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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近代后期宗教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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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它以真主安拉的意志为每个穆斯林规定了宗教上、法律上、道德上必须 

恪守的一整套义务制度,是衡量每个穆斯林是否虔诚的根本标准。 

     伊斯兰教法到14世纪时只剩下四个公认为正统的权威教法派。即属于逊 

尼派的哈乃斐教法派、马立克教法派、沙斐仪教法派、罕百里教法派。自从 

逊尼派四大教法派形成以后,伊斯兰教法就成为一个完整的自足体系,后世 

法学家的任务是遵循、仿效前人的学说。伊斯兰教法不再需要“创制”,创 

制之门已经关闭。“创制”系思维判断的过程,指运用理智推导出结论的一 

种伊斯兰教法学的技术方法。伊斯兰教早期的法学家们曾普遍采用这一方 

法,以《古兰经》、圣训、已知的判断或一致赞同的习惯等为前提,通过分 

析、归纳、比较,求得结论。形成“律例”。创制使早期伊斯兰教法充满活 

力,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创制之门关闭,伊斯兰教法逐渐成为一个内 

向、封闭的体系,伊斯兰教法的发展受到严重的束缚。创制之门关闭从理论 

上排除了人为立法和修订法律的可能,在漫长的伊斯兰社会发展过程中,伊 

斯兰教法主要靠习惯调整、行政调整等局部微小的变化来适应社会。伊斯兰 

教法显得越来越僵化,越来越脱离实际生活。 

     近代伊斯兰社会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资产阶 

级作为一支新兴的政治力量提出了本阶级的政治、经济要求。新的生产方式 

的产生,新型生产关系的出现,使伊斯兰社会的发展变得更快、更复杂。人 

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随之发生变化。传统的伊斯兰教法在调整各 

种新的社会关系方面已显得不足,严重地阻碍着伊斯兰社会的进一步向前发 

展。 

     伊斯兰世界因为殖民主义势力的进入变得更加复杂,矛盾更为突出。以 

基督教为基础的西方人文科学和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传入 

伊斯兰世界,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也随之进入。在中东、北非的伊斯兰教国 

家,西方殖民主义者发现传统的伊斯兰教法中根本不包括银行、公司、股票、 

信贷、合同等资本主义商业活动的内容,妨碍了殖民主义者在这些国家的经 

济扩张和经济掠夺。另外,按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念,殖民主义者对伊 

斯兰教法中一些规定感到格格不入。如,伊斯兰教法规定将所有的人身伤害 

行为一律作为一般民事犯罪对待、对偷盗者断手、通奸者处予石块击毙等。 

因此,西方殖民主义者急欲在伊斯兰教国家实施西方的法律制度。 

     从18世纪中叶开始,欧洲国家在奥斯曼帝国便享有治外法权,外国人在 

奥斯曼帝国境内犯罪不受伊斯兰教法的审判。在民商交易领域,也按照欧洲 

的法律制度来处理外商与土耳其商人之间的纠纷。凭借治外法权,欧洲大陆 

法系的商法、民法、刑法在奥斯曼帝国统治地区取得了立足点。欧洲列强为 

了取得更大的利益,便以取消治外法权为诱饵,鼓动土耳其苏丹全面采纳欧 

洲的法律制度。 

     正是在内外的双重压力下,伊斯兰国家对伊斯兰教法进行了重大改革。 

     伊斯兰教法改革的主力是奥斯曼帝国政府内部受过西方教育的文职官 

员。他们支持苏丹的教法改革,竭力鼓吹采用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挽救奄奄 

一息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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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9年11月3日,拉希德首相以苏丹阿布杜·马吉德的名义在皇宫御 

花园宣布了由他起草的“御园敕令”,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历史上“坦吉麦特” 

 (改革)时期开始。这次改革涉及到伊斯兰世界的方方面面,对伊斯兰教法 

实行了大胆的改革。 

     伊斯兰教法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的伊斯兰教法以《古兰经》和圣训作为立法、解释法律的根 

本依据。“坦吉麦特”时期打破了伊斯兰教法的神圣来源,直接采用西方资 

本主义的法律制度。1840年,颁布了一部《刑法》,没有超出伊斯兰教法的 

范围,未引起伊斯兰教学者的反对。1850年颁布《商法典》,直接照搬了《法 

国商法典》的部分内容;1858年,以《法国刑法典》为基础,制订、颁布了 

 《奥斯曼刑法典》;1861年、1863年制定的《商业诉讼法》、《海商法》都 

是法国同类法律的直接搬用。 

     第二,由于搬用法国的法律,在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上有巨大的变化。 

在《商法典》中,首次大胆突破了伊斯兰教法关于利息的禁令,以法律的形 

式确认了商业利息的合法性,为欧洲资产阶级扩大在奥斯曼帝国的商业活动 

提供了法律保证。在《奥斯曼刑法典》中,除对叛教者仍处以死刑外,废除 

了伊斯兰教法中规定的其余所有固定刑罚。 

     第三,对伊斯兰教的宗教法院(沙里亚法院)进行改造,建立了世俗法 

院(尼札米亚)。1847年,在奥斯曼帝国辖区内设立了民法刑法混合法院, 

其中欧洲法官和土耳其法官各占一半,证据和审判程序沿用法国的法律制 

度。此外,还设立了商务法院,审理有关商务方面的案件。 

     鉴于除涉及穆斯林臣民“私人法律身份”外的全部民事审判权均已由沙 

里亚法院转移到世俗法院,奥斯曼帝国政府于1869年开始编纂一套指导民事 

审判的“义务基本法”,即著名的《奥斯曼民法典》。“坦吉麦特”时期教 

法改革大大削弱了传统伊斯兰教法的统治地位。商法、刑法和民法三个外围 

领域率先脱离了伊斯兰教法,为西方现代资产阶级世俗法律所取代。伊斯兰 

教法的改革适应了新兴的资产阶级的需要,符合新的生产关系,为伊斯兰社 

会的近代化开辟了道路,有利于伊斯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是,伊斯兰教 

法改革与西方殖民侵略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新的法律大部分取之西方,不可 

避免地加深了奥斯曼帝国的殖民化和半殖民化,有利于西方殖民主义者。因 

此,教法改革未能拯救奥斯曼帝国,它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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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世界近代后期的佛教 



                               1。佛教的复兴 



      (1)佛教复兴的历史背景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西方宗教国家对佛教国家的侵略和殖民,民 

族主义在信奉佛教的亚洲国家迅速觉醒。我们知道,民族主义是随着欧洲资 

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民族国家的建立而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思想情结或 

政治思潮的。中世纪时期,人们心目中根本不存在忠于国家或忠于民族这一 

概念。在欧洲,大多数人认为自己首先是基督教徒,其次是某一地区的居民, 

只是最后——如果实在要说的话——才是法兰西人或英吉利人。只是到后 

来,宗教改革的兴起,专制王朝的建立,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展,才把 

人们从基督教大一统推向了民族国家的理念之中。19世纪中期,民族主义的 

原则在西欧和北美大获全胜,当然,广大亚非拉地区的民族觉醒更为迟缓, 

但随着帝国主义时代的来临,民族主义运动在这些地区的广泛兴起也为期不 

远了。 

     在帝国主义入侵之前,亚洲佛教国家的前资本主义民族由于对民族沦亡 

还没有休戚相关的直接认识,它们所具有的集体观念一般类似于18世纪以前 

欧洲人的宗教和地区观念。然而随着全球殖民体系的建立和各宗主国对殖民 

地的争夺,面对国家的灾难和同胞的受辱,民族主义思想开始在欧美以外的 

各殖民地民族中传播,东方民族迅速觉醒,亿万人民行动起来,民族民主革 

命渐成燎原之势。佛教在这种形势下也开始了复兴运动。 

     西方列强入侵亚洲之时,伴随着坚船利炮,配合着西方殖民者对亚洲的 

侵略和压迫,大批的基督教传教士涌入东方,基督教各教派也开始大规模传 

入亚洲各国,其中有印度、锡兰 (今斯里兰卡)、缅甸、泰国、柬埔寨、老 

挝、越南、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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