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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企业财务通则-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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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银行手续费等。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支出;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第三十条 企业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数额。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数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财务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用于年度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各种外币项目(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损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生外币调剂业务时,外币金额按照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三十七条 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四十条 清算终了,企业的清算净收益,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说明书。
  企业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债权人、有关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企业总结、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通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由财政部依据本通则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通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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