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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东亚地区主义的演变及其对地区经济合作战略的影响+-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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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有“教育妈妈”的美称,意味着女性在知识,教育水平等方面的进一步提高。 

中国文字里,妻子用“妇”表示,也就是拿着扫帚的女子。女子拿着扫帚,不是防御性
武器,也不会有类似哈里波特的神奇巫术,只是用来打扫屋子。妻子的活动范围,只在家里。


所以缠足,这种酷刑似乎也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足不出户的女性,可以把主要的运动器
官变成男人掌中玩赏的三寸金莲!像佘太君、杨家姐妹、花木兰那样驰骋沙场的女中豪杰,
在中国历史上可谓寥寥无几。德川时期的日本少女到了成年之后,会有一把称之为“怀剑”
的短刀,专供发生意外时保护自己和家人之用。当时女性习武也是为了教育子女和保护子女。
宜家宜室的女子和女中豪杰从表面看来是互相矛盾的,但在日本的武士道眼中,两者却可同
时存在。 

日本历史上曾有八位(十代)女帝⑥,其掌权时期被赞誉为“女帝的世纪”,日本女帝
的出现要比中国的大周武则天的称帝时间(公元690年)早98年。日本的杰出女帝是人们赞
美、讴歌的对象,是日本妇女的骄傲。中国历史上只有一位女皇武则天,与掌握过大权的吕
后、慈禧太后一起,似乎都格外受贬。关于她们的书籍,电视剧也大多描述其如何篡权、谋
位、多妒狠毒,似乎只是为了验证“最毒莫过妇人心”! 

 

三、“家”的继承 

“家”的继承,包括爵位继承和财产继承。中国从西周起就确定了嫡长继承制,就是王
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在财
产继承方面,从有历史记载至今,其形式可以说没有很大的变化。中国财产的继承和分割(分
家)实行诸子均分的原则。唐律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唐律疏议·户
婚》),此后历代法律都基本沿袭这一原则。如《大清律例》规定:“嫡庶子男,不问妻妾
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女子基本被排除在继承之外,或只有极少的份额(某种程度上说,
嫁妆也是原来生家财产的一部分)。 

日本由于受到外界思想的影响(特别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其继承制度并非一成不
变的。经历了数次的变化: 

(1) 律令时代…镰仓幕府⑦,实行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 
(2) 镰仓幕府…战国时期,逐渐实行长子单独继承。 
(3) 江户时期⑧,确立长子单独继承家业、家产的〃家督继承〃制度(此制度一般是在
武士阶层实行,平民百姓不一定都按此继承)。 



家产的继承在武士阶层就是领地、俸禄、职位的继承,这些是不可分割的(必须避免领
地的缩小,职位也无法分割),因此武士家庭实行单子继承制。与次相对,农民的家产是农
地,商人家庭的家产是实物资本和商号,这些都是可以分割的。而采用分割继承制时,只要
一代人没有增加财富,家产就会越分越少。这种继承方法属于传统的继承方法,而且其平等
性受到了各个阶层的欢迎,影响也相当大,以至后来为明治民法所采用。只是需要注意的是
长女也有〃家督〃继承权,即所谓〃姊家督〃(这在中国古代也是不能想象的)。 




 日语里,有这样一句谚语:“兄弟は他人の始めり”。当然这一般是站在长子的角度。
如果不是中产家庭,当长子继承时,次子和三子就会得不到丝毫的土地、财产,或者独立为
家族的旁支(即旁系),许多家庭的次子和三子只好离家出走。他们或者到没有儿子的家里
做养子,或者住进需要人手的大户人家或商人家当奉公人(没有工资只提供三餐的雇工),
或者去寺院当和尚以谋求生计(明治时期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出生时可爱无比,但因为不
是长子,母亲只好说:“长大了可以去寺院做和尚”)。因此日本的养子非常盛行,而且也
相当普遍。近代日本人引以为豪的文学巨匠夏目漱石和鬼才芥川龙之介也都是养子。 

此外,在日本不但无子可以收养异姓为养子,而且(在明治维新前)有子也可以收养。
幕府时期收养养子更是很普遍的社会现象,法律也有明文条例加以保护。如镰仓幕府时期颁
布的《贞永式目》明文规定:〃如亲生子嗣无才,不足以继承家业,例如手工艺工匠,可以
收养他人之子,以充继业的养子〃。而在中国从西周起就有异姓不养的宗法制度,异姓不养
就是禁止收养不同姓的人作为养子或嗣子(继承祭祀权和身分的人),养子只能在同宗或同
姓中按亲疏关系选择。历代法律将它作为收养原则加以维护。如《唐律疏议·户婚》、《宋
刑统·户婚律》中都规定:“养异姓男者,徒一年。”《大明律·户婚》也规定:“养异姓
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日本继承制度的另外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十分重视对家业(包括家产)和家名的整体的
“家”的继承,从德川幕府开始基本确立了长子单独继承的〃家督继承〃制度,女子和养子、
婿养子也可以作为继承人。日本的家长在选择继承人时,有时并不以性别为决定因素,而主
要考虑有无继承家业的能力,对男嗣继承的要求比较灵活。如果女儿比儿子更有能力光宗耀
祖的话,女儿完全可以成为家族的继承人。女性在娘家得到的财产,婚后并不归丈夫管辖,
其所有权、处分权仍在女性本人,甚至到了镰仓时代,女子能继承的份额仍相当于次子的一
半。可以说,日本的继承制度不像中国的重男轻女那么极端。在日本家族中根本不存在所谓


断了香火的顾虑。由此可见,中国人重视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日本人虽也重视血缘,但更重
视能力。也正因为如此,日本有很多有很悠久历史的企业,比如三井,住友。这些有着300
多年历史的企业,其继承人并非完全是本系家族成员。 

 中国可以称得上是世界上家庭数量最多和幸福家庭数目最多的国家,中国的家庭是重亲
情的,“落叶归根,衣锦还乡”一直是中国历代士大夫所追求的最佳晚年。日本的家不像中
国的家那样具有凝聚力和亲和力,而是有明显的离心倾向,许多非家业继承人都是义无返顾
地离开家,去社会上闯荡,以谋求生计和自己的社会地位。 


总结 

中根千枝在《纵向社会的人际关系》中指出:日本是重视“场所”的社会,人际关系自
然是纵式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把家庭比做大树的话,中国的“家庭”是一棵枝叶繁茂、纵
向横向全面发展的大树,而日本的“家庭”之树只见其主干,而很少见其旁支。 

以上,就“家庭”方面,谈了一些我的看法。总之,日本在充分吸收中国文化的同时;
始终没有忘记固有的传统;中日两国封建家族在亲属关系、收养和继承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制
度,采取不同的形式,就是很好的例证。如笔者前面所述的那样,中国〃家〃的形成是以父系
血缘关系为中心的,所以血脉的正统性和持续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思;而日本的〃家〃是以模
拟血缘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军事、政治、经济团体(比如古代的武士,近代的日本企业),带
有明显的政治性和经济性。 

家是最小的社会单位,也是构成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两国家族制度的不同,家庭观念
的不同,肯定会影响两国的历史发展进程,甚至还将影响到今天两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这
也是我以后想要考察的论题之一。 

 

注释: 

①黄秋生:《浅论中日传统“家”的形成原理与封建家族法的差异》,深圳大学学报,2003年
第6期,P。103。 


②李卓:《家族制度与日本的近代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P118。 

③日语写为“名字”“苗字”、读作“みょうじ”。 

④天皇无姓,皇子、皇孙、皇女、皇弟、皇姑自然也是无姓的。一般女子出嫁后要改用夫姓,
但是平民嫁到皇家却仍然用娘家的姓。皇子文仁妻子川岛纪子,姓的川岛,就是娘家的姓。 

⑤黄秋生:《浅论中日传统“家”的形成原理与封建家族法的差异》,深圳大学学报2003年第
6期,P。101。 

⑥从公元六世纪到十八世纪的一千年中;曾经有十代、八位女帝出现在日本的历史舞台上;她们
是33代推古天皇;35代皇极天皇;41代持统天皇;43代元明天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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