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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4-01-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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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家们那里,人类活动的这两个方面并不是分开加以讨论的。十八世纪哲学家们的伟大发现是,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会产生出一种自发秩序〔21〕。自发秩序的存在表明,没有国家权力的直接介入,社会同样能够达成秩序,国家没有理由再介入这个领域。这不仅在事实上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且提供了一个制约国家权力之社会权力的生长空间。可见,现代民主是在限制政府权力过程中实现的,是自由主义的结果。只是到了十九世纪,人民主权观念才作为建设性因素进入政治过程之中,但这一观念是经过重要转换之后才成为积极因素的,经过自由主义修正后的民主原则,便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变成了“一切权力不属于任何人”。民主不再是“人民的统治”,而是有权选举和替换自己的统治者,直接民主变成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这种民主不仅是自由主义的结果,而且个人自由还是它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因为个人自由得不到保障,统治者随时都可能剥夺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
  但是,民主与自由毕竟是两种不同的事物,是处理国家与社会(个人)之间关系的两种不同的政治技术。自由意味着对直接控制个人之措施的否弃,意味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并预设了个人拥有某些确实得到保障的私域。〔22〕民主,按其字面理解,是人民的统治或权力。按其纯粹的和最充分的状态来说,民主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并没有指出限制权力:一切权力乃是无限的权力。由此看来,自由观念并非来自人民主权学说。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之所以总是把自由和民主混为一谈,是因为现代民主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之上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个人自由。但是,民主和自由之间的张力并没有因为现代民主包含着自由而消除,如果对民主选举出来的政府不加限制的话,专制同样有可能发生,个人自由同样会遭到侵害。民主并不能独自保护自由,其实,现代自由是以宪政来保障的,它意味着“法上有法”,即使民选的政府也不得制定违背保障自由的宪法,这就对纯粹的民主原则构成了某种限制和约束。因此,在保护个人自由方面,宪政或许比民主更重要,民主必须是宪政的,宪政民主就是使民主定位于自由主义的民主。但是,民主并不等于宪政,宪政是要设法限制国家权力,民主则要在国家权力中嵌入人民的权力。
  民主也不等于共和,共和意味着共同利益,不偏袒任何人的利益,而民主制度则遵循多数决定规则。然而多数并不等于全体,而且多数也不是共同体中具有持续性的一大部分人,它只是少数人在临时协议下不断变动的暂时的多数。多数规则是民主社会一项便利的决策机制,但它很容易被错误地提高成基本的道德原则。所以,在自由民主制诞生时,康德和麦迪逊们把它称作共和制,而不是民主,因为民主在他们眼里意味着多数暴政。共和民主意味着在遵循多数决定规则的同时,更加关注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和自由,不偏袒任何一方,共同利益只能是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之和。尽管民主是建立在多数规则之上的,但它并不认为今天大多数人的观点应成为普遍接受的观点。共和民主的合理性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随着时间的流逝,今天是极少数人的观点也许明天会变成大多数人的观点。显然,少数如果得不到保护,便不可能找到一个赞成新看法的多数,因为那些把看法从多数转向少数的人立刻就会进入无权发表看法的人的行列。因此,允许改变看法不仅是个人自由的基础,而且是共和民主能够作为开放的、自我调整的政体持久存在的条件。正如阿克顿所言:“我们据以测验一个国家是否真正自由的最可靠的标准,便是看其中少数派所享有的安全程度多寡如何。”〔23〕共和要求保障全体人的自由与利益,而不仅仅是一部分人的自由与利益。
  由此可见,西方式民主制度是自由主义加民主的产物,它既是民主的又是共和与宪政的,是一种合成物,一个复合体。尽管如此,它们毕竟是不同的事物,虽然这三股线被拧成了一条绳,但一旦拆散它,三股线也就毫不相干了。从托克维尔到雷蒙·阿隆,一般都认为自由主义和民主的基本关系就是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其实自由主义并不完全是个自由问题,民主也不完全是个平等问题。同样,并非所有的平等都是民主的成就,也并非所有的自由都是自由主义的功绩。但是这样说是大体正确的:自由主义关心自由问题,而民主主义更关心平等问题。这并不是说自由和平等毫无关系,首先,如果没有自由,人们甚至无法提出平等的要求。固然,也有一种先于自由而存在并且与自由毫无关系的平等,但那是奴隶之间的平等。因此,政治自由是所有平等权力之基本的恒久条件。自由主义本身则小心地认可法律——政治平等以外的平等,因为它对任何从上面免费赐予的平等都感到可疑。平等有一种水平方向的动力,而自由的动力则是纵向的。前者较多关心的是政治问题,而后者更关心福利问题。自由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被颠倒成它的反面,而平等的原则却有这种可能。这就是说,以自由为工具,少数或多数都不可能完全成功地被压制,而以平等的名义或以平等为手段,多数和少数都将发现自己给套上了锁链。最后,平等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其他种种努力都有一个饱和点,但是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这尤其因为,在某个方面实现的平等会在其他方面产生明显的不平等。因此,“更多的民主”往往首先意味着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形式,而是寻求更多的社会保障与经济福利。结果民主政治变成“一种为瓜分全部收入而进行的拔河比赛”〔24〕,从而使“政治”变成一个极其令人厌恶的词汇。宪政民主表明,作为一种程序,民主应该限制在政治范围之内,把民主扩展到其他领域是错误〔25〕。我们不难理解,如果财富的获得不是通过劳动或交换,而是通过投选票,那么恐怕再也不会有人愿意从事生产。民主并不适用于工业和经济关系,民主不是可以实现任何事情的工具。〔26〕
  需要说明的是,宪政对民主的限制并不表明宪政是反民主的,宪政其实保护了民主的前提条件——个人自由。对于任何一种真正的民主理论来说,第一个也是最关键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把价值源泉完全归结于个人。如果存在着非个人的价值源泉,或假定存在着非个人的价值源泉,那么,民主的政治程序充其量只能作为发现独立价值的许多可能的途径中的一种途径,民主政治程序就不会比其它政治程序更加有效,因为一个独裁统治者同样可以根据非个人的价值标准而声称是为了共同利益或人民利益,民主的选举过程就没有必要了。个人成为最终的价值源泉,任何人或集团都无权决定另外一个人的情形应当怎样,所谓“共同利益”只能是个人偏好集合过程即民主过程的结果。政治就成为不同的个人表达各自偏好的场合,不经选举产生的统治者在规范上就找不到为他们的行为进行辩护的依据。所以,民主必须以个人自由的保障为基础,否则,我们得到的“民主”只不过是披着民主外衣的独裁统治。〔27〕另外,宪政之达成也离不开民主,宪政制度的运转同样需要民主为其注入活力,因为制约性权力的最终来源是自下而上运行的社会权力,即民主性的权力。同时,自由之制度化需要个体的自觉和人们积极参与,因此,至少在专制制度下民主运动对自由之获得是一种助力,因为这时民主运动或民主程序之确立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某种限制。〔28〕因此,宪政本身必须包含民主,真正的自由主义决不会反对民主。〔29〕
  我们说自由民主理论是西方正统的民主理论,不仅因为它反映了西方民主制度的实际发展进程,而且它还为这种制度奠定了价值基础,如自由与人权、宽容、妥协和诚信等等,更重要的是它为西方民主制度提供了建制原则。自由民主理论提供了如下建制原则:
  民主原则。在这里,民主原则并不是指人民主权或人民的统治,而是指人民有选择统治者的权利。人民作为选民,是从选举权的角度行使他们的权力,人民主权即体现于此。从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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