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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凡朔小余五百四十七巳上,其月大。
加大余七,小余四百三十七太;凡四分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小余满日法去之,从大余;满六十去之,命如前,为上弦日。又加,得望、下弦、后月朔。朔余满五百三十七,其月大,减者小余。
推二十四气术:
以月法乘闰余,又以章岁乘朔小余,加之,如气法得一,为日,命朔算外,为冬至日。不尽者,以十一约之,为日分。
求次气:加日十五,日分九千三百一十五,小分一;小分满八从日分一,日分满度法从日一;如月大小去之,日不满月,算外,为次气日。其月无中气者,为闰。
求朔望入气盈缩术:
以入气日算乘损益率,如十五得一,余八已上,从一;以损益盈缩数为定盈缩。其入气日十五算者,如十六得一,余半法已上亦从一,以下皆准此。
推土王术:
加分至日二十七,日分一万六千七百六十七,小分九;小分满四十从日分一,满去如前,即分至后土始王日。
推没日术:
其气有小分者,以八乘日分,内小分,又以十五乘之,以减没分;无小分者,以百二十乘日分,以减之;满没法为日,不尽为日分,以其气去朔日加之,去、命如前。
求次没:加日六十九,日分四万九千三百七十二;日分满没法,从日,去、命如前。
推入迟疾历术:
以周通去朔积日,余以周法乘之,满周通又去之,余满周法得一日,余为日余,即所求年天正朔算外夜半入历日及余。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千一百三十五,满周日及日余去之。
求次日:加一,满、去如前。
求朔望加时入历术:
以四十九乘朔小余,满二十二得一为日余,不尽为小分,以加夜半入历日及余分。
求次月:加日一,余二千四百八十六,小分二十一,满、去如前,即次月入历日及余。
求望:加日十四日,余千九百四十九,小分二十一半,满、去如前,为望入历日及余。
推朔望加时定日及小余术:
以入历日余乘所入历日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法而一,为定积分。如差法乃与入气定盈缩,皆以盈减、缩加本朔望小余;不足减者,加日法乃减之,加时在往日;加之,满日法者去之,则在来日;余为定小余。无食者不须气盈缩。
角十二度亢九度氐十五度房五度心五度尾十八度箕十一度
东方七宿七十五度
斗二十六度牛八度女十二度虚十度危十七度室十六度壁九度
北方七宿九十八度
奎十六度娄十二度胃十四度昴十一度毕十六度觜二度参九度
西方七宿八十度
井三十三度鬼四度柳十五度星七度张十八度翼十八度轸十七度
南方七宿百一十二度
推日度术:
置入元至所求年,以岁分乘之,为通实,满周天分去之,余如度法而一,为积度,不尽为度分。命度以虚七度宿次去之,经斗去其分,度不满宿,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所在度及分。以冬至去朔日以减分度数,分不足减者,减度一,加度法,乃减之,命如前,即天正朔前夜半日所在度及分。须求朔共度者,用去定用日数减之,俟后所须。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宿次去之,经斗去其分。
求次日:加度一,去、命如前。
求朔望加时日所在度术:
各以定小余乘章岁,满十一为度分,以加其前夜半度分,满之去如前。凡朔加时日月同度
求转分:以千四十约度分,不尽为小分。
求望加时月所在度术:
置望加时日所在度及分,加度一百八十二,转分二十五,小分七百五十三;小分满千四十从转分一,转分满四十一从度;去、命如前,经斗去转分十,小分四百六十六。
求月行迟疾日转定分术:
以夜半入历日余乘转差,满周法得一为变差,以进加、退减日转分为定分。
推朔望夜半月定度术:
以定小余乘所入历日转定分,满日法得一为分,分满四十一为度,各以减加时月所在度,即各其前夜半定度。
求次日:以日转定分加转分,满四十一从度,去、命如前;朔日不用前加。
推五星术:
木数,千七百万八千三百三十二四分
火数,三千三百二十五万六千二十六。
土数,千六百一十二万一千七百六十七。
金数,二千四百八十九万八千四百一十七。
水数,四百九十四万一千九十八。
木终日,三百九十八,日分,三万七千六百一十二四分。
火终日,七百七十九,日分,三万九千四百六十六。
土终日,三百七十八,日分,三千八百四十七。
金终日,五百八十三,日分,三万九千二百九十七。晨见伏,三百二十七日,分同;夕见伏,二百五十六日。
水终日,百一十五,日分,三万七千四百九十八。晨见伏,六十三日,分同;夕见伏,五十二日。
求星见术:
置通实,各以数去之,余以减数,其余如度法得一为日,不尽为日分,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后晨平见日及分。其金、水,以夕见伏日去之,得者余为夕平见日及分。
求平见见月日:置冬至去朔日数及分,各以冬至后日数及分加之,分满度法从日,起天正月,依大小去之,不满月者为去朔日,命日算外,即星见所在月日及分。
求后见:各以终日及分加之,满去如前。其金、水各以晨夕加之,满去如前,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木:平见在春分前者,以三千三百四十乘去大寒后十日数,以加平见分,满法去之,以为定见日及分。立秋后者,以四千二百乘去寒露日,加之,满同前。春分至清明均加四日,后至立夏五日,以后至芒种加六日,均至立秋。小雪前者,以七千四百乘去寒露日数,以减平见日分;冬至后者,以八千三百乘去大寒后十日数,以减之;小雪至冬至均减八日,为定日数。初见伏去日各十四度。
火:平见在雨水前,以二万六千八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数;在立夏后,以万三千四百四十乘去立秋日数,以加见日分,满去如前;雨水至立夏,均加二十九日。小雪前,以万一千五百八十乘去处暑日数;冬至后,以三万四千三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数,满去如前,以减之;小雪至冬至,均减二十五日。初见伏去日各十七度。
土:平见在处暑前,以万二千三百七十乘去大暑日数;白露后,以八千三百四十乘去霜降日数,以加见日分,满去如前;处暑至白露均加九日。小寒前,以四千九百八十乘去霜降日数,小寒至立春均减九日,立春后减八日,启蛰后去七,气别去一,至谷雨去三,夏至后十日去一,至大暑去尽。初见伏去日各十七度。
金:晨平见,在立春前者,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小寒日数小满后,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夏至日数,以加见日分,满去如前立春至小满均加三日。立秋前,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小暑日数,小雪后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冬至日数,满去如前,以减之,立秋至小雪均减三日。夕平见,在启蛰前,以六千三百九十乘去小雪日数。清明后,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芒种日数,满去如前,以减之,启蛰至清明均减九日。处暑前,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夏至日数;寒露后,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大雪日数;以加之,处暑至寒露均加九日。初见伏去日各十一度。
水:晨平见,在雨水后、立夏前者,应见不见。启蛰至雨水,去日十八度外、四十六度内,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见;无者不见。立夏至小满,去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见;无者亦不见。从霜降至小雪加一日,冬至至小寒减四日,立春至雨水减三日。冬至前,一去三,二去二,三去一。夕平见,在处暑后、霜降前者,应见不见。立秋至处暑,夕有星,去日如前者,见;无者亦不见。霜降至立冬,夕有星,去日如前者,见;无者亦不见。从谷雨至夏至,减二日。初见伏去日各十七度。
行五星法:
置星定见之前夜半日所在宿度算及分,各以定见日分加其分,满度法从度。又以星初见去日度数,晨减、夕加之,满去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