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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学认识论  -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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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文科学方面,显而易见,这类问题也不断发生,尽管方式不同。可是一般说来,由于缺乏逻辑-数学技术,尤其缺乏相当先进的实验技术,可能的解决方法就比较少了。尽管如此,人们仍然可以看到那三件东西:还原主义、高等级现象的特殊性和带有反作用的因果关系。
    一个普通的例子就是语言与智力或思想之间的关系。语言是集体的,从这一点看是高级的机制;智力或思想是属于个人的,从这一点看是低级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将在第三章(第十六节)中加以详细论述。现在只需要指出如下这一点:如果说,在17、18世纪把语法还原为“理性”是显而易见的话,那么在这之后一直到现在把思想反过来从属于语言却占了上风。相反,乔姆斯基又部分地回到了古典立场,但是他的转换语法的发现却使人们能把心理语言学的相互作用同认知功能的发生心理学研究联系起来作远比以前更为深刻的分析。因此就问题的目前状况而言,好象是智力先于语言并制约着语言的获得,但却伴随着某种过程的反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先天的与获得的都被更为一般的逐渐平衡机制所超越。因此,人们被引往的方向正是超越最初的反命题论点的方向。这意味着对所运用的因果关系形式的不断精细化。
    B.这就把我们引到规律和原因或者预见与解释这个中心问题上了。我们知道,实证主义是多么不断地强调它企图强加给科学的义务,即坚持寻求规律或基于规律之上的预见,排除对现象的原因或“产生方式”的研究。不管对还是不对,孔德是相信科学的实用性的。他的这个禁令很奇怪,因为如果说预见对于人类
的行为是有用的,那么人类的行为首先是生产和再生产,并且从这两个观点来看,“生产方式”的利益要比预见的利益高得多。
    在自然科学领域里,相当常见的事情是各个不同学科的专家们都自称是实证主义者,并且在他们著作的序言中加进一些这样的声明,好象科学归根结蒂只是建立规律,使规律获得普适性,并从规律得出由经验来检验的预言。但是,正如梅耶逊常常指出的那样,如果从书的序言读到书的正文时,人们就发现完全不是这回事,没有一个名符其实的科学家在研究规律或功能的同时不去研究其原因,不想方设法分解“因素”,不把解释性假设引入主导研究的思想中去。这种禁令的虚浮性的最著名例子之一就是原子论。在原子论仅仅是解释性的假设时,就受到某些实证主义者的严厉谴责,然而自那以后,原子论却有了人所共知的命运。无疑,如果原子论构成高于它一级现象的一个原因模式,那么人们在研究原子时就只发现规律,而不去直接发现原因。但是规律自身也要求解释,如此等等。
    在人文科学方面,对研究现象的原因或产生方式的指责所发生的影响当然要小一些。首先因为各学科都比较年轻,比较薄弱(而且所谓“实证主义的”潮流在这些学科里彼此不同的程度比在其他学科里更加显著)。其次,尤其因为人的本性是行动,是生产,而不仅仅是沉思和预见。因此在心理与社会科学领域里,理解与解释的需要并不比在其他科学里更为强烈(事实上到处都确实有这种需要),但或许更为明显、更有意识。的确,继狄尔泰的思考和雅斯贝尔斯的心理病理学之后,某些学派趋向于把可能属于物质和原因性质的“解释”与可能涉及意义和意向的“理解”分解开来,但这种做法只能使问题复杂化(请参阅下文C部分),而且谁也不想去否认解释的必要性。由于有关“多样化分析”的论述,因果关系这个概念在社会学中又流行起来了。
    然而解释究竟是什么?在人文科学同在自然科学中一样,寻求因果关系分三个阶段,其中仅后两个阶段才真正是:
    (a)首先是建立事实和规律。但这并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因为事实只是一种可以重复的关系。合法性因此只限于对事实的普遍性的确认,自身不包含任何解释。不错,人们通常把“因果律”说成是时间上的有规则的连续,但这是错误的。这种所谓因果律只不过是一条象其他任何一条规律那样引人去研究因果关系的规律,它自身并不包含任何解释。此外,任何规律都表达一种带有统计性的或完全具有一定性质的规则性,仅这一点它就能使人作出预见。但预见仅仅是符合规律所有的普遍性的对一个新事实的预料、它自身并不包含任何解释,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超越对事实普遍性的确认的东西。相反,如果因果关系的标准是充分和必要条件的参预,那么从规律开始就存在着引向这些必然关系的中间阶段,即函数相关Y=f(X)阶段,或由X的变动决定Y的变动的阶段。因此,在变动多的时候,从赋予决定性因素的作用中就已经可以认出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这是合乎情理的。
    (b)第二阶段是以连接即规律的演绎开始的。解释所具有的必然性与规律自身所具有的普遍性的区别是,普遍性是注重事实(不管用来建立普遍性的归纳法即概率法或统计法有多么复杂),而必然性则是逻辑或数学联系的特性。因为人们在设法演绎规律而不仅确认规律时就引进了使我们接近解释的必要性因素。
    不过演绎有两种。一种仅仅是蕴含性的或三段论的,它只建立在“一切”和“一些”的关系这个基础之上。从这样一种观点看,规律A(例如穆勒·里埃图中的感官或光学几何错觉的规律)能从规律B(属于“场作用”或被我们称为相对中心点的一切光学几何错觉规律)推演出来,只是因为规律B更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定出规律的范围,演绎也只是一种普及推广,它使我们接近解释,但把问题推向后去。另一种演绎形式,也是唯一解释性的形式,可以称之为建构性演绎。它不再用象三段论法那样简单的套接而是依照相当复杂的变化把规律纳入含有自身的组成规范的数学结构中去。例如,一种“网络”或“群”或环形系统(调节或反馈)等的结构。在这种情况下,规律的普遍性加上变化的必然性就走向解释了。
    (c)不过,一个逻辑…数学的、甚至建构性的演绎只是逻辑或数学的演绎,如果不通过第三个为解释所必需的步骤的话,它还不涉及事实:这就是建构一个适合事实本身的模式,一个能使演绎的变化与实际变化相一致的模式。因此,这个模式就是逻辑-数学图式在现实中的投影,因而它是在实际中能找到的组成方式或用这一图式可以表示的变化方式的具体表象。例如。一条控制论线路归根结蒂并非一些方程式,而是从事实中认出所假设的反馈的细节。当然,事实这时只能引起对规律的确认,但不同等级的系统和模式则是把事实结合成一个与演绎得来的或可以演绎的数学变化逐项对应的紧密系统。总而言之,模式在能给予客观过程本身一种与自己同构的“结构”时,它是解释性的。
    这样,我们又看到了因果关系的传统理性解释,但不再如体谟的经验主义所想的那样把因果关系当作简单的、有规则的连续,而是当作事物的理由(笛卡尔所说的causa seu ratio)或是与经验演绎相类似的东西(康德),或是辩证的建构。不管这种因果关系是属于严格的决定论或概率模式,不管它是达到线性连续还是最终走向环形系统或循环相互作用,这类细节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在任何情况下,在经验的取之不尽的财富与逻辑-数学结构的无限丰富多产之间都保持着因果关系固有的这种特性,即构成与实在合为一体的演绎建构。
    C.但是这时必然会出现一个人文科学所特有的问题:如何解释同物质事实相对立的意识事实,这就把我们引到同解释相对立的理解这个一般性问题上了。
    心理学对这个问题了解得很清楚,这是意识与肉体的关系问题。对此,传统的解决办法有两种:相互作用论与平行论或同构论。按照第一种办法,意识构成或具有一种能作用于肉体的力量,同样肉体也可能作用于意识。于是,困难的是要把物质的一些特有属性说成是意识的属性(工作、力、能、等等)。这从理论上讲使得人们在发生意识干预生理机制内部的情况时难于维持能的保持原理。同时从实验来讲这也是无法检验的,因为人们观察的是生理同伴体的作用而不是意识自身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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