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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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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会计、税务业务范围内,有权要求集团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2。3。13财务报表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工作。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拟订集团公司财务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负责根据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汇总、合并编制集团公司各种财务报表及编报说明;
    负责编制财政部汇总会计报表、集团对外年报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
    负责对集团公司财务系统进行应用维护,帮助解决应用中遇到的问题,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负责与外部单位技术人员的沟通、协调,保证系统安全、正常进行;
    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会计人员进行电算化培训,以规范集团电算化操作;
    负责对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负责对全资子公司人员财务报表业务培训、技能提高等指导性工作。
    主要管理权限
    在财务系统维护及使用中,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人员给予配合;
    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工作有建议权;
    在财务报表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人员给予配合。
    2。3。14资产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拟订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及资产折旧政策;
    负责对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及报表编制;
    负责根据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作好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和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集团公司内的各项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内部调配、折旧、报废的账务处理,对集团公司工程预、决算进行核查;
    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清产核资及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稽核,提出整改意见;
    负责对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卡片、档案进行管理;
    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件的整理汇编;
    负责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年检、变动、注销手续进行核查并办理产权登记;
    负责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会计培训、资产会计档案的归档及文书处理。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有建议权;
    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有建议权;
    在资产管理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2。4 会计人员管理(任职资格等)
    2。4。1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2。4。1。1会计机构设置要求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2。4。1。2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否则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2。4。1。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4。2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2。4。2。1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2。4。2。2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2。4。2。3总会计师的职责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2。4。2。4总会计师的权限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2。4。2。5任免与奖惩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2。4。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原则
    2。4。3。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2。4。3。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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