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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正确,机器就继续运转下去;如果不正确,问题又再次出现。大家都相当清楚,这项心理…教育实验的结果是如何引导斯金纳及其后继者把这种程序教学法推广到语言、计算等的学习上的,以及目前这一方法在某些部门是如何流行而在另些部门又是如何受到非难的。在那些反对者中,应该提出的是大语言学家乔姆斯基。对他来说,语言的出于本能的学习是绝不能还原为斯金纳的模式的。
因此,我们刚才举例的严格的实证主义,从实验的甚至理论的观点上看,远不是没有成果的。由于本书的目的不是批判地分析每个人的立场,而是研究各种趋势,我们无须就这第一个趋势发表意见,只要阐明为什么它没有被广大研究者所追随,以及在那些方面它被其他趋势补充或代替就够了。
B.在这方面,要指出的第一点是,一般来说(这不是斯金纳的情况,我们将会看到为什么),纯经验主义走向把行为分为原子
论的块并排除任何结构主义,这不是出于经过思考的归纳或演绎,而是隐蔽的并且是由于对问题的分割所造成的。思维的自然倾向是以简单解释复杂,并通过对复杂的直接分解把看来是简单的不再认为是简单的;而且(这是一回事)思维的最简单的运算是加法运算,它使人们认为一切复杂体系都是简单要素的单纯相加性集合。因此,纯经验主义总有歪曲精神实在、把精神实在还原为人为的“原子”而达不到整个结构的危险。这正是在古典联想主义那里所发生的情况:它一方面把知觉简单地(也就是说既看不到证实的问题,也看不到证实的必要性)分解为一些感觉,另一方面,又假设先前的感觉是以形象的形式被保存下来的。因此只要把主体的活动还原为用来沟通感觉与形象或形象与感觉的联想体系,就能重新获得具体和实际的整体即知觉、概念、判断等等。
许多学者以当今的刺激…反应(或S→R)模式来替代过去的人为“联想”。这个模式根据不同情况能带来或不带来同样的原子论缺陷。仅仅这一点就足以证明,研究者组织实验就是向实验投射整整一个盖然判断,而盖然判断的存在本身就表明严格遵守实证主义苦行的困难。如果把实验装置分割成小的、不连续的独立的刺激,S→R图式就又回到严格的联想主义(但自然是知觉与运动的联想,而不再涉及盖然的形象)。如果相反,凭借斯金纳的天才,人们选择一个带有整个因果关系的复杂情况,简言之即一个鸽子的活动能够更自由地表现出来的天地作为刺激的话,那么S→R图式就阐明不再与任何简单联想有关的工具行为。
因此,今天的一般倾向是认为S→R图式基本上是复杂的,同时单单这个图式是模棱两可的。首先,动物心理学和电脑造影分析表明了一个基本事实:这就是神经系统有自发的活动(波),机体也有(阿德里昂等人的研究),这些活动都不是对刺激的反应。当发生S→R反应时,人们越来越强调说,如果机体作出反应,那是因为它对刺激敏感。对刺激敏感这一先决条件在本能反应中(只是有“欲望”时刺激才起作用),是非常显而易见的,在学习中也并非不明显,如果步步紧跟主体的发展,观察主体对一个原来无所感觉的刺激开始产生感觉的情况的话。然而,这种敏感说明出现了新的安排,其结果恰恰就是反应。因此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认为S→R图式不是线性的(C→S),而是循环的S←→R。这就不能忽视机体Or,由此产生S(Or) R这种复杂关系,也不能忽视这一点,即要撇开中间变项不谈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
此外,即使格守最严格的实证主义图式,人们也不得不承认用来仅仅描述输入与输出(用可重复的关系或规律,而不作因果解释)的实验部分是任意切割的产物。我们已经看到输入的选择是以观察者对世界的切割为前提的。但是,输出的产生或出现正如我们刚才看到的,并不因此而与机体或新研究的主体的生命时刻无关,这就带有时间上的切割了。即使从实证主义观点来看,全部实验也应该把一切可能的输入轮流试验,从诞生(或胎儿期)直至死亡连续不断地加以研究。工具学习比起传统概念(请参阅下面第七节)所作出的巨大进步就是拓宽了输入并因此能在输出中达到主体生命的一个阶段,但必须从正反两个方向连续进行,而这即使从实证主义观点来看也必然导致心理…发生观点或有关全部发展的观点。
C.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有关精神发展的各种著述(这一点在第八节中还要谈到),就会看到这些著述有的是供解释之用的事实汇编,有的是建立于事实的基础之上,但全部目的在于解释事实而不仅描述事实,换言之,全都是超越实证主义图式的更为普遍的学说。的确,任何一种学说都摆脱不了这种几乎无法避免的必要性,即研究一个特定时期的发展“因素”(机体的成熟、经验、社会生活等等)。这是对因果解释的一种寻求,也是一种填满严格经验主义的空箱或“黑箱”内部的普遍倾向,尽管是以假设来填满的。
此外,即使在学习领域,一般的倾向仍然是解释性理论。若是仅仅指出一个小小的事实,人们可以只做简单的描述,只要学习是渐进的,只要所观察到规律能得到证实。但如果有一个与前一个过分相象的新收获,它把前一个收获部分地抹掉了,并且产生了如人们所说的“追溯性抑制”,那么谁都不免问个“为什么”。当然,所得的回答又是规律;这时就需要把这些部分性规律与更为普遍的规律协调起来,而协调规律就不再是简单的描述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必然要用演绎推理,而这恰恰是因果解释的一个方面。
在有关知觉、记忆、智力过程等的实验领域里,情况经常也是如此。例如,如果人们用一架快速投影机和用十分之一秒或百分之五秒等等时间放映一个已知的感觉效果(如一个光学几何幻觉),并且发现一个新的有规则的变化的话,那么,人们就不可能不问这一变化的原因是什么。这又是对因果解释的一种研究。
因此,尽管千差万别(这里所用的词汇可能还适合于每个人,但这或许仅仅是一个文字问题而已),但一般倾向是超越描述走向解释。这就意味着研究中有三个阶段:(1)首先是对普遍事实或可重复性关系的描述,也就是建立规律。(2)然后是进行演绎或协调规律。在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胡尔的例子。他在发现了一系列有关学习、强化作用、目的梯度、各种习惯的“族”的分级等等(参阅后面第七节)的规律之后,在逻辑学家费彻的帮助下,从某些公设出发建立了这些规律的形式化系统。由于他的公设对规律的演绎来说是充分的也是必要的,所以可以被认为是规律的理由。其他学者则不注意去作具有逻辑形式的演绎。但不管演绎是直觉的或多少是形式化的,不管它是明显的甚至是暗含的,一旦有好几条规律起作用,尤其当这些规律是属于不同等级的(全部性的或越来越局部性的和特殊性的),就不可能不把它们汇集在一个系统中,使一些规律从属于或派生于另一些规律。(3)但是,演绎规律还只是一种逻辑运算,单靠演绎来解释是不够的。如果演绎要完全的话,它一定要揭示那些作为必要的和充分的初始公设,而这些公设在阐明“原因”时就走上了解释之路。但是,如果人们局限于演绎的形式方面,那么就总有许多演绎体系的可能,其中有的体系把其他体系的结果视为公设,有的则相反。这时,要达到解释就必须以“模式”的形式来使规律的演绎具体化。这些模式被认为同时既再现了实际过程,又以演绎运算的形式表达了这些过程。当在所研究的现实中发生的实际变化与演绎运算相一致时,解释的目的就达到了(参阅后面第九节等)。
当一种规律(1)又有一种可能的演绎(2)与之相符并具体化为一个模式(3)时,人们就获得了解释。但是大家都知道,解释性假设在心理学里比在其他领域里更是多种多样。虽说当前的趋势不可否认地主要是力求统一——这种例子以后我们会看到,但仍然是一个未来的方案,不是现实,而且根据我们研究领域的许多部分来看,在解释中还存在着相当的混杂。原因不在于规律,因为在最能实验的部门,在更加临床的部门或在心理社会这方面能进行种种尝试去验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