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作者H。 Higgs只调查了一个农户,其分成率竟然刚好是五十、五十!虽然Higgs指出这分成率在真实世界有变化,但他还认为主要是风俗习惯决定的。
一传十,十传百,无意的误导害人不浅。作为学生习作,我的佃农理论是由市场竞争与农地的肥沃程度、地主与农户的土地投资等决定分成率。一九六七年把一篇文稿寄到《美国经济学报》,老编竟然说虽然文章不错,但评审者坚持分成率是风俗决定的,不放弃市场的决定就不能发表!最不幸的可能是芝加哥的庄逊(D。 G。 Johnson)。这位农业经济大师于一九五○年发表的佃农分析,其结论脱不了传统的「无效率」。但庄逊是知道这结论是有问题的,只是方程式来来去去还是那样说。他后来告诉我,当年推不出满意的结论,是因为所有传统之见都说分成率是五十、五十,习惯不变。他读到我论文的附录,一九三二年中国二十二个省份、七个农地级别的佃农合约分成率,地主分成最低是百分之二十九,最高是百分之六十九,不禁叹息那所谓风俗习惯的无稽!
传统的佃农分析,是农户的劳力投入,在均衡点上劳力的工资等于农户分成的边际收益。这是政府抽税的分析了。有两处大错。其一是农户的劳力投入低于固定租金的,所以地主的分成所得远低于固定租金的合约安排。但地主是有权采用后者合约的。可以多收租金的合约安排为什么地主不采用?其二是佃农的劳力投入低于固定租金合约或工资合约,农户的分成所得高于另谋高就可得的工资。这是说,农户有多了出来的租值收入,但却不是地主,而在竞争下无主的收入是不能存在的。
我的佃农理论的基础简单而传统:局限条件是
(一)土地是私产;
(二)农户要竞争,地主也要竞争;
(三)农户的分成所得在竞争下等于另谋高就的工资;地主的分成所得等于另找租客的租值。与传统分离的,是我让分成率由市场的竞争决定(废除风俗习惯之见),而每个农户租用的土地面积也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
有了明确的局限条件与分析架构,推出理论本应易如反掌。但佃农分析有一个困难,我要苦思两天才得到答案。那是合约分成是一个百分率,不是经济学者惯见之价。这含意佃农合约中必定有其它条款才能成事,而这条款的约订是佃农劳力与土地租用的比率。后来在芝加哥大学找到的十多份中国佃农合约版本皆如是那是说,土地与非土地的生产要素皆约订。
以劳力(或非土地生产要素)之量使农地的平均租值达最高点,租出给一个农户的土地面积就决定了。地主的分成比率,是最高的土地平均租值除以土地的平均产量。这样,佃农合约的生产效果,与地主自耕、固定租金合约、雇用农工合约等的生产效果相同。在均衡上,劳力的边际产值等于劳力另谋高就的工资,而土地的边际产值等于土地的最高平均租值。逻辑上这些结论不可能错,问题是不同的合约安排有不同的交易费用,而我们也要解释,为什么在产权与竞争局限相同的情况下,会有不同合约安排的并存。
(《经济解释》之八十五)
第四节:交易费用与选择定律
让我们回到本章第二节所说的履行定律,再深入一点地分析交易费用与监管问题。先从书本上所说的工资合约说起吧。工资雇用合约被书本简化为以时间工资购买劳力,不论其它,合约结构是被漠视了的。
以量度时间作价,约订的量与履行的量不会有大差别,因为量度本身就是监管,而劳力的收入以时间算,不现身就没有收入是可靠的约束了。跟的边际相等分析也顺理成章。问题是时间之量不等于生产之量。同样时间,产量的或多或少,质量的或高或低,劳力合作的或顺或逆,都是雇主头痛的问题,要监管,有费用。雇员当然希望有时间薪酬而不用工作。很明显,劳力市场的竞争越烈,其履行合约的意向越强,而监管(交易)费用就越低了。这里指的竞争,主要不是竞争者多,而是竞争者的工作性质类同。
上述的履行定律,是我提出的关于合约与交易费用的第一定律。下面再提出的选择定律(the law of contractual choice),是合约与交易费用的第二定律。后者定律是说,合约的选择越多,监管(交易)费用越低。当然,不同的选择方向(后文解释)会有不同的减低交易费用的效果,但任何一个方向都会协助因为竞争而减低交易费用。合约的选择可能受到政府的管制,或者生产的情况或其它局限不容许交易费用较低的选择。政府管制是倾向于增加交易费用的。
先让我们继续以工资合约为例,来示范合约选择的三个大方向。任何其它合约都有这三方面的选择的。
(一)约期的选择 合约的期限可长可短,而期限长短是合约双方议订的。从每小时算到终生雇用,两者之间到期时可以终止或续约。约期长短的选择,对监管费用的高低有决定性。短期合约有两个用途。其一是「试用」。新聘的员工究竟是否适用,要有一段尝试的日子。其二是较短期的可以较早解约,是约束工作行为的有效办法。有其它竞争工作的人存在,工作散漫的知道可以被解雇而容易地有竞争者代替,散漫的行为就受到约束了。
但好些行业,被雇的需要时日学习或训练,而这训练性质是一家企业所独有的话,训练所得一般的用途不大,短期合约的工资若不高于市,较长期的合约就会被采用了。有训练性的工作,如果训练有一般用途的话,约期一般也不会很短,但工资会较低。训练所得有一般性的用途,受训是被雇者的知识投资。如果没有政府管制,工资不仅低,甚至可能是负值。香港在中、日战争的前前后后,政府不管,学徒的工资要不是近于零,就是要替雇主做家务,或清洁场地等与训练无关的工作。一年可达的训练,因为学徒交不起学费而要作学徒三、五年:洗碗、扫地的时间比学习的时间多。
需要训练的雇用合约比较长期,是节省交易费用的选择。训练是投资,约期太短双方都没有保障。如果训练带来的知识是一家企业专用(specific training),工资一般不会低于市价。但一般性的训练(general training),如上文所说的学徒训练,工资往往低于市,有时甚至是负值。
但约期与工资往往受到政府的干预,减少了节省交易费用的合约选择。今天很多先进之邦,为了避免奴隶性质的意识,较为长期的雇用合约只约束雇主,不约束员工。另一方面,一些国家有最低工资的规限(二○○二年美国最低每小时六点九美元),阻碍了一般训练学徒的合约发展。香港昔日的工业发达,学徒合约的盛行是功不可没的。
短期合约可以减少监管费用,我们说过了,而长期的便于训练,减少另一种交易费用。除训练外,某些重于合作的生产,也是需要较长约期的。合作要协调,而合作惯了生产力增加。成功的研究实验室或有口皆碑的乐队,合作者的约期通常比较长。
(二)量度其它特质的选择 除工资外,工资合约还可附带佣金、奖金、小账等,都牵涉到其它特质的量度而定的。这些量度有费用,但若采用了,监管费用会下降。很明显,所有特质量度,是要衡量量度费用的增加与监管费用的节省,而在竞争市场中,加进佣金、奖金、小账之类的安排,时间工资是会向下调整的。
八十年代之前的美国,餐馆的侍应生收取的小账(gratuity),可以算在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之内。于是,在客似云来的高级酒吧或食肆,时间工资不仅低,而有些地方侍应生是要给雇主钱才能工作的:基本时间工资是负值。但到了八十年代,政府推行新例,法定的最低工资不能算小账,纠纷于是时有所闻。餐馆顾客把小账交到侍应之手,而雇主则认为老板也应该分享,或要与经理、厨房等员工摊分。在竞争市场中,侍应生不能持久地获得高于另谋高就的收入。法定最低工资不算小账,侍应生的收入有「租值」的成分,但其产权不明确,引起租值消散的纠纷。小账滔滔的餐馆的侍应搞工会是不难明白的。
这里还要指出的,是量度费用过高而没有选择量度其它特质作价,监管费用会提升。政府机构一般被认为工作效率较低,中外皆然。以这里的推理作阐释,是政府机构有垄断性,公务员通常只以时间工资算薪酬,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