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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借款费用讲解-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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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化的范围,体现会计稳健性原则,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本准则将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限定为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正确核算借款费用(尤其是要正确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明确专门借款的概念就显得十分重要,为此本准则对〃专门借款〃进行了定义。即:〃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三、关于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
关于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每期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应该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应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借款费用费用化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将所有借款费用于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避免相同的资产因筹资方式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价值,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简化会计工作量,使资产和损益的确认更具稳健性。比如企业有些资产是由借款(为带息借款)形成的,有些资产是由发行股票筹得的资金形成的,如果允许将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而向股东支付的股利则未被资本化,会使使用前者筹得资金购置的资产的入账成本高于后者,影响资产成本信息的可比性,尤其是相同的资产会出现不同的账面价值。所以,主张借款费用于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资本化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如果企业在购置或建造一项资产中使用了借款资金,而且要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经过较长时间,则发生在该资产支出上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构成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因为将所有借款费用都费用化,不符合实际成本原则和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首先,为购置或建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如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与其他计入资产成本的购置或建造费用没有什么区别,应该构成资产购建成本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次,从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来看,这些借款费用将在所购置或建造资产的使用期间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与以后期间的收入相配比,而非与借款费用发生当期的收入相配比,否则就会导致企业收益因购置或建造资产而下降的情况,影响收益的合理反映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盈利预测;另外,将这些借款费用资本化,还可以提高企业建造或安装资产成本与直接外购资产的成本(外购资产定价中往往考虑了借款费用)之间的可比性。
  从世界各国有关借款费用会计准则来看,对于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问题,并不统一。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国际会计准则模式(有选择性模式)
  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是有选择性的,它提供了借款费用的基准处理方法和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两种。在基准处理方法下,不管借款如何使用,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即主张借款费用应该全部费用化;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下,对于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则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即符合条件的,可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目前,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的会计准则都是采用这一模式。

  (二)美国一澳大利亚模式
  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德国、印度尼西亚、韩国、菲律宾、泰国、中国香港等国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是,要求对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费用化。这一要求实际上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相一致的。当然在对符合条件的资产的界定上,各个国家之间和各个国家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略有不同。

  (三)日本模式
  日本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企业所借入的款项是专门为了用于不动产的开发,则企业应将相应的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计入该资产的成本,除此之外,其他所有的借款费用都应在其发生时计入费用。因此,日本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上是费用化(除特殊行业不动产行业外)。
  总的来说,在界定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上,各国一般都考虑了以下原则:(1)如果不发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置或建造支出,则该借款费用是可以避免的;(2)该借款费用很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换句话说,它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特征。符合了这两个条件,借款费用就应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反之则应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在制定我国借款费用会计准则时,在吸收上述原则的基础上,还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了对固定资产购建采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核算原则。其具体规范为:
  〃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本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首先,本准则中,为什么没有采用对借款费用全部费用化的原则,而对因固定资产购建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要求企业将所有借款费用都费用化,许多企业会难以承受。并且对企业财务结构、损益计量、业绩评价等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其次,本准则中,为什么将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范围仅限于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主要原因是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专门借款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它与所购建固定资产的直接相关关系容易辨认,这样,将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是合理、可靠的。如果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还动用了其他借款,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其借款费用不允许资本化,而应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借款与所购建固定资产的直接相关关系不容易辨认,为了便于判断,避免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上的随意性,本准则将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范围仅限于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
  再次,本准则中,为什么将借款辅助费用的确认原则与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区别开来加以规范?主要是考虑到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一般都是在借款期限内逐期发生的,在计算每期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比较容易确认和计量;而借款辅助费用通常是在借款时一次性发生的(如银行借款手续费、发行公司债券手续费、初始借款手续费等),也有个别是在借款使用过程中逐期发生的(如使用世界银行贷款时,为未使用贷款所支付的承诺费等),其特征与其他借款费用有所不同,另外,也考虑到借款辅助费用的金额一般较小,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也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如果将借款辅助费用与借款利息采用一样的原则进行处理,在借款期限内分期摊销,并调整计算资本化率(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前),会增加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不太符合会计的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为简化核算,本准则规定,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如果是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在发生当期一次性予以资本化,如果其金额较小,也可以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所发生的辅助费用,和因安排除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借款所发生的辅助费用,则都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至于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并用于固定资产购建活动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则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定的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原则和方法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四、关于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的范围
本准则明确了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即对于符合条件的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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