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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或愁容满面呢?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不必引进我们对他情感的了解,也即他是否实际地体验到他那个角色的情绪,或者他是否保持不偏不倚或充满快乐。只有当我们回答了我们的问题以后,我们才能转向这第二个事实,并试图解释为什么在这种情形里我们的知觉有可能是错觉。这就意味着,第二点(也就是知觉的认知方面)只能在我们耗尽了第一点(也就是质量方面)以后,才可以加以处理。
第一个答案
那末,为什么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样?我们将系统地考虑几个答案,即可以提供给这个问题的答案,尽管这些答案在我们先前的讨论中已被明确地拒斥过了。第一个回答便是:事物之所以像看上去的那样,原因在于它们就是它们。
虽然这个答案似乎属于陈词滥调,但是它不仅是完全不恰当的,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是绝对错误的。让我们挑出行为事物的一些方面,并把它们与实际事物作比较。我正在写字的那支钢笔在我的行为环境里是一个单位(
因为,如果行为单位没有相应的地理单位而能存在的话,那末,后者的存在对于前者的存在来说就不再是必要的了。然而,比起没有一种地理单位与之相应的行为单位来,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更容易地被指出。请看图
3,在你的行为场中,这是一个单位,一个十字架;但是,实际上,在地理环境中,则没有什么十字架,只不过有11个点以某种几何形状排列着,在这些点之间,没有任何联结能使之构成一个单位。当然,这对于所有图片来说都是正确的,像北斗七星(Charles’s
Wain)那样的星座装饰也同样正确,这个例子是苛勒用来作为这一论点的图示说明的。
如果实际单位的视觉存在对于一个行为单位的现象来说是充分条件的话,那么,它将意味着,不论何时,当我们的双眼被引向一个物理单位时,我们应当同时看到一个行为单位。但是,这也是不正确的。当然,在大多数情形里,存在这种相应的情况,可是也有例外。事实上,有可能用下列方式对实际单位进行干预,致使它们不再看上去像一些单位。当我们想隐藏某些熟悉的物体时,我们便设法产生这种作用。如果在一支枪上涂上油漆,使它的一个部分与树干“融合”起来,另一部分与树叶“融合”起来,第三部分又与土地“融合”起来,这样,观察者便不再看见一个单位——也就是那支枪,而是看到了若干不重要的物体的复合。伪装是在战争中得到充分发展的一项艺术,甚至巨大的舰队也可以像巡逻中的敌人的行为世界的真实单位那样遭到摧毁。于是,我们可以这样说,一个实际统一体的存在既不是行为统一体的必要原因,也不是其充分原因。
如果我们把物体的大小作为我们从中找到相应关系的一个方面的话,那末,我们便可以立即看到,在实际大小和现象大小之间不可能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因为月亮在地平线上显得较大,而在天顶时显得较小,这是人人皆知的事。
甚至就运动方面而言,也容易证明这一点,即在视野范围以内,实际运动的存在对于运动知觉来说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先说它不是必要条件,因为我们在没有实际运动发生时也能看到运动,像在电影屏幕上一样;再说它不是充分条件,因为除了实际上太慢的运动和太快的运动无法产生运动知觉以外,有许多例子可以证明,表面看来是运动的物体实际上却是静止的,正像月亮在浮云上面的表现那样。
我们避免讨论其他一些方面,因为我们的材料足以证明我们的第一个答案是错的。事物实际上是这样一些东西,它们不可用为什么它们像看上去那样来解释。
第一个答案所意味的结果
在开始讨论我们问题的另一个答案之前,我们可以暂时考虑一下,如果第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话,它将意味着什么。如果事物因为它们是事物而使它们看上去像那个样子,那末,行为环境和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将是十分简单的。于是,为了一切实践的目的,我们可以用后者去取代前者。相反,由于我们知道答案是错误的,我们必须谨防这种混淆,可是,这并非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容易防止。为了说明对我们的告诫熟视无睹而造成的对心理学理论的影响,我们将以另一种方式系统阐述我们的结论。如果事物因为它们是事物而使它们看上去像那个样子的话,那末,知觉便不会在其构成中包含一个认知问题了。知觉将会对地理环境进行认知(除了某些不寻常的情况)。一个认知问题便可以在概括化的思维场中产生,但是,只要我们继续留在直接的知觉场内的话,我们便应该面对客观现实。感觉不具欺骗性的观点(也包括在许多哲学体系之中)是这种更为一般的观点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肯定的是,知觉具有欺骗性,这一特殊情况的存在,已经得到普遍承认。但是,这种特殊情况被当作一般规律的例外来对待,而且,由于这一原因,所谓的几何视错觉在心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引起了人们如此密切的注意。当人们阅读有关这一论题的早期文献时,或者阅读一些新近论述这一题目的文献时,都会找到这种解释:如在两根长度相等的线段中,一根线看上去比另一根线长些,那么,我们便必须寻找特定的条件,这些条件误导了对这两根线段相对长度的判断。排除这些分心的情境,判断就会正确起来,与此同时,一种正常状态(也就是行为世界与地理世界相一致的状态)将会重建起来。那就是说,错觉不会获得与非错觉同样的地位;它们表现出一个特殊的问题,而正常现象则不表现出任何问题。关于正常知觉和错觉这两种知觉之间的区分,一俟人们充分意识到这种区分包含的谬误时,即它坚持作为一种认识论(epistemalogical)的区分,则作为一种心理学的区分便会消失。因此,对每一事物我们都必须问同样的问题,“为什么它看起来是那个样子?”它看上去是“对”还是“错。
“刺激”这个术语的两个含义
上述考虑已经表明,我们对第一种答案的拒斥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样平庸。一开始就可能引发异议,也就是说,当地理环境的事物并不直接与有机体接触时,第一种答案怎么可以说是正确的呢?当我见到桌子时,桌子本身实际上并没有影响我的感觉;我的感觉受到过程的影响,这些过程的源头在太阳之中,或在一种人工的光源之中,而且,这些过程在激起视网膜中杆状细胞和锥状细胞的兴奋之前,只有通过桌子来改变。因此,这些过程,也就是光波而非地理环境中的物体,才是引起我们知觉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见,我们无法期望在行为事物和地理事物之间会有一种十分密切的关系。这是因为,光波并不单纯依靠事物本身,它们还依靠光源的性质(只有在自我发光的物体中,这种光源才作为它们自身的特性而属于它们),依靠物体与我们人体之间的位置。最后一种关系是由透视定律(laws
of perspec-tive)来调节的,首先是由光的吸收和反射定律调节的。但是,透视也好,光的吸收也好,反射也好,都是位于我们机体以外的东西。视网膜接收一组兴奋,至于这些兴奋如何产生,对视网膜来说是一样的。如果桌子不存在,甚至光也不存在,只要对杆状细胞和锥状细胞进行电刺激,即使这个时候不存在光刺激,我们仍然可以产生同样类型的兴奋,眼球晶状体会产生同样的曲率。当我们注视一张桌子时,这种情况通常在视网膜上产生,随着视网膜发生变化,那个人便会看到桌子。这便导致我们引进一个新的术语区分。引起我们感官兴奋的原因称作“刺激”(stim-uli)。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词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这两种含义彼此之间可以清楚地加以区别:一方面,地理环境中的桌子,对于我们知觉一张桌子来说,可以称作“刺激”;另一方面,来自桌子的光线所引起的兴奋可以称作对于我们知觉的刺激。让我们把第一种刺激称作距离刺激(distant
stimuli),把第二种刺激称作接近刺激(proxmal stimuli)。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我们关于为什么事物像看上去的那个样子的问题,不是根据距离刺激来找到其答案,而是根据接近刺激来找到其答案的。由于忽视了这种差异,一些实际问题也被忽略,而且所提供的解释实际上并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