,故书葬以赦之。吴、楚狄夷之君,从无书葬之例。……”(魏源《公羊春秋论》)
    133 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10卷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版),原始出处不详。
    134 《汉书·刑法志》: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
    135 转引自'美'悉尼·胡克:《理性、社会神话和民主》(金克、徐崇温/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1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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