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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3-03-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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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素自己显然也被这个“无意义”论吓坏了,于是他炮制了一套所谓的“摹状词理论”〔6〕,使这个“无意义论”具有逻辑上甚至哲学上的力量,结果竟然轰动一时。但罗素大概并没有意识到,引起轰动的并不是“无意义论”,而是他为同样苦恼于“所指”混乱的学术界同行提供了一种绕开“所指”术语的尽管笨拙却不易看出其似是而非的方法,于是哲学界和理论界很快又陷入换汤不换药的新的混乱。
  一
  其实,从索绪尔到罗素的错误是其来有自的,表面上看索绪尔忽视外延,罗素重视外延,前者似乎是唯心主义,后者似乎是唯物主义,但两者的共同之处即重视“能指”却充分显示出西方哲学传统的根本立足点。这个立足点被德里达称为“逻各斯-语言中心主义”,我却愿意把它更直截地称为“能指主义”。
  众所周知,西方文明的源头有二:希腊哲学-数学传统和希伯来宗教-律法传统。希腊第一位大哲学家是发现勾股弦定理的大数学家毕达哥拉斯,他认为是“数创造了整个宇宙”。而数是一切人类符号中最能指化的符号,数是内涵和外延最抽象化的。希腊大哲学家柏拉图(加上“依附”于他的苏格拉底)认为世间一切事物是从“理念”即“纯能指”中派生出来的〔7〕。西方最后一位古典型的大哲学家黑格尔则觉得“理念”还不够抽象和唬人,他称之为“绝对理念”,但在另一处又泄露天机:“所谓绝对,除了指抽象以外,别无他意。”〔8〕柏拉图的最后一位信徒海德格尔则把他的世界图式概括得更简洁:“本质先于存在。”一方面用来反对萨特的“存在先于本质”,更重要的是用来反对唯物主义的存在本体论,以便推销他所谓的“基本本体论”〔9〕,也就是说,能指比事物更基本,所以他荒谬地认为“语言是存在的家”。
  如果说哲学过于高高在上,还不足以深入人心,那么让我们像马丁·路德一样“回到《圣经》”,看看希伯来智慧描绘的世界图式究竟如何。《旧约》第一篇《创世纪》开宗明义:“上帝说,要有光,于是就有了光……”上帝说出一个词,立刻就出现这个词的对象或曰对应物(逻辑学谓之“外延”);上帝说出一切词,于是便有了一切物。先有词,后有物,就这么简单!必须指出,创世神话的思维方式就是创造或接受该创世神话的民族最基本的思维方式,借用海德格尔的表达法,创世神话就是思维的“基本原型”。更何况,经由基督教会的长时间强力传播,任何一个民族的民众都比不上基督教世界的大众更熟悉本地区主要宗教的“圣经”及其创世神话。
  不过且慢,两大源头尚未合流。我们甚至还没有提及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许多人被亚氏的“我爱吾师,我更爱真理”所迷惑,并因为亚氏博大的体系中多得可以堆成山的芝麻绿豆的相异点,而忽视了隐没其中的“小西瓜”,即亚氏从乃师柏拉图那里继承的理念观,也就是《形而上学》中被他改头换面过的所谓事物产生的第一个原因——“形式因”。而他的形式逻辑更是彻头彻尾的能指主义大本营,直到今天,西方数学界与哲学界还在为数学和逻辑谁比谁更“基本”而争论不休。柏拉图犹如“床”的理念,亚里士多德犹如一个勤快的木匠,他为世界制作了各种各样的“床”,舒舒服服躺在“床”上的人当然更感激后者,就像孔教治国的中国人说“两千年国学皆荀学”〔10〕一样。当然,由于思维传统截然相反,荀子既不敢、也不会、更不必宣布对孔子的“独立”,后学也不可能数典忘祖。
  随着征服希腊和以色列,罗马开始扮演西方文化两大源头证婚人和接生婆的角色,雅典娜充当了“新娘”,耶稣则成了“新郎”。在“上帝说……”的神话中,最让希腊“新娘”不满的莫过于在先于物的词之先,还有一个上帝,于是“四福音”中最代表基督教而最少犹太教影响的《约翰福音》的作者开宗明义地为希伯来“新郎”进行了“整容”:宇宙被造以前,词(或译“逻各斯”和“道”)已经存在。词与上帝同在,词就是上帝。也许有必要说明,四部福音书都是用希腊文而非希伯来文写成的,除《约翰福音》以外的另外三部福音书因为取材、结构、观点大致相同,可联系起来对照观看而被称为“对观福音书”。以上引用正是《约翰福音》开头的几句,可谓字字千金,当然后面还有一句不可掉以轻心:于是词(常译为“道”)成了肉身,即词化身为耶稣;而雅典娜的处女之身是从宙斯的脑袋即思想中诞生的,这真是门当户对的好姻缘,于是雅典“新娘”与希伯来“新郎”交拜天地,而且坐“床”(柏拉图师徒之“床”)喜——产生了基督教文化。
  但《约翰福音》因为迁就希腊哲学而替基督教神学留下了一个犹太教原本没有的难题:犹太教的上帝先于词语,无须用后起的语言证明;基督教的上帝等同于词语,就必须用语言加以证明。而且证明上帝的本体存在的同时,还必须证明词语创造了一切,因为上帝创造了一切。这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全部工作。无论托马斯·阿奎那们的努力是否成功,“词先于物”或“本质先于存在”的能指主义实际上就成了基督教信仰的真正内容。这种信仰无论是被称为“实在论”、“观念论”、“本质主义”,还是被称为柏拉图主义或托马斯主义,它总是西方世界最基本的文化图式和思维模式,甚至他们的对立面也无一不是能指主义者。比如笛卡尔和莱布尼茨都是大数学家,而斯宾诺莎用几何方法来证明哲学命题,帕斯卡尔则说“人是能思维的芦苇”。近代哲学之父笛卡尔的名言“我思故我在”,同样是思维先于存在的翻版。而关于“思维”与“语言”的关系,大部分西方哲学家都重复过恩格斯的话:“一切思维都是语言的思维。”马克思则说:“一种思维如果不能用数学来表达,就缺乏真理性。”
  西方人根本不能理解中国人和东方人的非语言思维,所以在他们看来,一切中国思想都是“东方神秘主义”的产物,当维特根斯坦说出一句在中国妇孺皆知的普通常识“对于不可言说的东西,我们只能沉默”〔11〕时,西方人被震惊了。因为在他们眼里,语言就像上帝一样是全知全能的,世上根本不存在不能被语言以及数学精确表述的东西,更不能设想这种东西还能被人用“非(形式化的)语言”来进行思维。
  这种对语言和能指的高度信任和崇拜,直接导致了西方人精神生活方面的告解(即忏悔)传统、社会制度方面的法律传统以及知识艺术领域的辩论传统。告解不仅包括用语言进行忏悔,即用语言抵消一个罪恶的念头甚至赎解一项未被发现的罪行;也包括手按《圣经》以上帝的名义用语言进行起誓。可见语言的力量之大。而一旦新教取消了告解,西方人的精神顿时面临崩溃,于是需要导致发明,精神分析医生及时代替了忏悔神甫的角色,告解传统的暂时中断和精神分析不尽人意的替代所造成的文化内伤,虽经两次世纪大战的灾难性发泄,仍可断言其内在驱力至今尚未完全释放尽净。对西方人来说,非理性就是非语言。
  西方法律制度最典型地反映了西方人对语言的高度崇拜。首先,从摩西十诫到查士丁尼的罗马法直到现代法律,什么无罪,什么有罪及其量刑尺度,都事无巨细地用语言做了数学般精确的规定,一项骇人听闻的罪行只要“法”无明载就可以逍遥“法”外,起诉律师必须做到真正的“师”出有“名”。更令中国人奇怪的是,即便被告坦承罪行,起诉人还是必须不厌其烦地做他的逻辑证明题,严密论证指控的证据。而最富戏剧性的是,一旦辩护律师指出指控者的论证“有漏洞、不严密”,并用“更严密”的哪怕是一目了然的歪理论证出被告并没有法律条文事先“预设”的那种罪责,被告就可以“无罪释放”(哪怕法官本人认定他有罪)。
  语言崇拜在这里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条文本身之神圣性的无条件崇拜,二是对辩护人的语言中的“真理性”(或称“融贯性”即所谓“无懈可击”)保持充分的尊重,这种尊重的心理动因可以表述为:“如果我是对的,我为什么辩论不过他?”因此所谓“胜诉”首先是语言上的胜利而非事实上的清白(但西方思维认定两者是一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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