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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的确认
56.无形项目发生的生出应在不发生时确认为费用,除非:
(1)它构成满足而认条件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的一部分(见第18 55段);
(2)该项目是在企业自买合并中取得的,并且不能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在这种情况下,该支出(包括在购买成本中)在购买回应构成分摊至商誉(负商誉)的金额的一部分(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一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
57.有些情况下,支出是为了向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而发生的,但没有取得或产生可予确认的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在这些情况下,该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例如,研究支出总是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见第42段)。其他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的支出的例子有:
(1)开办活动支出(开办费用),除非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一固定资产》,该种支出应包括在固定资产项目成本中。开办费用可能包括设立法定主体时发生的法定和文秘方面的费用等设立费用、开设一间新的门市部或开展一项新业务的支出(开业前费用)、或开始新的经营的支出或开始新产品或工序投产的支出(经营前费用);
(2)培训活动支出;
(3)广告和行销活动支出;
(4)企业部分或全部重新安置或重组的支出。
58.第56段不阻止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前发生的预付款确认为资产。
费用的确认…不确认为资产的以前费用
59.报告企业在以前年度财务报告或分期财务报告中初如确认为费用的无形项目支出,不应在以后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的一部分。
后续支出
60.无形资产在其购置或完成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除非:
(1)该支出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过其原来预定的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
(2)该支出可以可靠地计量和分摊至该资产。
若这些条件满足,后续支出应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61.如果已确认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后续支出是为了保持资产原先预定的绩效水平,那么该支出应确认为费用。在许多情况下,无形资产的性质是这样的:不能确定后续支出;很可能提高,还是只保持这些资产引起并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另外,将这些支出直接分摊至特定的无形资产而不是整项业务常常是有困难的。因此,购入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后或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完成后所发生的支出,极少会导致无形资产成本的增加。
62.与第51段一致,商标、刊头、报刊名、客户名单和本质上类似的项目(不论是从外部购入的还是在内部产生的)所发生的后续支出只能确认为费用,以避免确认内部产生商誉。
初始确认后的计量…基准处理方法
63.初始确认后,无形资产应以其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额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其账面余额。
初始确认后的计量…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64.初始确认后,无形资产应以重估价作为其账面金额,即其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回后发生的累计摊销和随后发生的累计损失后的余额。为进行重估,公允价值参考活跃的市场予以确定。重估应足够频繁地进行,以使账面金额不会重大地背离资产负债表日运用公允价值确定的账面金额。
65.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不允许:
(1)对以前未确认为资产的无形资产进行重估;
(2)以非成本的金额初始确认无形资产。
66.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应在资产已初始确认后予以运用。但是,如果因为自创过程完成前无形资产不满足确认条件,从而只是该无形资产的一部分成本确认为资产,那么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可以用于该整项资产(见第53段)。此外,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也可能用于以政府补助的形式获得、并以名义金额确认的无形资产(见第33段)。
67.虽然也可能出现具有第7段所描述的特征的活跃市场,但对于无形资产而言,这种市场通常不存在。例如,在某些地方,对那些可以自由转让的出租车牌照、捕捞许可证或生产配额,可能存在活跃的市场。但是,对于商标、报刊刊头、音像和电影出版权、专利或商标名称,可能不存在活跃的市场,因为每种这样的资产是独一无二的。此外,虽然无形资产可以买和卖,但合约却是在单个买者和卖者之间进行谈判,交易相对地不频繁。由于这些原因,为一项资产支付的价格,可能不能为另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提供足够的证据。最后,价格常常不公开。
68.重估次数应根据被重估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波动情况而定。当被重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差太大时,有必要作进一步的重估。有些无形资产历经公允价值重大而无规则的波动,因而需要每年进行重估。对于那些公允价值波动微小的无形资产,没有必要作如此频繁的重估。
69.对一项无形资产重估时,该无形资产重估日的累计摊销额应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根据该资产贴面总价值的变化,按比例重新计算累计摊销额,使该资产重估后的贴面金额等于重估价。
(2)将累计摊销额从该资产的账面总价值中扣除,净额重述至该资产的重估价。
70.如果某项无形资产被盖估,那么间于该类别的其他无形资产都要进行重估。
71.某类无形资产,是指在企业经营中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资产的一种分组。对同一类无形资产中的项目的重估应同时进行,以避免有选择地进行重估,以及因不同日期重估而造成财务报表上列示的金额既有成本又有重估价。
72.如果在某类已重估的无形资产中的某项无形资产因为没有对应的活跃市场而不能重估,那么波资产应以成本成回计摊销额和减值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其帐面价值。
73.如果某项已重估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再可以参考活跃的市场予以确定.那么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金额,应以最近一个互信日参考活跃的市场确定的重估价减去随后发生的累计摊销额和随后发生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确定。
74.对已重估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的市场的事实表明,该资产可能减值,需要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一资产减值》进行测试。
75.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在随后的计量日参考活跃的市场确定,那么从该日起应运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76.如果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因重估价而增加,那么增值应以重估价盈余科目直接贷记股东权益(注:即直接以重估价盈余项目在股东权益中反映)。但是,如果该增值是同一资产以前被确认为费用的重估减值后的恢复,那么该重估增值确认为盈余科目。
77.如果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因重估价而减少,那么减少额应确认为费用。但是,就同一资产而言,如果重估减值没有超过重估价盈余科目的贷方余额,那么该重估减值应直接借记重估价盈余科目。
78.计人权益中的累计重估价盈余可以在盈余实现时直接转入留存收益。全部的盈余可以在该资产报废或处置时实现。但是,某些盈余可能随着企业使用资产而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已实现的盈余等于基于资产重估后的账面金额进行的摊销和基于原始成本本应进行的摊销之间的差额。从重估价盈余转入留存收益不通过收益表。
摊销…摊销期
79.无形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应在其使用年限的最好估计内系统地摊销。存在一个可以予以反驳的假定.即无形资产自可利用之日起,其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摊销应自无形资产可利用之日起开始。
80.随着体现在无形资产中的经济利益为企业所消耗,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应予减少,以反映这种消耗。这可以通过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内系统地将其成本或重估价(扣除残值)摊销为费用来实现。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可收回金额是否将增加,不影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在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时,需要考虑的多项因素有:
(1)企业对该资产的预期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资产可能有效地由另外的管理小组管理;
(2)该资产通常的生产寿命周期,以及有关以类似方式使用的类似资产的使用年限估计的公开信息;
(3)技术、工艺或其他方面变得过时;
(4)该资产经营的行业的稳定性和资产生产的产品或劳务的市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