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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德信条-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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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受洗者浸入水中并非必要;浇水或洒水于受洗者,便是合宜的洗礼(来9:10,19-22;徒2:41;16:33;可7:4)。

 

四.不仅凡是宣认信仰并顺服基督的人(可16:15…16;徒8:37…38),而且凡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信徒的婴孩,都应受洗(创17:7,9;加3:9,14;西2:11…12;徒2:38…39;罗4:11…12;林前7:14;太28:19;可10:13-16;路18:15)。

 

五.藐视或忽略洗礼,乃是大罪(路7:30;出4:24-26);但恩典与拯救并非不可分割地与此礼联系,以至于没有它便无人能重生或得救(罗4:11;徒10:2,4,22,31,45,47),或是凡受过洗者都无疑重生了(徒8:13,23)。

 

六.虽然洗礼的功效并不维系于施行时的瞬间(约3:5,8);但是,人若正当地使用此礼,圣灵就藉此对凡照着上帝的旨意应得那所应许之恩典的人(无论老幼),在祂所指定的时候,不仅将此恩典放在他们面前,而且实在地赐给他们(加3:27;多3:5;弗5:25…26;徒2:38,41)。

 

  七.不论对任何人,洗礼只宜施行一次(多3:5)。

 

第二十九章  论圣餐  

    一.我们的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设立了祂体与血的圣礼,称为圣餐,以备祂的教会遵守,直到世界的末了;这圣餐是为永远记念祂自己的牺牲之死,保证将其中的恩惠赐给真信徒,叫他们在祂里面有属灵的滋养和生长,并使他们继续向祂尽当尽的本分;这圣餐又是作为基督奥秘身体之肢体的信徒,与祂交通,也彼此交通的联络和保证(林前11:23…26;10:16…17,21;12:13)。

   

二.这圣礼不是将基督献给父,也不是为活人或死人赦罪所献的任何真正的祭物(来9:22,25,26,28),而只是对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献上祂自己的记念,和为此用赞美向上帝献上属灵的祭物(林前11:24-26;太26:26,27);所以天主教所谓的弥撒献祭,是极其可憎地有损于基督那只一次的献祭,即祂为选民一切的罪所献独一的赎罪祭(来7:23,24,27;10:11,12,14,18)。

 

三.在此圣礼中,主耶稣指派牧师向人宣讲祂设立圣餐的话,作祷告,并祝谢饼酒,如此便将饼酒从普通的用途分别为圣用;并拿起饼来擘开,拿起杯来,分给领受圣餐者,自己也一同领受(太26:26-28;可14:22-24;路22:19-20;林前11:23-26);但不可分给未出席聚会的人(徒20:7;林前11:20)。

 

四.私人举行弥撒,即单独从神甫或其他任何人领此圣礼(林前10:16);或拒绝分杯给信徒(可14:23;林前11:25-29);或崇拜饼酒,或将之举起,捧持游行以资朝拜,或藉口宗教用途而予以储藏,都违反此圣礼的本质,与基督设立此圣礼的原意相背(太15:9)。

 

五.这圣礼的外表物质(饼酒),既然照着基督的命令分别为圣了,便与钉十字架的基督有了一种密切的关系,甚至有时可以用它们所代表的体与血之名称呼之;话虽如此,但这说法只有圣礼的意思(太26:26,28);它们在实质和性质上同以前一样,仍旧只是饼酒(林前11:26-28;太26:29)。

 

六.那主张经过神甫祝谢,或其他方法,便使饼酒的实质变为基督体与血之实质的教理(通称为化体说),不仅不合乎圣经,而且违反常识和理性;它推翻了圣礼的本质,造成各种迷信,甚至造成了可憎的偶像崇拜(徒3:21;林前11:24-26;路24:6,39)。

 

七.在此圣礼中,那配领受者在外部领受此礼的有形之物时(林前11:28),也在内心不是属物质或属肉体地,而是藉着信心属灵地、实在地领受并吃喝那被钉十字架的基督及其受死的一切惠益;因此基督的体血不是物质地或肉体地在饼酒之中,或与饼酒同在,或在饼酒之下,而是在此礼中属灵地实在地临于信徒的信心中,正如饼酒临于他们自己的外部感官一样(林前10:16)。

 

  八.虽然那无知和邪恶的人领受此圣礼的外表物质,但是他们不能领受该物质所象征的;他们不配地来,乃是干犯主的身和血,定自己的罪。因此,一切无知和不敬虔的人,因不适于与主相交,而不配来到主的桌前;他们若在此情形下依然故我地来领受这些圣洁的奥秘(林前11:27-29;林后6:14-16),或得准许参加(林前5:6…7,13;帖后3:6,14…15;太7:6),未有不大大得罪基督的。

 

第三十章  论教会的劝惩  

    一.教会的君王和元首主耶稣将教会管理权交于教会圣职人员之手;但他们与国家官员不同(赛9:6…7;提前5:17;帖前5:12;徒20:17,28;来13:7,17,24;林前12:28;太28:18-20)。

 

二.天国的钥匙交给了这些圣职人员,因此他们有权不免去或赦免人的罪,按照情形的需要,用圣道和劝惩向不悔改的人关闭天国,又藉着宣讲福音和撤除劝惩,向悔改的人开放天国(太16:19;18:17-18;约20:21-23;林后2:6-8)。

 

三.若教会任凭罪恶昭彰和刚愎自负的罪人,亵渎上帝的圣约和印记,就会有上帝的震怒公平地临到。为了矫正并得着那犯罪的弟兄,防止他人犯同样的过犯,并除去那能够感染全团的酵,维持基督的尊荣与福音的纯正,避免上帝的震怒,教会的劝惩乃是必不可少的(林前5;提前5:20;太7:6;提前1:20;林前11:27-34;犹23)。

 

  四.为了更完美地达成以上目的,教会圣职人员应当按照犯罪的性质和犯罪者的罪状予以训诫,或暂停圣餐,或逐出教会(帖前5:12;帖后3:6,14-15;林前5:4,5,13;太18:17;多3:10)。

 

第三十一章  论教会总会和议会   

    一.为了教会更好的管理和更深的造就,应有通称为总会或议会的聚会(徒15:2,4,6)。

 

二.正如执政者可以合法地召集牧师及其他适当人选,开会商讨并咨询有关宗教事务(赛49:23;提前2:1,2;代下19:8-11,29;30;太2:4,5;箴11:4);照样,若国家官员公然作教会的仇敌,基督的众牧师便可凭自己的职权,或是他们与其他代表各教会的适当人选,自行在此种总会或会议中聚集(徒15:2,4,22,23,25)。

 

三.决定教义的争论和有关良心事项,制定法规以促进公共崇拜以及教会管理,接受失职的控诉,并行使权威予以裁决,此类职权皆属教会总会和议会;此类教令和裁决,如果符合圣经,我们便应当恭敬顺服,不仅因其符合圣经,而且因其制定者是遵照上帝的命令,秉有圣经所赋与的权威(徒15:15,19,24,27-31;16:4;太18:17-20)。

 

四.自从使徒时代以来,所有的教会总会或议会,无论是普通的,还是特别的,都有可能犯错误,而且有许多已经犯错;所以不可用这些会议所规定的,作为信仰与行为的准则,只可用来帮助二者(弗2:20;徒17:11;林前2:5;林后1:24)。

 

  五.教会总会和议会,除了有关教会的事务以外,不可处理或决定其他任何事情;又不可干涉国政,除非是在特殊事件上,可以向公民政府请愿;或是为满足良心起见,公民政府有所咨询时,可以提出忠告(路12:13…14;约18:36)。

 

第三十二章  论死后情况和死人复活  

     一.人死后身体归于尘土,而见朽坏(创3:19;徒13:36)。但他们的灵魂(既不死也不睡),有不灭的实质,立刻回到那赐与者上帝那里(路23:43;传12:7)。义人的灵魂既在那时全然成圣,就被接入高天,得见在荣光中上帝的面,等候身体完全得赎(来12:23;林后5:1,6,8;腓1:23;徒3:21;弗4:10);而恶人的灵魂则被抛到地狱,留在黑暗痛苦中,直到大日的审判(路16:23,24;徒1:25;犹6,7;彼前3:19)。除此两处之外,圣经并不承认与身体分离的灵魂,另有所归。

   

 二.在末日还活着的不会死,却要改变(帖前4:17;林前15:51,52);一切死了的人都要复活,带着原来的身体,性质虽异,但并非别体,这身体与他们的灵魂重新联合,直到永远(伯19:26,27;林前15:42-44)。

 

  三.恶人的身体,要因基督的权能而复活受辱;义人的身体,要靠基督的灵而复活得荣,与基督自己荣耀的身体相似(徒24:15;约5:28,29;林前15:43;腓3:21)。

 

第三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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