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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4-01-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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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原则。在这里,民主原则并不是指人民主权或人民的统治,而是指人民有选择统治者的权利。人民作为选民,是从选举权的角度行使他们的权力,人民主权即体现于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也就是选举政治,因为选举毕竟是民主的纵向结构
  (被统治的民主)的最关键性起点〔30〕,代议制民主依赖于选举行为和选举——自由的、周期性的和竞争性的选举。正是在各种选举中,作为民主制游戏规则的多数决定规则才获得决定性的充分运用。当然,民主政治并不完全等于选举政治,现代西方民主兼有选举制和代议制,选举式民主虽然不是代议式民主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它的必要条件。现代选举式民主并不是直接民主,人民并不亲自统治,而是选出统治他们的代表,直接民主则是没有代表和代表传送带的民主。简单地说,选举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但是,选举必须以自由舆论为前提,没有自由舆论的自由选举是毫无意义的。
  宪政原则。宪政的核心含义,就是用宪法制约绝对权力以保障个人自由的制度。〔31〕宪政是美国人对英国法治观念的一种提升,它提出了法律的等级观即“法上有法”,即使民选的政府也不得违背保障个人自由的宪法。也就是说,任何权力都不应当是专断的,一切权力都应当为更高级的法律所限制。〔32〕因此,宪政是和法治(rule
  of law,法律的统治)融合在一起的,而反对以法而治(ru1e by
  law),后者只是把法律作为统治的工具。宪法本身即是一种对权力不信任的行为,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3〕宪政制度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度,其目的在于制约和限制任何绝对的权力并保障“有限政府”;另一方面是个人权利制度,它为政治权力划定了疆界,为私域提供了屏障,是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分野,是政治权力运行的底线。这两方面的制度是紧密相联的,如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制度对确保个人权利不受践踏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个人权利制度使社会滋生了制约政治权力的力量,因此,它也是一种民间制约的方式。
  共和原则。从词源学上讲,“共和”的意思基本上相当于公共利益(monwealth
  or mon weal)。麦迪逊解释道:“如果我们为了就不同政府形式赖以确立的不同原则而寻找一个标准,我们会将共和定义为(或至少会将这一名称给予)一个直接或间接从人民大众中获致其所有权力的政府,而且由那些在有限时期内品行良好的掌权人所管理的政府。最为关键的是,这个政府应从整个社会而不是从这个社会中它所认同的极小部分人中产生。”〔34〕共和把政治权力看成一种“公器”,它既不为任何人所私有,也不偏袒任何人的特殊利益。民主并不能保证这一点,单纯的民主原则极易导致多数人专制。在现代,共和原则已融入自由民主之中。
  二、现代西主民主的基本制度
  我们说过,自由民主理论为西方民主提供了建制原则,但原则不等于制度,作为人类理想的民主必须落实到制度层面才能实现。现代西方民主制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制度是现代西方各国民主制度带共性的东西,直接体现了制度的民主性;第二个层面是指政府制度。
  第一层次的制度有:
  (一)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基础。如果说选举制度的形式,是近代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势力反复斗争的产物的话,那么,普选权的确立则是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产物。正像马克思在评论“伦敦工人协会”发起的争取普选权的“人民宪章”运动时所指出的那样:“普选权就等于英国工人阶级的政治统治,因为在英国,无产阶级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在这里,实行普选权的必然结果就是工人阶级的政治统治。”〔35〕
  普选权的本质意义就在于,使人民主权原则落到实处。不过,普选权的实现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十九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到:“当一个国家开始规定选举资格的时候,就可以预见总有一天要全部取消已做的规定;只是到来的时间有早有晚而已。这是支配社会的发展的不变规律之一。选举权的范围越扩大,人们越想把它扩大,因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便有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选举资格,其争取的劲头与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终于成了常规,即接连让步,直到实行普选为止。”〔36〕
  在西方,取消对选举人的财产、教育程度、种族、性别等资格的限制,差不多花费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直到二十世纪,普选制才陆续建立。北欧各国大体上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就建立起普选制;英国是1928年议会通过“国民参政(男女选举平等)法”,才实现了普选制;法国是1944年,意大利是1945年,美国则是1976年尼克松总统签署了保证黑人选举权的法案,才算是基本实现了普选制。通览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选制的形成过程,几乎都经过了由严格限制选举权,到逐步放宽选举权,再到形式上确立普选权等三个发展阶段。它既是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确立和巩固的过程,也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同时还是世界民主化潮流的必然趋势。
  普选制意味着只有公民选举产生的公共权力才具有合法性。这既是一种政治理念,又是一种政治原则。它向世人宣示,公民有权选择公共权力机构。如是,普选权奠定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普选权的功能在于,通过非暴力的、和平有序的方式即公民普选的方式实现公共权力机构的产生、让渡与更替。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制度保障,它对于维护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不仅是人民主权原则、社会契约原则,以及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的实现形式,而且是公共权力机构运作机制的制动杠杆,因此,现代民主政治就是选举政治。普选制产生的政府是民意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政府的权力则置于人民的监督与制约之下。正如美国《独立宣言》所说:“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到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和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在西方,选举是一种根本性的政治制度,不仅是表面上的投票行动,而且是一种民主秩序的构建方式:权力是由下至上逐级授予的,掌权者是由下至上选举(选出来,举上去)的。选举应当是秘密的(不因投反投票受到惩罚)、公平的(每一票的价值必须是相等的、在投票与计票中不得作弊、不得贿选)、自由的(可以在不同的候选人中间作出自由的选择,可以去投票也可以不投)、有效的(例如所投的选票不能被任意重复计算或任意作废)。不言而喻,西方发达国家的选举制度贯穿着自由民主的精神,尽管它可以成为工人阶级争取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但是,从本质上讲,它毕竟是资产阶级维持政治统治的工具。
  (二)代议制度
  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都是代议制民主。在某种程度上,代议制民主是西方民主的同义词。在制度层次上,代议制度是西方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标志。在代议制民主中,人民通过选举出来的代表掌握和行使立法和统治权。代议制度的核心是由经普选产生的代表所组成的议会,它是西方民主政体的“中枢和支配力量”〔37〕,在许多国家也被称作国会(如美国)。议会议决事项如法案或决议均由议员共同讨论并经多数通过,议会享有立法权、预算的通过与监督权和行政监督权。为了防止草率立法,对议会的立法程序通常有严格的规定。根据英国议会的传统,国会制定法律须经过“三读”程序,即议案在全院会议中提出时宣读标题(在下议院中已简化成列入国会记录)算“一读”,在全院或全体委员会审议开始时进行“二读”(全文),最后表决前进行“三读”(也仅宣读标题)。〔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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