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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盛行的合约经济学,是从佃农理论开始的。想不到,今天盛行的雇主与代办(principal…agent)的分析,也是始于佃农理论。我从来没有刻意地研究过雇主与代办的问题。我的兴趣是合约:六八年发表的《私产与佃农制度》,六九年发表的《合约的选择》,七○年发表的《合约的结构》,七二年发表的《旧中国的婚姻合约》,七三年发表的《蜜蜂的神话》,七四年发表的《价格管制理论》,八三年发表的《企业的合约本质》,九二年发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九八年发表的《交易费用的范畴》等,是我自己比较满意的作品,都是与合约有关,以合约为重心下笔的。
我是六七年到芝大去的。当时该校的经济系如日方中,加上商学院与法律学院不分彼此的经济学同事,其实力之强史无先例(当年的同事后来有八个拿得诺贝尔奖)。是紧张刺激的学术气氛,研讨会天天有,图书馆好得出奇。虽然是博士后而又转为助理教授,我在芝大的意识是自己是学生。从早到晚疲于奔命,旁听呀、研讨呀、授课呀、评审呀、写文章呀,跟就是晚上的酒会,半醉回到国际学生宿舍,要工作到凌晨三时才睡觉。
在芝加哥的日子中,与我谈得最投入的是高斯。我们的兴趣相若,而他喜欢先假设一个答案才思考的方法,吸引我。戴维德与德姆塞茨当时在芝大,六八年艾智仁到那里造访一年,而史德拉的研究兴趣,有一部分是与今天的新制度经济学有关的。我当时的研究,是集中于合约选择与租值消散这两个题材上。前者我认为是唯一可取的探索企业(或公司)的本质的途径;后者是产权的问题,是从另一个角度看高斯定律。时间没有白费,我在芝大写了关于合约的选择与合约的结构两篇文章,是比较重要的作品。但当时我日思夜想的关于企业的合约本质,却要到十四年后才发表。
因为西雅图的海,六九年我转到那里的华盛顿大学。该校的经济系不知我是何方神圣,从来没有读过我的文章,只是听说一个中国学生听而不闻,思想怪异,就给我一个副教授,一张终生雇用合约。莫名其妙,只到了那里三个月,同事们就投票一致通过升我为正教授。我可没有提出要求。
麦基(J。 S。 McGee)是华大第一个认为我怪得有理。他是戴维德的嫡传弟子,是首屈一指的反托拉斯专家。我知道他得到戴老的捆绑销售的口述真传,就求教于他。研讨了个多小时,他就奔走相告。巴赛尔(Y。 Barzel)是收到麦基的广告才读我的文章的。
华大的回顾,永远是巴赛尔的影子。他和我共事十三年,互相影响,我欠他实在多。但他今天成为举世知名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元老之一,我受聘于华大可能有点作用。我这个人不可救药,自己有兴趣的天天想,说个不停,没有兴趣的我不管。巴赛尔和我合得来,是因为他喜欢听。我是看他的脸部表情来衡量自己说的是对还是错。巴赛尔的思想细致紧密,不容易过得他那一关。
华大两年后,我开了一个研讨班,是为伸展自己的研究而开的。这班只有十多个学生,其中两个天分奇高(J。 Umbeck与C。 Hall)。他们今天还不是大师人物,是不为也,非不能也。在座的还有系主任诺斯(D。 C。 North)。加上巴赛尔及麦基等人,华大当年在新制度经济学上热闹过一段日子,使外人后来有间中称为「华盛顿学派」的。但结果能杀出重围而名满天下的,只有诺斯一个。他以新制度经济学搞历史而获得诺贝尔奖。
回头说六八年在芝大写好的关于合约选择的文章内,我提出卸责(shirking)这个概念,是说合约签订后双方都会有不履行或散漫或欺骗对方的意图,而不同的合约安排会有不同卸责意图的「边际」。我不重视这概念,是因为不同的卸责意图可用不同的交易费用角度来处理。二者只能选其一,二者皆用是重复了。我和高斯研讨了好一阵,决定选交易费用而弃卸责。原因是交易费用在原则上比较容易观察,可以量度,因而有机会推出可以被事实验证的假说。卸责呢?我想不出怎样量度,想不出有什么假说可以验证。但跟艾智仁与德姆塞茨本卸责这概念,于一九七二年发表了一篇非常有名的关于经济组织的文章。是这篇文章触发了后来以威廉逊(O。 Williamson)为首的机会主义(opportunism)理论及博弈理论的卷土重来。
我不是说人不会卸责,不会勒索、欺骗,或不会看风驶,识时务者为俊杰地争取机会来增加自己的利益。我从来没有说过人不会博弈。困难是我想不出怎样可以把卸责或博弈作为理念,而推出一些可以被事实验证的假说来。当年我认为不能;今天还如是看。事实上,我从来没有见过在这些理念下有学者提供过有说服力的假说验证。
因为上述的原因,本卷分析的新制度经济学与他家所说的有好些地方不一样。虽然这门学问在六十年代兴起时,我算是个正选人物,但七十年代中期之后,我与他家分道扬镳,一士谔谔,感到寂寞。我是顽固的。我的顽固是因为我坚持如果推不出可以被事实验证的假说,说得天花乱坠也是白费心思。既然没有证据经济学可以改进社会,解释世事是剩下来的唯一用途了。
究竟新制度经济学是「新」在哪里呢?我自己的看法是这样的。经济学的传统分析历来有两方面。其一是资源的使用(resource allocation),其二是收入的分配(ine distribution)。加上货币,把一个经济的整体加起来,就成了宏观。传统的制度分析也离不开这两方面。很不幸,这传统完全忽略了非常重要的另一面,那就是产权、价格与合约的安排。这样,不仅旧一套的制度分析与制度无关,而就是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这两方面,漠视了价格与合约的安排,行为或现象的解释就不可能有大作为了。不同的产权界定与交易费用会导致不同的安排,而不同的安排会影响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安排就是制度了。选择安排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全部。
前两卷对行为的解释,或明或暗地我都以一些制度的安排为基础。本卷是回到基础那方面去。
(《经济解释》之六十七)
第一章:高斯定律
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定相同。这分离是大话题,有百多年的争议,曾经波涛起伏,一九六○年高斯发表了他的鸿文后开始平静下来,但今天还是余波未了。
简单地说,一个人的行为是按自己个人的利益与成本作决策的,外人或社会受到的影响他可能不管,或者要管也管不来。这个人的行为可能对社会有利,但不一定收到回报;他的行为可能对社会有损,但也不一定要负责任。
举个例。我到某机构讲话,有酬金,收到的酬金私利是机构愿意付的,在边际上我的利益与机构的利益没有分离。但如果我讲话时有记者在场,内容发表于报章上,社会可能得益,但我不获回报。没有回报,从社会的角度看,在边际上我讲话的供应是太少了,传统认为是无效率,违反了柏拉图情况。这是指在边际上,社会产值(social product)与私人产值(private product,我的私人回报)有分离,前者高于后者,政府是应该补贴我多讲的。这是传统之见。
反过来看问题也类同。如果我的讲话在报章发表后对社会有害,但我却不需要赔偿给社会大众,那么在边际上,我的私人成本(private cost,这指准备与讲话时间)是会低于社会成本的──我的私人时间成本加社会受损的成本。从社会的角度看边际,因为我不需要赔偿给受损的,我是讲得太多了,于是无效率,违反了柏拉图情况。政府应该强逼我赔偿给社会,或要抽我讲话税。这也是传统之见。
传统之见,是如果在边际上社会的产值高于私人的产值,或社会的成本高于私人的成本,市场是失败了。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应该干预,以补贴或抽税的方法(或其它方法)来修改上述的产值分离(divergence between private and social products)或成本分离(divergence between private and social costs)。
最早提出近于上述的分离概念的,应该是英国的卓域克(E。 Chadwick)。此君于一八二九年发表了一篇关于警察或公安的文章,指出盗窃或抢劫的行为对社会有害,犯罪的不需要赔偿给受害者,对社会无效率,所以政府要设立公安或警察管治。卓域克是米尔(J。 S。 Mill)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