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那些急需移植的病人。如果照顾病人和移植器官的是由同一个单位负责,则他们会否为了急于救人,而在未确定捐赠者是否死去前,便匆匆将他的器官拿走呢?
器官移植面对最大的难题是可供移植的器官远远少于实际的需求。所以,可供移植的器官亦成了珍贵的医疗资源,如何将它们分配给适合的病者亦是器官移植所要处理的另一难题。问题是:或许某几个病人身体的组织都适合接受某器官,则我们应该将这这器官移植到哪个病人的体内呢?这是个医疗资源分配的问题,却更是一个生死存亡的问题。或许有人认为应该以病人的年龄或对人类的贡献等为考虑的标准,但可能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或以抽签的方法处理是较为公平的做法。
为了解决器官不足的问题,亦有人主张将器官买卖合法化。但是,如果将器官买卖合法化,那会否令出于舍己的心而愿意捐赠器官的人减少呢?到时出现的情况可能是富有的人将会有大量的器官供他们选择,但贫穷的人将会更难找到愿意将器官捐赠给他们的人。而且,那要将器官出售的将会是富有的人或是贫穷的人呢?贫穷的人会否最终成为器官买卖合法化的受害人?器官商品化会否加深了社会的不义呢?
为了解决器官不足的问题,也有人主张将动物的器官移植到人类体内,供人类使用。目前研究的重点是如何克服跨物种所导致的排斥问题。《创世记》第一章记载神创造万物时“各从其类”,但为了挽救人类的生命,我们也要考虑动物器官移植。然而,如果某移植入人体内的动物器官感染了该种动物才会染上的疾病,但由于该器官存留在人体内,则会否令该种疾病变种为一种能够感染人类,但人类却没有任何抗体抵御的疾病,从而令数以十万计的人类染病死亡呢?因此,或许人造的器官将会是更佳的选择。
捐赠器官具体地肯定了信徒“对邻舍的爱”,亦贯彻了人与人要“彼此分担”的原则。所以,在犹太——基督教传统中,只有少数反对解剖尸体及移走器官的正统犹太教徒反对器官移植。大部分接受犹太教及基督教信仰的人都支持可再生器官和肾脏的移植,亦鼓励人自主地决定在死后捐出器官,以帮助有需要的病人。而虽然捐赠器官是极有爱心的行为,但他们并不鼓励,甚至反对活人为了捐赠某器官而要冒近乎自杀的风险。
问题研讨
一、供移植的器官可分为哪两类?请就上文分析器官移植涉及了哪些道德的问题。
二、圣经时代的人视血为生命,现代人亦明白血在挽救生命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无容置疑的。那么,如果捐血是肯定能够给别人带来帮助,你可想过养成捐血的习惯吗?
三、器官移植无疑可以给有需要的人带来决定性的帮助,但问题始终是没有足够的器官来帮助有需要的人。人愿意死后捐出器官吗?是否有什么拦阻你的决定呢?捐赠器官是否跟“爱人如己”、“管家职分”等概念相称呢?
阅读建议
1.AlbertR。Jonsen;RobertM。Veatch&LeroyWalters;SourceBookinBioethics:ADocumentaryHistory。WashingtonD。C:GeogetownUniversityPress;1998
2.GilbertMeilaender;Bioethics:APrimerforChristians。GrandRapids:Eerdmans;1996
3.ThomasA。ShannonAnIntroductiontoBioethics。Mahwah:Paulist1997。
4.AndrewC。Varga;TheMainIssuesinBioethics。NewYork:Paulist;1984
5.RobertM。Veatch;TransplantationEthics。WashingtonD。C:GeorgetownUniversityPress;2000。
八。伦理篇/叶敬德 第79课 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乃源自希腊文,字面的意思是“美好、幸福的死亡”。然而,何谓美好、幸福的死亡却可能是见仁见智的问题。或许中国人视“寿终正寝”为安乐的死亡;但在某些历史的时空,人或许视战死沙场或是为了信仰而殉道为幸福的事。因此,仅仅知道安乐死一词的字面意义并不能够帮助我们明白今天所面对的是什么道德问题。
基本上,今天所讲的安乐死是指有意地、有所作为或有所不为地杀死那些被视为没有价值生存的人。从前某些国家或许为了社群整体的利益而抛弃老、弱、伤、残的成员。自十九世纪开始,现代的安乐死问题开始受到关注。及至二十世纪,纳粹德国于一九四零至四一年间,假优生学的名义,在德国及奥地利,将超过八万名患上精神病、癫痫病、弱智及畸形的人合法地送进毒气室。这件残酷的历史事实亦令好些人反对立法容许安乐死,因为他们恐怕这些法例会被滥用而令无辜的人被杀害。
为了回应这种反对安乐死的态度,遂有人以自愿、不自愿和非自愿及主动或有所作为和被动或有所不为作标准,将安乐死分为几类。
第一,如果病人是不自愿的,则不论是有所作为或有所不为而令其死亡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不合法的。
第二,如果病人是非自愿的,意思是病人或许太年老,或许太年轻,或许是精神病患者,或许是弱智人士,或许是已经昏迷而不能够自己作出决定,则其代理人将会为其作决定。该代理人或许是他在神志清醒时所指定的某些人或组织,或许是他的至亲,或许是法律所认可的组织,例如医院的生命伦理委员会等。而该代理人的责任是以病人的利益作为其考虑的前设。如果病人的脑部或脑干已经死亡,他仅是靠着机器来维持呼吸和心跳,则撤除这些机器亦仅是承认其死亡的事实,则该代理人可以决定以被动的、有所不为的方式让病人离开世界。而基督教也不赞成无止境地以机器支援一个已经死亡的人躯体。而既然病人事实上是已经死去,这种做法也不可以算是安乐死。但是,如果该病人的脑部或脑干并未死亡,而该代理人却决定主动地、有所作为地将他杀死,则该决定将会是不道德的,甚至是犯法的。
第三,如果病人在失去判断能力前已经留下清晰的指引给其代理人,就是当那能够令其死亡的疾病发作时,不要以特殊的医疗方法勉强救回其生命。特殊的医疗方法是指那些使用后却不能给予病人合理的生命前景的医疗方法。例如;某患有严重心脏病的病人,在他神志清醒时曾经要求有关方面,当他再度病发时,不要再用任何只能短暂地延迟其死亡时间的方法救他,因为纵使他暂时被救活,他也只能够等待下一次病发,他是没有可能在相当程度内自己照顾自己,也没有可能过着近似一般人的生活。所以,与其延续其极低素质的生命,不如让他安然离世。这是一种自愿的和有所不为的安乐死。而这种的安乐死也并没有什么道德争议性,因为我们并没有权利或义务,也不能够无止境地或无约制地使用现代的医疗技术,令人长期生活在毫无意义的痛苦中。当然生命是宝贵的,或许我们以为这样做是为了救人,但我们可曾想过,这种做法是否滥用了现代科技,意图扮演神的角色叫神也愿意他离开世界的人被迫留下来忍受神所不愿意他受的痛苦呢?
第四,或许病人是自愿的,但他选择的是被动的、有所不为地面对死亡。意思是病人拒绝治疗而让疾病取其性命。问题是基督教相信,信徒是生命的管家,他们的责任是在可行的范围内保持身体的健康,但放弃治疗是否有违管家的职分呢?首先我们要明白,基督教也相信,神赐人自由的意志,自主的人生才是有意义的人生。所以,病人的选择必须要体现其自主性。意思是病人必须要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充分了解拒绝治疗所带来的后果,然后作出负责任的决定。这样的决定才可以算是自主的决定。而如果所谓的治疗根本并不能够给病情带来任何帮助,即治疗只能够稍微延长其生存的时日,却不能够有效地减轻疾病为他所带来的痛苦;或治疗所带来的生存机会并不比死亡高,那么病人拒绝治疗便是一个合理的决定。然而,如果治疗是有相当的机会,能够帮助病人战胜病魔的,则病人更不应该放弃治疗。因此,如果病人拒绝那能够令他有相当机会康复的治疗,那我们便要尝试了解病人是否不明白接受和拒绝治疗的后果,或是他是因为其他的原因而放弃治疗。或许是因为经济的因素,或许是感到亲友的厌弃等。而作为信仰的群体或个人,我们又可以给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