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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床馐浴T谠偃鲜笛橹校ㄎ沂÷粤似渲械囊恍┫附冢琁材料(即孤立的材料)证明比R材料(即重复的材料)更优越,尽管这里的差别比用回忆来测试时要小得多。
然而,I-R差别本身也在再认实验中有所表现,这一事实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如果只用回忆实验来证明的话,那么,可以由下列因素来解释,这些因素对除了痕迹以外的功能负责。但是,再认是一种不同的功能,然而同样的效应(尽管在较小程度上)却在那里也出现了。由于这些因素肯定在两种功能中都起作用,从而促使我们在痕迹中寻求这些解释。
痕迹的群集
我们必须假设,痕迹中的哪种事件,以及哪些力量对这些事件负责,这个问题似乎来自以第一批结果为基础的思考和实验。关键在于对“孤立”的界定。一个成分何时被孤立?对此问题似乎有两个可能的答案:(1)当一个成分与所有其他成分相当不同时,而不管其他成分彼此之间如何不同;(2)当一个成分与其他成分中的每一个成分更加不同时,即比其他成分相互之间的不同更加不同时。如果
ABCD……代表不同的材料, A1A2……B1B2……代表每一种材料内部不同的材料,例如,不同的音节或图形,那么,两种形式的“孤立’习用下列方式来表示:
(1)A B C D E F G H
(2)A1 A1 C A3 A4 A5 A6 A7
例如,图
100中的A和B(摘引自冯·雷斯托夫的论文)表明了两种知觉的安排,这些安排与我们关于记忆材料的安排很相似。在第一行中,没有一个图形比其他图形更加显得与众不同,但是在第二行中,第三个图形一眼望去便突出来了,而其他图形则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聚集,其中没有一个特定的图形会突出地显示自己。由此可见,这行图形中的第三个图形与其他图形在显著性程度上是有差别的,但是,这种差别显然不是由于它与其他图形的相似或不相似,因为,第三个图形在第一行中与其他图形的差别并不比第二行中第三个图形与其他图形的差别更小,而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第二行中其他图形(除第三个图形外)形成了一种群集,这种群集在第一行的各个图形之间不曾发生过。至于为什么这些图形在一种情形里形成这样一种群集而在另一种情形里则不形成这样的群集,显然是由于我们空间组织中的相似定律。
这种来自知觉的类比对记忆是否适用,须在特定的实验中进行检验。在这些实验中,类型(1)的系列必须与类型(2)的系列进行比较。如果在这些实验中,类型(2)证明比类型(1)更加优越,正如它在知觉场中那样,那么,我们便有充分理由把这关键图形比其他图形更占优势的原因归之于这样的事实,即其他图形已经形成了群集,在该群集中它们失去了某些个性,并突出地衬托出关键成员,而在类型(1)中,却不可能发生这种聚集,从而在关键成员和其他成员之间没有任何差异。
这样一些实验已由冯·雷斯托夫加以实施,并获得了肯定的结果。我们在这里仅举一例:
在三天时间里,向15名被试每次出示由10个成分组成的三个系列中的一个系列。在出示了这些系列以后,被试必须花10分钟时间学习有意义课文,然后要求他们凭记忆尽可能多地写下这些系列中的项目(用保持成员的方法),给他们30秒钟时间进行这种操作。第一天,他们学习系列(1),这是由10个不同成分组成的,也就是一个数字、一个音节、一种颜色、一个字母、一个单词、一张照片、一个符号、一枚钮扣、一个标点符号、以及一种化合物名称。在其余两天里,将系列(2)和系列(3)中的其中一个出示给被试,系列(2)由一个数字和九个音节组成,系列(3)则由一个音节和九个数字组成。共有15名被试参与了这项实验。我现在将冯·雷斯托夫的图表重新列出,作为对这些结果的小结。表中的数字代表记住的成分数。由于在系列(2)和系列(3)里面,重复的成分数为孤立的成分数的9倍,因此,我们必须将重复的成分数除以9,以便使之可以与孤立的成分数相比较。
表27
系列
(1)
(
2)和(3)
R(重复的成分)
I(孤立的成分)
音节
6
34÷9=3。8[系列(2)]
12[系列(3)]
数字
6
24÷9=2。7[系列(3)]
9[系列(2)]
小计
12
58÷9=6。5
21
%
40
22
70
摘自雷斯托夫, p 320。数字表明记住的成分数。
上表包含一些结果,它们可以通过比较不同栏目中的数字而迅速读出。把第二栏和第三栏进行比较证实了用新方法(这种新方法是我们在上面提到过的)得到的第一种结果:孤立的成分与重复的成分进行比较所具有的优势。如果我们将第一栏与第三栏进行比较,我们便可以发现,在一组相似的成分中,一个单一成分的孤立,与另外一组成分之间彼此不同的一个“孤立”成分相比(像它们与关键成分不同一样),前者所起的作用大约是后者的2倍。实际上,谈论这种群集中的一个孤立成分是不恰当的。由于每个成分像每个其他成分一样与其他一些成分不同,因此,在关系到它们的回忆值方面,它们应当全都相等;这是可以由这些实验来证明的:系列(1)的关键成分的40%(也就是说,音节和数字)得到了回忆,而在同样的系列中,所有其他成分的回忆平均值是43%,这种差别是无意义的。
最后,让我们把第一栏和第二栏进行比较,我们发现系列(1)的成分比系列(2)和系列(3)中的重复成分记得更好。对此差异所作的解释是明确的:我们已经解释过R(重复的)成分与1(孤立的)成分进行比较而居于劣势,我们的假设是这样的,前者进行了聚集。系列(1)中的所有成分处于劣势提示了同样的解释:该系列中的所有不同成员在没有任何突出成员情况下形成了一种群集。这个系列中的一些项目比系列(2)和系列(3)中的重复项目更优越,我们可以用进一步的假设来对上述情况进行解释,也就是说,系列(1)中的不同成分的群集比系列(2)和系列(3)中的相似成分的群集具有较低程度的内聚力(cohesion)。这种假设并不作为一种特殊的假设用来解释这种特殊的效应,而是作为直接来自相似定律的假设来解释这种特殊的效应:如果群集是由相似性引起的,那么,内聚力程度必须是相似性的直接功能。
知觉中的记忆效应和过程之间的这种关系提出了一个涉及其本质的非常重要的问题。记忆效果是否由于一种知觉组织,而痕迹仅仅保持了一种结构,它具有产生痕迹的那种兴奋的特征,或者说,决定知觉中过程分布的同样因素是否在痕迹群集的形成中也起作用?后一种解释要比前一种解释更加意味着痕迹的一种动力性质,因为按照这种解释,在痕迹系统中将发生一些事件,这些事件为它们提供了一种原先的兴奋所不具有的组织。
在冯·雷斯托夫实验中,这一程序实际上排除了第一种解释,从而迫使我们接受第二种解释。不同的成分被相继呈示,所有彼此不同的成分的系列呈现在先,而一个成分(或者在另外的系列中两个不同的成分)突出于其余相似成分的那种系列则呈现在后,而且这种突出成分往往出现在一个系列中的第二位或第三位。因此被试不可能知道它是那个孤立起来的成分,他甚至不可能知道,该系列将会包含这样一个成分。绝对没有理由认为,为什么认知觉上说关键的成分应当被孤立起来。它的孤立证明了回忆中起作用的一个因素,这一事实似乎要求这样一种解释,即它是在痕迹系统中被孤立起来的;它也依次意味着,痕迹系统内发生的组织过程与知觉兴奋的组织一样,遵循着同样的定律。这证明了我们的组织定律可以应用到痕迹中去,我们在前面曾经这样说过(见边码p.464)。确实,我们的证明只涉及相似定律;至于接近性,在记忆中也像在知觉中一样具有一种效应,它取决于我们第一次讨论中出现(第四章,见边码P.165)的两种因素的密切关系;下面的讨论将补充实验证据。在痕迹转化中,其他定律的效应同样也会在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