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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作者:[德]库尔特·考夫卡黎炜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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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旋律是行为事件,我们正在讨论的不是行为团体或心理团体的现实,而是社会团体的现实。因此,看来我们似乎不能把旋律的论点应用到团体上面去。但是,这是一种错误的印象,因为我们知道格式塔并不限于心理的领域或行为的领域。

    因此,一个团体可能是一种现实,即使它毋须成为一个加到组成团体的个体数目上去的一个新项目。我们在本书的开头部分(第二章,见边码p.58)已经表明某些团体是现实,在那里我们曾经十分简要地指出,某些行为方式对于作为团体成员的一些个体来说是典型的,而不是对一些孤立的人来说是典型的。与此相似的是,巴特莱特(Bartlett)通过对“反应”(reactions)所作的详尽描述来证明社会团体的现实,他是这样描述的,“对团体
  来说特定的反应是在团体中发现的,而不是在团体以外发现的”(p.241)。因此,从一个格式塔具有存在(existence)这个意义上说,一个社会团体也具有存在,我们为团体现实所使用的标准同时也是其格式塔特征的标准,由此,我们必须推论说,一个团体就是一个格式塔。然而,这样一种陈述没有多大含义,除非我们知道它是哪种格式塔。

    社会团体的格式塔特征

    在这方面,团体具有一些非常明确的特征,它们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格式塔。我在这里仅仅提及两个密切相关的特征。首先,这种格式塔的“强度”(Strength)可能在很广的范围内变动。作为格式塔特征的这一强度已由苛勒(Kohler)所界定,他通过部分之间相互依存的程度来界定格式塔特征的强度。格式塔越强,它的每个部分就越是依赖所有其他的部分,这种依赖就越是影响各部分的每一方面。根据这一观点,我们熟悉的一切团体实际上都是相对软弱的,而其他文化中的团体却强大得多。贝克尔(Becker)所谓神圣的和世俗的社会的差别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团体越强大,不仅团体成员的行为,而且他们的整个地位,都会更加依赖他们与其他成员的关系。因此,在原始社会中,失去与团体的联系可能导致孤立成员的死亡。人们都想住得离老家近一些,我们可以比较乡村和都市,以便例证团体的格式塔强度的差别。我们能够遇到的最强大的团体也许是像足球比赛中的球队了。

    团体可能具有很低的格式塔连贯性,这一事实导源于我想指出的第二个特性。团体是由个体组成的,而个体的存在,尽管主要是由团体决定的,也并非唯一如此。生孩子,抚养和教育他们,所有这些都是社会决定的活动;但是,尽管我们很想把孩子培养成某种类型的人,我们的力量却难以实现这种愿望。在塑造我们孩子的性格方面,社会因素再次介入,而不受我们愿望的支配。可是,还有一个因素则不再是社会的,尽管我们无法衡量或估价这个非社会因素的量值,但是我们不得不去承认它。除了社会影响以外,个体之间是彼此不同的,这些个体通过组成团体,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团体的性质,因此便造成了团体中的一个非社会因素。当我们将团体与其他更强的格式塔(如旋律)作比较时,这里所表达的意思便可变得更加清楚起来。在作曲者的心中,音调并不先于旋律而存在,也不独立于旋律而存在。这里,旋律(也就是整体)完全决定了它自己的一些成员。团体的成员并不完全由该团体所决定,这一事实等于是说,团体并不属于最强的格式塔类型。当团体越不自然或越是人为的时候,这种特征便尤其显得重要。如果一些人联合起来组成一个俱乐部或一个社会,那么,成员的特征便已经建立起来了,而且,新团体呈现的特征也将在较大程度上有赖于它的成员的这些特征。
  心理团体的现实——“我们”

    现在,让我们转向行为团体。它在何种意义上存在呢?对此,找到答案是更容易的。心理团体的现实在代词“我们”(we)里找到了它的表述。“我们”的意思不仅是指人的复数,其中包括我自己,它还在最特定的意义上意指一种统一的复数,我和其他人是这统一的复数中的真正成员。换言之,当有人说“我们做这件事”的时候,并不意味着包括在“我们”中的这些人正在为独立于他人的他自己做这件事,而是我们联合起来做这件事。讲话者把自己体验为团体的一员,他的活动也是属于该团体的。当然,“我们”这个词也可以有其他的含义。“我们聚集在这里,因为我们都在同一天出生。”这句句子里的两个“我们”并不十分一致。第二个“我们”纯粹是累积的复数,而第一个“我们”表示一个真正的“团体-我们”(group-we)的开始。

    这里,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当这个“我们”在非累积意义上被使用时,它是否相当于一种心理团体的表述。看来,把这个“我们”视作更为一般的团体是合宜的,至少在最初是这样;因为这个“我们”适用于并非同一种类团体中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由此可见,桥牌运动员的这个“我们”可能属于所有四名牌友,或者属于一对搭档;与此相似的是,一个足球运动员运用“我们”这个词,可能指足球队,也可能指他本人。还有一种类似的情况,譬如说,我可以讲X先生和我曾经进行过一次关于格式塔心理学的讨论,这个特定事件可能是唯一的事件,在该事件里,我将他和我自己包括在“我们”这个名词之内。显然,两名桥牌搭档或一个足球队的成员形成了(如果不是从不同意义上所说的话)与所有运动员所形成的团体不同的心理团体。所有运动员所形成的团体完全属于第二种类型的团体。然而,在所有这些例子中,“我们”这个词指的是一种现实。它既非“他们和我”的省略形式,也非“他和我”的简化形式。因为它所涉及到的“我”有赖于这个“我们”。换言之,“我们”这个词所指的复数并非由在一切可能的复数方面保持一致的一些成员组成的,而是共同决定着它自己的成员。当我与一位陌生听众讲话时,当我在午餐俱乐部里讲话时(我是该俱乐部的老会员),以及当我在大学生的队伍中行走时,我的感觉不同,我的行为自我也或多或少有些不同。

    有关这种关系的详情我们准备放在后面讨论;这里,它仅仅为证明这个“我们”的现实服务。
  问题的阐述

    在确立了社会团体和心理团体的现实以后,我们现在可以系统阐述我们的主要问题了。我们的主要问题是,这两种团体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一般说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很明显的:一个社会团体是一个心理团体的前提,因为社会团体不同于一些个体的聚集,在个体的聚集中,个体的行为,以及由个体的行为产生的成就,都依赖他人的行为。现在,作为一个地理事件的另一个人的行为只能以下列方式来影响我的行为,即任何地理事件都可以通过决定我的行为环境来影响我的行为(参见第二章)。可是,这种一般的观点并不包含关于特定行为环境的陈述,而这种特定的行为环境将说明社会团体形成的原因。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我们的经验”(we-experiences)并不是对团体行为作出贡献的唯一“经验”,但是,它们却是团体形成的必要条件。单单在我的行为场内存在其他人不会导致社会行为。如果有一个人或一群人挡住了我的去路,我将迂回前进,以便取得我所需要的东西,正如一个无生命的物体挡住我的通路时我将采取的行动一样。我的行为在第一个例子中如同在第二个例子中一样是很少社会性的。

    这些论点由于下列事实而显得有点学究气,即我们体验一个“我们”,一种对心理团体的归属;因此,看来可以很自然地把地理的团体或社会的团体与心理的团体联结起来。

    我们假定社会团体通过心理团体的中介而产生,这种动力联结的具体性质成为一个问题,它再次必须被概要地陈述。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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