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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解释 张五常-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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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六九年夏天回港度假,一天下午,在铜锣湾我坐在路旁一个生果木箱上让一个孩子擦皮鞋,说好是一元的。这孩子刚开始擦右鞋,另一个孩子走来,一言不发,把我的左脚放上他的木盒,替我擦左鞋。觉得奇怪,我问:「怎样算钱呀?」其中一个孩子答:「给我们每人五角。」当我跟发现他们互不相识,突然如中雷击,心想:「天啊!这就是高斯所说的市场了。」是的,如果我穿的不是同样的鞋子,而是一鞋一靴,交易一分为二不可能那样顺利!(按:后来香港政府禁制街上擦鞋,捕小孩如捕小贩!)
    这个难得的小经验使我得到启发,以不同的角度重读高斯的旧作。当时我正开始跑工厂,查询件工合约。这二者的合并及跟的推理,促成上文提到的自己一九八三年发表的公司文章,而更重要的是促成上节的合约一般理论。
    修改一下,高斯提出的问题重要。在私有产权的局限下,一个生产要素的主人可以选择
    (一)自己生产而把产品出售于市;
    (二)把生产要素断权出售(劳力断权出售是奴隶市场);
    (三)经过合约的安排,把生产要素的某些使用权交给一个企业家或经理,换取(金钱)收入。公司的形成是第三项选择。很有趣的问题:如果私有产权不存在,因而没有上述的三项选择,我们不难明白劳力或员工要受管理人或上头的指导;但为什么私产劳力的主人,会放弃市价的指引,把劳力的使用权交出去而为人所役呢?后者是选取有形之手了。
    不选择市价指导而选择为人所役──参与公司组织──理由当然是因为收入较高。但较高的收入从何而来呢?一个答案是经理的指导比价格的指导准确。但一般来说,这是不可能的。经理要看市场作决策,其判断不可能比市价直接指导来得准确,更何况经理的服务是要收钱的。因为专业生产有利可图,要分工合作,所以组织公司吗?不对。专业合作生产有巨利可图是对的,但从我们分析件工时可见,原则上每个专业者的贡献可以有价,而安排合作的经理服务也有价。增加一点想象,在交易费用不存在的情况下,分工合作是不需要由多人组合而成公司来处理的。广泛一点看,整个市场永远都是分工合作,原则上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自己单人经营小企业,然后经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指导专业生产与合作事宜。
    艾智仁与德姆萨茨于一九七二年发表的大文(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就直指分工合作的重要,但在合作之际有人卸责(shirk),有人偷懒,需要监管(monitor)。他俩之见,公司是为利便这监管而成立的组织。也不对。卸责等行为是不履行合约的行为,而依照本卷第四章提出的履行定律,是因为每项微小的生产贡献没有被量度而订价。换言之,卸责等行为的本身是因为公司组织的合约安排不够全面,量度订价不足,不能尽靠无形之手。有形之手是因为公司组织而起,不是因为要监管而组织公司。
    我认为高斯以厘订价格的交易费用过高作为公司的成因,大致上是对的,虽然在下节我会申述不容易知道公司究竟是何物。关于厘定价格的困难,我在上节补充了高斯的分析。这里还要多加一点。那就是在合作生产的过程中,好些时我们不容易把每人的个别贡献分开。例如拋光可以各自为战,分开以件数算工资,但几个人一起操作电镀,分开量度个别贡献就很麻烦。不是不能,是费用高。
    任何不是直接量度产品或贡献的其它量度,都是委托(proxy)性的,而其中比较常见的是以时间算工资。我说过了,除非买美女陪伴,时间的本身不是产品,而这委托于时间的量度算工资有履行合约的困难,需要有形之手作监管、指导,合约因而有使用条款,有结构性。
    高斯所说的公司代替市场不是正确的看法,容易误导。一个比较正确的看法,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回到我们上文的两个小孩擦鞋的真实例子,交易一分为二,每人五角,是产品市场。现在假设有第三个孩子雇用他们,成立公司,以时间算工资,而作为经理的第三个孩子收顾客一元擦一双。以时间工资雇用那方面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了每鞋五角的产品市场。另一方面,小经理收顾客一元一双是另一个新创的产品市场。
    这里有两点是要注意的。第一,例子中的两个五角交易被两张时间工资合约代替了,再加新创的一元一双产品交易,当然不会节省交易费用。但我加进第三个孩子只是一个示范假设。真实世界的生产,这安排可以省却很多交易与减少很多厘订价格的麻烦,上节是分析过的。第二,三个孩子的例子,作经理的收入不是零。以时间算工资,擦一双鞋的工资成本必定要低于一元才可以有经理小孩的参与,因为这小经理的服务是要有回报的。
    最正确的看法,不是公司代替市场,也不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而是一种合约代替另一种合约。因为零碎的生产贡献多而复杂,订价费用烦而高,市场就以其它合约代替。这些代替的合约不全部直接量度生产的贡献而订价,通常以一个委托之量订价处理。我提出的履行定律说后者合约会有使用条款,要监管。在私产局限下,选择其它合约要按我在上章提出的选择定律,其目的是要减低交易费用。公司的成因,是量度生产贡献与厘定价格的(交易)费用高于监管及指导使用的(交易)费用。都对,但公司究竟是何物还有疑问。
    (《经济解释》之九十二)
    第三节:界定公司的困难
    一九六九年我问高斯:「如果一个果园的主人以合约聘请一个养蜂者以蜜蜂传播花粉,增加果实,那算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我见他答不出来,就知道公司的界定有困难。
    在私有产权的局限下,从法律、税务、商业注册等角度看,一家公司的界定是明确的。这是因为在竞争中资产负债要有界定。无论是一个人,一个法人(legal entity),一家企业或一家公司,债务或税务上都要有明确的责任界定才可以治之于法,虽然有关的法律可以很复杂。
    然而,我们这里的兴趣是从生产的角度看公司的组织。那是另一回事了。可不是吗?原则上,一个生产组织可以没有商业注册,所有参与合作生产的成员各顾各的自负盈亏,又或者每成员各有各的商业登记,自交商业税。资产负债的界定与生产组织的界定不是同一回事,前者明确,后者模糊。一个生产组织的范围往往无从界定,除非特殊情况,我们不知道公司是什么。这是说,从生产的角度看公司,我们不能在真实世界指出一家公司从哪里起,到哪里止。
    果园与蜜蜂是好例子。果园的主人聘请养蜂者传播花粉,可以采用工资合约,可以采用租蜂合约(实际上二者皆有,租蜂远为普遍),也可以采用分成合约(原则上可以,但没有见过)。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从税务的角度看,一个商业注册(牌照)是一家,两个注册是两家。但从生产的角度怎样看呢?
    一般经济学者会认为,果园主人以工资合约雇用养蜂者是一家公司,但租用蜜蜂却是两家公司了。同样的服务,同样的合作生产,为什么转换了合约安排公司的数目会变?又为什么转换合约公司的大小会跟变?说得通吗?经济学者认为雇用是一家租蜂是两家,是错觉,因为租蜂的养蜂者通常服务多个果园,为了生意方便自取商业牌照,而受雇的养蜂者则没有牌照。然而,一个养蜂的注册公司可以把员工的服务与果园的主人洽商,以时间工资论薪酬。事实上,很多顾问公司,其服务是以时间工资算的。界定公司不可以看合约的安排作决定,转来转去,因为无论你以怎样的合约安排来界定公司,我可以轻而易举地举出反证的例子。
    考虑今天的大百货公司吧。在一个多层而大的商场内,数十家商店各有各的名字,各有各的商业牌照。他们租用场地,每店交基本租金加一个总销售量的百分率。是多少家公司?数十家吗?但这些商店有一个组合的安排,个别不同店名之外,还有一个统一的百货公司之名,如吉之岛、西武、崇光、永安等,有统一的收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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