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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作者:[德]库尔特·考夫卡黎炜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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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种可得性之间的可能冲突:训练

    至于痕迹如何使这些新过程更具可得性,对此问题我们尚未作出回答。我们能说的一切是,它必须依靠痕迹和新过程的性质。然而,有一个结论看来是相当可靠的:随着一个过程的重复,痕迹越来越具有可得性,这种情况会使它对其他过程具有更少的可得性。由此可见,一位教师在决定是否对学生进行训练时,他必须对自己的教学目标做到心中有数。训练无疑会使痕迹对一种活动变得越发可得,但是与此同时,却可能缩小了可得性的范围。
  痕迹的形成:“新”过程

    我们上面说过(见边码p.544),学习具有三种效应,现在,对我们来说,所剩的便是三种效应中的第一种效应:适当痕迹的创造。由于痕迹是由过程创立的,这就导致我们考虑与学习有关的过程本身。我们在前面曾经说过,可以把任何一种过程视作一种学习过程,因为它的重复本身不同于第一次发生的情况。因此,根据我们现在的上下文关系,当我们陈述过程的最初发生时,我们必须尽可能顾及上面阐释过的内容。我们在这里处理的问题曾被称作成就问题;但是,这个名称易使我们对该问题的态度产生偏见;我们认为有些过程是不容易产生的,开始时多少有点困难,嗣后逐渐获得成就,而且,正是由于它们的发生而提高了有机体的理智水平。但是,尽管这些事例是重要的,它们还不是现在必须加以考虑的唯一事例;我们必须在我们的调查中涉及每一种新过程,而不考虑每一种新过程引起的困难程度。当我们见到一种形状新颖的墨渍时,这样的知觉可以说是一个新过程;当我们走过美术画廊,看到一些新的图画时,其他的新过程又发生了;当我们第一次听到一个新的简单音调,或者一段复杂的音乐时,又一种新过程发生了。如果我们把这些例子与理解一个数学证明作比较的话,或者,甚至与发生或发明这样一个数学证明作比较的话,那么,我们便可以看到各种过程在特性上不同,在发生的难易度上也不同;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由于第二点的缘故,这种差异是一种等级的差异。在有些例子中,过程由接近刺激的力量当即引起,而在其他一些例子中,产生一个过程则需要长期而艰巨的努力;还有一些处于中间型的例子,例如一首复杂的乐曲,随着每一次新的重复便会使我们加深一次理解。然而,对所有这些事例来说,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方面:在有机体生活史的某个特定时刻,某个过程肯定会首次发生,而巨留下相应的痕迹,该痕迹将作为后来大量过程的发生条件而保持下去。该条件本身不是不可改变的,我们在前面两章中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尤其在我们的遗忘理论中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但是,事实是,每一种新过程都可能通过它的痕迹而潜在地影响后来的过程,所以,每个过程都可能改变有机体,也就是说,每个过程都是一个学习过程。如果我们把学习仅仅看作是机械的学习或运动技能的获得,或者把学习仅仅看作是迷津中或问题箱中操作的不断改进,那么我们关于这种成绩的科学态度肯定是有局限的。很清楚,对机械学习的强调已经导致了联想理论,而这种理论又依次影响了最初列举的其他成绩的解释。如果我们摆脱这种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是通过对经验主义的材料进行过分狭隘和片面的选择而强加到旧的理论上面去的),那么,我们便将对渐进学习中发生的过程获得更加丰富的见解。

    “天生的”和“获得的”

    与此同时,无生的过程和获得的过程之间由来已久的区分获得了新的方面。我在其他地方已经指出过(1932年),谈论天生过程(innate
  processes)是错误的。天生的东西只是结构,只有当特殊的力量引起过程时,结构才携带着过程。甚至当有机体还没有任何痕迹时,如果这时发生了第一批过程,这些过程仍然不能称之为是天生的:它们是无痕迹的有机体对一组特定刺激的反应。

    强调这一点似乎有点学究气。当有人谈到天生过程时,他决不会指其他任何东西。但是,正如使先前含蓄的东西变得明白起来一样,这种学究气通过对包含在理论中的假设进行一番系统的阐述,以便人们了解这些假设究竟是什么和不是什么,还是很有价值的。在我们的事例中,认为结构是天生的而过程不是天生的系统阐述,十分明确地增强了对自然…教养二分法(nature-nurture
  dichotomy)的理解。因为,它使得下述论点变得清楚起来,即每个过程都依靠一组条件,天生的结构是条件之一,官能的刺激是另一个条件,而组织的定律则是第三个条件。第二个因素对于“遗传对获得”的两难处境来说是外在的,这是每个人都承认的,尽管它看上去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论点。但是,第三个因素则完全超出了这一区分,这一点被忽略了,因为组织本身在传统的心理学体系中不起任何作用。结果,当格式塔心理学家引入组织的概念时,其他心理学家由于习惯于按照天生的和获得的思路来思考问题,从而把组织和组织定律解释成某种天生的东西,由因及果地把一种心理学的康德主义(Kantian)归之于格式塔理论。但是,正如我们已经强调过的那样,组织定律完全处于我们的二分法范围之外。电势定律,表面张力定律,极大或极小能量定律,等等,对任何一个系统都是适用的,从而也就不受这里所考虑的特定系统的支配,因为这些系统的性质将决定从这些普遍定律中产生的实际过程。如果我们把这些定律称之为天生的,那无疑是荒谬的;所谓天生仅仅指:正如它有赖于生物基础一样,它也有赖于系统的特定本质。

    几种过程

    1.直接的刺激-条件反射过程

    让我们回到过程本身上来。我们在描述学习时,把不依靠先前存在的痕迹而直接产生自刺激的学习包括在内,这样的描述是否正确?如果单单通过刺激便能产生某个过程的话,那么,当刺激反复进行时,痕迹又如何能起作用呢?换句话说,在这些情形里,学习能发生吗?这实际上是这样一个问题:学习在这些条件下是否发生,同一刺激的重复会不会产生同样的过程?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学习确实发生;一般说来,第二个经验不会与第一个经验一样。一方面,第二个经验是“熟悉的”,它是正在被认识的,从而与第一个经验不同。但是,与此同时,它也会在组织的某个方面发生质的变化。这种情况甚至对最为简单的可能过程也是同样适用的,譬如说,在黑色背景上看到白色的圆圈。我们关于心理发展早期阶段的一切知识都表明,由这种刺激引起的第一个过程要比后来的过程在鲜明性和确定性方面差得多;最初,出现一个模糊不清的圆形,然后才会在那里看到一个轮廓鲜明的圆形。当然,在刚刚出生的有机体的正常环境里不会包含这种简单的刺激,因此,不会引起这种简单的过程,但是,我们也无法相信,婴儿一开始看到自己母亲的脸和他以后看到母亲的脸会采取同样的方式。总之,我们必须说,由一个过程留下的痕迹肯定会对随着刺激的重复而发生的过程产生影响,甚至当第一个过程是由刺激直接地和唯一地决定时也是如此。

    2.一个过程转化为另一个过程

    关于痕迹对后来过程的影响之本质是我们目前要加以讨论的问题。此刻,我们转向这些过程的产生,它们并不与刺激处于这样一种简单的关系之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对一个刺激复合体S的反应R1变成了反应R2,于是问题便产生了:为什么会发生这种转化?在大多数场合,这种变化是通过将新的痕迹引入过程场而发生的,因此,我们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将有赖于我们关于痕迹对后来过程所施影响的讨论(尽管在这个问题上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即痕迹场拓展的问题),以及为什么它以特定方式产生了新过程R2。然而,还有其他的事例。整个材料可以同时地或半同时地呈现,也就是说,在一个时间单位里呈现,而特定过程则可能并不发生。“我试着向我的学生解释一个有关数论的稍有点难度的证明问题,我把所有的句子都结合在一起,小心翼翼地按正确顺序排列它们,并且尽可能表达清楚。但是,我在第一次证明时也许不可能取得多少成功。我的听众脸上现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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