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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者根本智前,则一切有为的世俗显现尽皆寂灭了。
(子)二 来去无自性喻
颂曰:譬如幻化象,无来亦无去,
唯心愚痴尔,实则无所住。
世间如幻化,无来亦无去,
唯心愚痴尔,实则无所住。
譬如幻化的象马,虽然无所从来,亦无所去,而人执象马实有来去者,唯是由咒等蔽覆
其心愚痴无知尔。世间亦然,所以应当了知,实则全无所住。
(子)三 只是唯名假立
颂曰:超越三世体,唯名言安立,
诸法有或无,世间非实有。
诸先有或者先无的世间法,皆非实有,如前面所说的正理——唯有名言假安立,而无实
体,因为诸法是超越三世生灭的体性故。
(辛)三 是故佛不记四边
颂曰:佛即由此因,于有边无边,
二俱四句中,不授记非余。
佛即由此超越四边的因由,不授记有四边,并非另有别的理由故而不授记,所以对于世
间有边、无边、亦有边亦无边和非有边非无边的四句中不作授记。由于若授记有边,则与顺
世派所许的「此生尽后再无后世」之义相同;若授记无边,则与数论师所许的「即以此世之
体而往后世」的见解相同;若授记亦有边亦无边,则与 有些裸形外道所许的「分位有边,
体性无边」的见解相同;若授记非有边非无边,即同于犊子部中有些所许的「独立的补特伽
罗我,在任何时中都不可言说」的见解相同。
(庚)二 示甚深义难通达之理趣分三:一、示甚深义难通达之因由;二、示能仁对于
非法器不说甚深义的因由;三、释彼因由。
(辛)一 示甚深义难通达之因由
颂曰:此身不净相,粗及现量境,
恒常显现者,心中尚不住。
况正法无住,极细难通达,
甚深非现量,心岂能易入。
非法器的众生,实难通达甚深法义。由于决定善处的正法,非是实执所缘之住处,难得
通达故,名曰极细。异生只是依比量因通达,非是现量,故为甚深之法,心又岂能容易地悟
入耶?且以此身不净来说,常流不净,其相是有色故名粗,是以现量所行境故容易通达;恒
常显现不净者,其心中尚且不能安住此不净相故。如果粗相尚且不能通达,而极细的甚深法
义岂容易通达呵!如善知识博朵瓦的语录云:「如见人的尸体变坏青瘀,尚且无动于衷,而
说空性容易了解者,这只是粗心,或者妄语而已。」
(辛)二 示能仁对于非法器不说甚深义的因由
颂曰:此法甚深故,众生难悟解,
故佛成道时,默然不说法。
如云:「我得甚深离戏论,光明甘露无为法,于谁开演不能了,是故默然住林间」。是
故释迦佛成道时,在某些众生前,示现四十九天默然不说法,其原因是佛了知此离一切戏论
边的法甚深故,所化众生难得悟解。
(辛)三 释彼因由分三:一、明倒执甚深法的过失;二、示善持甚深法的利益和不善
持的过失的譬喻;三、教示对通达甚深法要极慎重。
(壬)一 明倒执甚深法的过失
颂曰:若倒知此法,能损诸无智,
由如是无见,沉没不净坑。
若邪执此义,愚起智者慢,
诽谤具粗犷,倒首堕无间。
问曰:甚深法若容易通达,何须宣说,即由于难得通达故,所以应当数数宣说。答曰:
对于不具悟解空性的种姓,不应宣说,否则对不具种姓的愚夫及起智者我慢的众生有衰损的
过失故。诸无智者获衰损的理由是:若对无智者说空性,他就会执为完全无有的意思,因为
若颠倒了知此法义,即损坏诸无智愚夫的增上生和决定善二法,由以如是无见为增上,当沉
没恶趣不净坑中,所以对此处应当慎重。起智者我慢获衰损的理由是:若执全无所有,或闻
说自性空,便执如是空性非如实的,是毁谤业果的见。此种倒执空义和执不了义为了义的愚
夫,而起智者的我慢。由于诽谤空性,其心具有粗犷性。谁有此过,则将颠倒头首下堕无间
狱。是故空性的胜解纵然难得生起,亦当弃舍恶见,不应诽谤。
(壬)二 示善持甚深法的利益和不善持的过失的譬喻
颂曰:若不善饮食,致招诸衰损,
善食获长寿,无病力安乐。
如是倒执者,亦当获衰损,
善知得安乐,及无上菩提。
譬如由对饮食不知量,及不应食而食,则有招致死亡的衰损等过失;若是知量受食及食
应食的妙馔,则能获长寿、无病、气力增长和身心安乐。如是若倒执空性者,由此亦当获得
衰损;若能通达空即缘起义,正由于善知通达空性,就特别能重视业果,即当获得增上生的
安乐和无上菩提。
(壬)三 教示对通达甚深法要极慎重
颂曰:是故应弃舍,毁谤和无见,
为成诸义利,殷重求正知。
如是教授云:由于倒执空性的过失甚大,若善了知空性,则有大利益,是故应当弃舍毁
谤空性和无见,殷重勤求正智。须如是修学者,是为成办众生一切义利故。
(己)二 释增上生的因果分二:一、所为;二、正义。
(庚)一 所为分二:一、教示由未通达空性则流转生死;二、教示直至未通达空性时
应勤修增上生。
(辛)一 教示由未通达空性则流转生死
颂曰:若不知此法,即随我执转,
而集善恶业,致感苦乐趣。
若不遍知此空性法,彼补特伽罗即随执实有自性的我执而转,从而积集善不善业,由此
即招感苦乐趣。
(辛)二 教示直至未通达空性时应勤修增上生
颂曰:何时若未知,遣除我执法;
尔时应殷重,修施戒忍法。
教诫云:由我执增上为缘,则流转生死,是故若何时未了知遣除我执的法,尔时则应当
殷重修习以施、戒和忍所摄的增上生十六法。
(庚)二 正义分三:一、修增上生的因;二、断恶趣因;三、略示弃舍非法已而修正
法义。
(辛)一 修增上生的因分二:一、示学修总的增上生因;二、学修殊胜增上生因。
(壬)一 示学修总的增上生因分三:一、学修具五种胜利的因;二、总的学修正规;
三、断除邪规。
(癸)一 学修具五种胜利的因
颂曰:业前思善法,中后亦具法,
如此行国王,现后世无损。
由法获称乐,现及死无怖,
后世乐增长,故应常依法。
教授云:在起身语意业之前,思惟善法,中间具足善法,最后亦具足善法,如此修行的
国王,现世和后世当无损害。由修善法,此世得善名称;由不造恶业,则无忧悔,故意安乐;
由于不为非人之所损害,故现世无有怖畏;死时亦无堕恶趣之怖畏;后世善趣安乐不断增长。
由有这五种利益,是故应当恒常依止善法。
(癸)二 总的学修正规
颂曰:法是正规律,由法世间喜;
世间喜乐故,现后无欺诳。
增上生法亦是国王的正规律,因为由善法摄受世间,世间人即生欢喜;由世间喜乐故,
即对自己、他人、现世和后世,都无欺诳、损害,所以应当依止正规律而治世间。
(癸)三 断除邪规分三:一、不应依邪规论典;二、应呵斥邪规;三、依殊胜法规。
(子)一 不应依邪规论典
颂曰:若非法定律,世间即憎恶;
由世憎恶故,现后不安乐。
若由国王制定的恶规章法律和宣说损害他人的非法,是名非法恶律,由此非法恶律,即
使世间人憎恶;由世间人憎恶故,则现世和后世都不安乐,所以应当舍弃恶法律。
(子)二 应呵斥邪规
颂曰:无义恶趣道,欺他生剧苦,
此等错乱慧,岂是义利明。
若唯欺诳他,如何具正义?
由此百千生,唯成自欺尔。
由于随顺无有能成办众生义利的恶规明论而行,只有开辟恶趣之道而已,这种唯是欺诳
他人,引生恶趣剧烈痛苦的错乱颠倒的智慧,岂是为众生作有义利的明论典籍?只能对众生
起一些颠倒损害的作用故。随顺恶规而行的王法,唯独是欺诳他人而已,如何具足真正为众
生的义利?绝对不是,由此恶规义论,百千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