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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5-12-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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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将女子视为泼出去的水,于传宗接代毫无价值,中国和印度都长期流行溺杀女婴的野蛮习俗。直到今天,不少农民还借助B超和人工流产技术,将女胎流产,将男胎保住,致使男女婴儿比例严重失衡。在男性为主的中国传统社会里,女子未嫁之前,受制于自己的父亲,既嫁之后,又要从夫。因此女子长大成人,已为人妻或为人母,丝毫也不意味着她有了独立的人格或权利。即便丈夫已死,妇女也无权成为家长,她还必须服从子孙。中国人将妇女做家长比喻为“牝鸡司晨”,结果只能是“惟家之索”,否则,当然是绝对不允许的。至于妇女独立的财产权更无从谈起。对于家财,妻子只有一定的行使权,并无所有权及自由处分权。妇女不能有自己的私财,不能私借,不能私与。如果妇女藏有私财,就构成“七出”中的“窃盗”罪。至于没有私财,在古代中国竟成了妇女的一种“美德”。中国传统法律受宗法思想影响极大,根本否认妻子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有权继承其丈夫财产的,不是妻子而是其子孙。在子孙未成年前她对家庭财产只有代管的权利,即使夫死无子息,寡妇也没有遗产继承权,要由族长在本家族内为其择嗣,寡妇不过代继承人承受夫产,代为管理而已。法律甚至也剥夺了妇女自由处理其嫁妆的权利。《大清律例》规定,妇女改嫁不但不能带走亡夫的遗产,即原来她陪嫁的嫁妆也由夫家自由处理。
  她们岂止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连自己的姓名权也被剥夺或忽略。如果说在出嫁之前,她们还有自己的姓名,那么既嫁之后,则不过被邻人称为某某家的,孩他娘,丈夫谈到自己的妻子,则往往是拙荆、贱内、内人之类。至于妻子对丈夫的自称,则多是贱妾、妾、奴家等。当然,在比较正式而庄重的场合则是将丈夫的姓和自己的姓前后相连,称某某氏,如张王氏、曹朱氏等等。这对她们来说,已是很难得的待遇了。
  从中国古代刑法关于夫妻相殴杀的量刑中我们更可以看出夫妻的极大不平等。妻殴夫较常人加重处罚从南朝时即已开始。南朝宋时的法律就规定,一般伤人者处四年徒刑,妻伤夫则为五年。明清时的法律规定,妻殴夫即杖一百,不问有无伤害。殴夫致死者,唐、宋、明、清律俱处斩。妻子谋杀丈夫,不问有无伤害,是否得逞,皆处斩。已杀者则罪大恶极,凌迟处死。反之,夫殴妻则实行减刑。明、清律规定,丈夫殴打妻子无伤则不论,打伤或更严重者才论罪,刑罚减常人二等,且须妻子亲自告状才处理。而妻子告夫,除非丈夫犯了谋反大逆等重罪,妻子本身就已有罪,因为这属于干名犯义,以下犯上,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唐律规定:妻子告夫与告发其尊长同罪,处徒刑两年。明、清律处罚更严,妻妾告夫与子孙告父母、祖父母同罪,杖一百并处三年徒刑,诬告者绞刑。因此,不论是道德习俗还是法律,实际上都禁止妻子告发丈夫,而妻妾告夫的情况在中国确实也非常少见,这无形中就在纵容丈夫殴打妻子。丈夫即便打死妻子,如属过失,也不论罪。儿媳对公婆打骂不孝,便属有罪,且罪至于死(詈者绞,殴者斩),法律授权丈夫可杀死这样的妻子。在中国,丈夫殴打妻子甚或致伤乃家常便饭,人们也不以为怪。道德上认可,法律一般也不处罚。而妻子殴打丈夫几同叛逆,非常罕见。道德与法律都绝对不允许。
  古代中国的妇女对于自己的婚姻大事也无任何自主权可言。男女结合,完全由父母做主,既嫁之后,妇女便没有离婚的自主权。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只能听天由命。即便家庭生活再苦恼,对丈夫一百个不如意,也不能由女方提出离异。这一点在唐朝之后尤为严格。即便丈夫已死,女子非常年轻,而且无儿无女,道德、法律上也不允许女子再嫁,而是要女子为丈夫守节一辈子,在孤寂与无奈中度完一生。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虽然也只有妇女改嫁之事,但那十分少见。《白虎通·嫁娶篇》云:“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因为“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作为妇女道德教育典范的《女诫》这样教训妇女:“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在作者班昭看来,妻子事夫犹如孝子事父、忠臣事君一样,只能委曲求全,一意顺从,从一而终。几千年来,中国民间一直流传着“好马不配二鞍,好女不嫁二男”的谚语。如果说一开始这仅仅具有道德训诫的意义,那么后来则为法律所采纳。隋开皇十六年诏令:官员九品以上夫亡妻不许改嫁,五品以上夫亡妾不许改嫁。明、清律规定:七品以上官员之妻夫亡再嫁者,杖一百,并追夺诰封。若妻妾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即听凭丈夫愿将妻妾卖出去或嫁出去自便。如妻妾背夫出逃又改嫁者绞。可是,丈夫却可以随便以任何一个理由提出休妻。古代中国的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实为男女在离婚问题上一方自由主动、另一方被动接受的实例。与上述印度丈夫遗弃妻子的规定何其相似乃尔!仅仅是多言、妒忌这样微不足道的缺失,就足以构成妇女被离弃的理由,而丈夫嫖娼纳妾,虐待妻子,都不能成为妇女要求离异的理由。如此的不公道、如此的不平等,在华夏文明史上竟成了天经地义。
  当然,古代东方男尊女卑的最普遍的例子是东方盛行的一夫多妻制。在近代西方文明大规模冲击、影响东方之前,东方各国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达官贵人或富商财主,多是妻妾成群,儿女成堆。荒淫堕落的东方帝王,后宫嫔妃动辄成千上万。据典籍记载,先秦时天子既有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秦始皇行帝制以后,对皇帝的妻妾人数实际上不存在任何限制。秦始皇时全国总人口不过两千万,仅他的女人就达万人。汉武帝时又“多取好女,以充后宫”,达数千人之多。上行下效,相习成风。诸侯妻妾数百人,豪富官吏,也动辄数十人,弄得内多怨女,外多旷夫。西晋武帝司马炎后宫嫔妃最多达一万五千人。风流天子李隆基的后宫佳丽,包括宫女,据历史学家考证,竟至四万余人,远远超过了杜牧所说的“后宫佳丽三千人”。唐代对王公官僚的纳妾作了限制,规定:“亲王置孀人两人,媵十人,嗣王、郡王及一品官置媵十人,以下递减,五品官许置媵三人。”〔6〕宋以前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之后则普通民众也可以纳妾。明代法律就明令普通民众年过四十无子者,可以纳妾。到了清代,庶民纳妾几乎不受限制。一个乡巴佬多收了几斛麦子,就想再娶房小老婆。穆斯林男子尽管依伊斯兰教的教义只准娶四个妻子,但对于帝王和富贵之家,这一限制不起作用,他们可以几十、上百地娶妻纳妾。古代印度三个种姓的男子都可以娶一个以上的妻子
  (婆罗门可娶四个,刹帝利可娶三个,吠舍可娶两个),只有最卑贱的首陀罗才实行一夫一妻制。这些悲惨不幸的东方妇女,作为男人的玩物或生儿育女的工具,她们的尊严、自由与幸福都牺牲于变相幽禁她们的东方后宫或深宅大院中。中国帝王后宫的女子,有不少人一辈子都见不到她们的“丈夫”——皇帝一面,更不必说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了。她们既难得见到自己的丈夫,又不能像西方女子那样可以随意外出,甚至连探望自己娘家的亲人也受到极严的限制,一年难得有那么一回。《红楼梦》中贾元妃省亲一回,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因为妻妾成群,担心她们耐不住春闺寂寞而红杏出墙,东方的男人们就想出各种理由及办法来幽闭、折磨妇女。阿拉伯妇女的面纱,非洲女子的割礼,中国妇女的小脚,都显示了古代社会对妇女的凌虐和奴役到了多么严酷和残忍的地步。她们作为男人的奴隶和财产的一部分,可以被男人随意地继承、买卖或馈赠。古代中国、印度、巴比伦、波斯、匈奴、土耳其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匈奴长期以来流行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妻妾作为自己的妻妾的陋俗。昭君出塞,远嫁匈奴呼韩邪单于,虽说有功于汉朝与匈奴的和亲,但于她自己,终究为一悲剧。更可悲的是,新单于继立,竟又将昭君占为夫人。可悲可怜的古代东方妇女!甚至连她们的生命也不属于她们自己,可以被她们的丈夫残忍地予以剥夺或为死去的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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