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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作者:罗素-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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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观念与观念的联合。凭这个原理,他打算给种种精神现象作出决定论的说明。该学说在本质上和以巴甫洛夫的实验为根据的比较新近的〃条件反射〃论是一样的。唯一的重大区别是,巴甫洛夫讲的条件反射属于生理学,而观念联合则是纯粹心理方面的事。因此,巴甫洛夫的研究工作能加上一个像行为主义者加给它的那种唯物的解释,而观念联合却发展到一种多少有些跟生理学无关的心理学。从科学上讲,毫无疑问条件反射原理比旧原理前进一步。巴甫洛夫的原理是这样:设有一个反射,即由乙刺激产生丙反应,再设某个动物在受到乙刺激的同时屡次受到了一个甲刺激,那么往往到最后即使没有乙刺激,甲刺激也会产生丙反应。决定这种事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是一个实验问题。很明显,如果把甲、乙、丙换成观念,巴甫洛夫的原理就成了观念联合原理。

  无疑问,这两个原理在某个范围内都是正确的;唯一引起争论的问题是这个范围的广度问题。就像某些行为主义者讲巴甫洛夫原理时夸大了这个范围的广度,边沁和他的信徒们讲哈特里原理时也夸大了这个范围的广度。

  对边沁来说,心理学中的决定论很重要,因为他想要制定一部会自动使人善良有德的法典,更广地说,制定一个这样的社会制度。在这一点上,为了给〃德〃下定义,他的第二个原理即最大幸福原理就是必要的了。

  边沁主张,所谓善便是快乐或幸福(他拿这两个词当同义词使用),所谓恶便是痛苦。因此,一种事态如果其中包含的快乐超过痛苦的盈余大于另一种事态,或者痛苦超过快乐的盈余小于另一种事态,它就比另一种事态善。在一切可能有的事态当中,包含着快乐超过痛苦的最大盈余的那种事态是最善的。

  这个学说结果被人称作〃功利主义〃,并不是什么新东西。

  早在1725年哈契逊已经提倡过它。边沁把它归功于普利斯特里,不过普利斯特里对此倒没有特别资格。实际上洛克的著作中就包含有这个学说。边泌的功绩不在于该学说本身,而在于他把它积极地应用到种种实际问题上。

  边沁不仅主张善即是一般幸福,而且主张每个人总是追求他所认为的自己的幸福。所以,立法者的职责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造成调和。我不偷窃,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但是除非存在着有效的刑法,这并不符合我的利益。因而刑法是使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一致的一个方法;这便是刑法存在的理由。

  用刑法来惩治人是为了防止犯罪,不是因为我们憎恨犯人。刑罚分明比刑罚严厉重要。当时在英国,有许多很轻微的犯罪也不免遭死刑,结果陪审员们因为觉得刑罚过分,常常不肯判罪。边沁提倡除极恶犯外对一切犯罪废止死刑,在他逝世以前,刑法在这一点上有了缓和。

  他说民法应当有四项目的:生存、富裕、安全、平等。可以注意到他不提自由。事实上,他是不大爱好自由的。他赞赏法国大革命以前的仁慈的专制君主——凯萨琳大帝和弗朗西斯皇帝。他非常轻蔑人权说。他讲,人权纯粹是胡话;绝对的人权,是浮夸的胡话。当法国的革命者提出他们的〃人权宣言〃的时候,边沁把它叫作〃一个形而上学的作品——

  形而上学的neplusultra(极点)〃。他说它的条文可以分为三类:(1)无法理解的,(2)错误的,(3)既无法理解又错误的。

  边沁的理想和伊壁鸠鲁的理想一样,不是自由是安全。

  〃战争和风暴读起来最妙,但是和平与宁静比较好消受。〃

  他向急进主义的逐渐发展有两个根源:一方面是从关于快乐和痛苦的计算推出来的一种平等信念;另一方面是把一切事情都付诸他所理解的理性去裁定,这样一个百折不挠的决心。他对平等的爱好在早年曾经促使他主张人的财产由儿女均分,反对遗嘱自由。在晚年,这又促使他反对君主制和世袭贵族政治,倡导包括妇女有投票权的彻底民主制。他不肯抱没有理性根据的信念,因而他排斥宗教,包括信仰上帝;

  因而他对法律中荒唐和破格的地方,不管其历史起源多么古老,都抱着尖锐的批判态度。他不愿意拿任何事情是传统的为理由来原谅这件事。他从青年时代初期起就反对帝国主义,不论是英国人在美洲推行的帝国主义,或是其他民族的帝国主义;他认为保有殖民地是一件蠢事。

  由于詹姆士·穆勒的影响,才使边沁在实际政治上采取一定的立场。詹姆士·穆勒比边沁小二十五岁,他是边沁学说的热诚信徒,然而也是一个积极的急进主义者。边沁赠给穆勒一所房子(这所房子以前曾属于密尔顿),而且在他编写一部印度史的时候给他经济上的帮助。这部历史完成后,东印度公司给了詹姆士·穆勒一个职位;后来东印度公司也聘任了他的儿子,一直到由于印度暴动的结果而撤销它时为止。詹姆士·穆勒非常钦佩孔多塞和爱尔维修。他和那个时代的所有急进主义者一样,信服教育万能。他在他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身上实践自己的学说,其结果有好有坏。

  最重大的坏结果是,约翰·斯图亚特甚至在发觉了他父亲的见解一向很狭隘的时候,也决无法完全摆脱掉他父亲的影响。

  詹姆士·穆勒和边沁一样,认为快乐是唯一的善,痛苦是唯一的恶。但是他又像伊壁鸠鲁,最看重适度的快乐。他认为知识上的乐趣是最高的乐趣,节制是首要的美德。他的儿子说:〃·激·烈·的·事·物在他说来是轻蔑非难的对象〃,又补充说,他反对现代人的重感情。他和整个功利主义派一样,完全反对各样的浪漫主义。他认为政治可以受理性支配,并且指望人们的意见可以由证据来决定。如果论争中的对立双方以同等的技巧各陈己见,那么万无一失,过半数人会得出正确判断——他这样主张。他的眼界受到了他感情性质贫乏的限制,但是在他的限度以内,他具有勤勉、无私、讲理性的长处。

  他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生于1806年,他继续奉行一种略有缓和的边沁派学说直到1873年逝世。

  边沁派完全缺乏动人感情的力量,若考虑到这一点,在整个十九世纪中期他们对英国的立法和政策的影响可算大得惊人了。

  边沁提出了种种议论,支持全体幸福即summumbonum (至善)这个看法。这些议论有的是对其它伦理学说的尖锐批评。在他写的论政治谬论的著作里,用一种似乎讲在马克思前头的言词说,温情道德和禁欲道德满足统治阶级的利益,是贵族政体的产物。他继续说道,宣扬牺牲之道德的人并不是受谬见之害的人:他们是想要别人为他们而牺牲。他说,道德秩序是由利害平衡产生的结果。统治团体伪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已经利害一致,但是改革家们指明这种一致还不存在,他们努力要使它实现。他主张只有效用原则能在伦理学和立法中当一个判断标准,奠定一门社会科学的基础。他支持他这条原则的明确理由主要是,这条原则实际是表面上相异的各种伦理学体系暗中含有的。不过,要给他对各种伦理学体系的概观加上严格限制,他这话才似乎有道理。

  边沁的学说体系中有一处明显的疏漏。假如人人总是追求自己的快乐,我们怎么能保证立法者要追求一般人的快乐呢?边沁自己的本能的仁慈心(他的心理学理论妨碍他注意到它)使他看不见这个问题。假使他受聘请为某个国家草拟一部法典,他会按照他所认为的公众利益制订他的提议,而不为了促进他个人的利益或(有意识地)促进本阶级的利益。

  但是,假使他认识到这个事实,他当初就不得不修改他的心理学学说了。他好像是这样想的:通过民主政体,结合适当监督,可以控制立法者,使得他们只有凭自己对一般公众有用处才能促进他们的私人利益。在当时,要给种种民主制度的作用下一个判断,材料是不多的,所以他的乐观主义也许还情有可原,但是在我们这个令人多幻灭感的时代,这种乐观主义就似乎有点天真了。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他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A ism)中提出了一个议论,真谬误得难以理解他怎么会认为它是正确的。他讲:快乐是人想要的唯一东西;因此快乐是唯一要得的东西。他主张,看得见的东西只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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