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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05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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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关协议规定的特殊或额外的规则与程序。(5)复议、审判机构不同。在国内程序中,进行复议、审判的机构,或者是原调查机构,或者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在多边程序中审判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具体说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6)救济结果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如果主管机关的裁定被裁决违反了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而在多边程序中,争端解决机构只能建议进口成员政府使其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而不能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
  六、WTO的两反一保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救济制度主要规定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中。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分别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贸易救济规则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与阐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这些协定共同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救济规则,不可以脱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适用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或保障措施协定,反之亦然。除上述规定外,农业协定规定了农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现已经失效的纺织品协定中还规定了对纺织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广义上讲,中国入世议定书中规定的针对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对纺织品的特点保障措施,都属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救济制度,但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两反一保范围。
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制定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两反一保制度,与中国的两反一保制度基本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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