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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不能说,上述估价过程是不真实的;也不能说,作为一种特定的价值量度的利润,在非交换经济中没有意义。即令是一个非交换经济,也必须确切地知道它正在做些什么,它的新组合将会产生些什么好处,以及这种好处从何而来。但是人们或许可以说,在一个非交换经济中,利润作为一个分配范畴,没有什么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确是这样。在封建式的非交换经济中,领主确实可以根据对他的 “服役”任意地支配产品的数量,他可以任意地处置一切收益,他给予劳动者们的报酬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他们的边际劳动生产率。而在共产主义式的非交换经济中,利润完全归于全体人民——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这一点本身与我们的论述无关。但是我们能不能推断说,特别是就共产主义方式而言,利润是被工资吸收了,现实生活把价值理论撇到一边去了,而工资吞没了全部产值,不,我们必须区分开报酬的经济性质和人们对它的处置。报酬的经济性质是以其生产性服务为根据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工资称呼为应该归属于劳务的那一部分报酬。在交换经济的自由竞争下,这一部分报酬或收益归之劳动者,但这纯然是由于按照自由竞争的原则,报酬是按边际的重要性来取得的。其所以必须如此,则仅仅是由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恰恰是这种工资起着鼓励努力的作用。如果这种努力依靠了另外一种方法得到保证,例如靠社会责任感或靠强制,那么这个工人所得将较少;但他的工资仍然取决于劳动者的边际生产率,并且,他的所得报酬如果较此为少,那就应核视为他的经济工资的一种扣除。这个扣除部分也应算是工资,与付给工人的工资,本无二致。在共产主义社会,领导人当然不会获到利润。而且可以完全肯定地说,不能认为因此发展就成为不可能。相反,这样一种组织内的人们可能经过一定时期就会形成一种颇为不同的思想,以至他们再也不会对利润提出任何要求,正如在这种社会内一位政治家或一位将军不可能企图把战利品全部地或部分地归于自己那样。但利润总归是利润。把利润看成劳动力所得的工资是不行的,这只要把庞巴维克关于利息的经典性表达应用到这上面来就全明白了。那个表达同样适用于土地的地租,土地的生产性贡献的价值及其性质,应该和某些特定个人所得到的收入区别开来。
那么,利润应该算是哪些工人的工资呢?对这个问题可以设想两个答案。第一个答案是,可以认为:它是作为在新产品上工作的工人的工资的一部分。现在,这样是不可能的。因为要是这样,那么这些工人,根据我们的假定,就要比他们的伙伴们所得到的工资高一些。可是,他们的伙伴们付出的劳动丝毫不少于他们,劳动的质量和他们相较也毫不逊色。因此,如果我们接受这个答案,我们就要同一条基本的经济原则相抵触,这条原则就是:同质商品的不同部分,不应有不同的价值。这种看法是否公允,姑置不论,但按这种看法,确有可能产生一些格外受惠的工人。根据这种看法而进行的某种安排是可能的,但是这些工人所得到的这种剩余却不是工资。
另一个可以设想的答案是:我们称之为利润的那一部分价值,以及数量与之相对应的那部分产品,不过是国民利得的一部分,理当平均分摊到有关的经济时期内起作用的一切劳动服务上去 ——假定这些劳动服务都是同质的,或者按照具体情况,依据劳动服务上任何可以识别的差异来分摊。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参与新产品生产的工人们的所得,就高于他们的劳动的产品了。但是,迄今为止,在经济学里还没有说过,工资能高于产品总值。因此,人们很容易看到,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人所得到的份额并非全部属于经济学上所谓的工资,有一部分收入应冠以某种非经济的称号。的确,这样一种处理也是可能的,许多其它处理也同样是可能的。社会总要以某种方式来处理它的“利润”,正如总要处理其他收益一样。社会必然要按照有利于工人的方式来处理利润,因为没有别的什么人有资格来享有它。而在这么办的时候,人们可能按照千差万别的原则来行事;比方说,可以按照人们需要的迫切程度来分配,也可以为了促进总的目标而不分配。但这并不构成经济范畴的任何变化。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工人们所取得的收入,恰恰如同土地一样,不管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不可能多于他们经济上的产品,因为超过其产品的部分并不存在。如果在我们正在考察的例证中可能有此情况,那全然是由于某些其它生产要素没有得到它的产品,如果我们把那个含混的表述“剥削”定义为:当某种必要的生产要素,或者根据情况是此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其所得在经济意义上低于其产品时,就会出现剥削;于是,我们可以说,工人们所得到的额外支付,只是由于剥削了领导人,才成为可能。如果我们把这种表述仅限于某些人力服务被剥夺了它的产品的情况——目的是排除把剥削的概念应用到土地上去的情况,考虑到在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地主,应用到土地上去是不切实际的——那么我们仍然可以说,出现了对领导人的剥削;我们这样说,确实无意于作出任何道义上的判断。
因此,那怕把利润全部给予工人们,从经济意义上来说,利润也不会变成工资。在实际上,清楚地认识这一点,并经常把利润和工资区别开来,这对于共产主义制度是重要的。因为对于共产主义制度下的生活的一般了解,以及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显然有赖于这一认识。所有这些考虑启迪我们,上述现象是独立于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之外的。于是导致这样一个一般的真理:利润作为一种特殊的和独立的价值现象,根本上是与经济制度中的领导职能相联系的。如果发展既不需要引导,也不需要力量,那利润也将确实存在;它将会作为工资和租金的一部分而存在,但它并不是别具一格的一种经济现象。只要情况并不是这样,也就是说,只要大多数人民,那怕只是在极其微小的程度上,与我们对之有任何程度了解的一切国家的民众,有相似之处,那么,就不能把全部收入都归属于劳动力和土地的服务,甚至在非常合乎理想的完善的丝毫没有摩擦和毫无时间因素的经济进程中,也是这样。
但在非交换经济中利润也不是永久存在的。在这里,不可避免的变化也会出现,从而使利润消失。新的组合被付诸实施;其成果指日可待,一切怀疑均已消散;从而新组合的好处,以及获得这些好处的方式方法,也就昭然若揭了。这时,充其量还需要一个经理或一个工长,而不需要一位领导人的创造能力了。这时,只需要照旧行事以取得同等好处就行了。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一个领导也未尝不可。即使由于摩擦而产生的阻力仍然必须克服,但问题在本质上已不同了,而且较容易解决。对所有的社会成员来说,好处已经成为现实,并且,新产品总是及时一致地分配给他们,对他们来说已是司空见惯;他们不用象本书第一章所说的那样,要为更进一步的产品的完成,作出任何牺牲,或必须予以等待了。人们不再指望经济制度向前发展,而只求保证现有的产品源源不绝。这是可以料想到的。
这样,新的生产过程将一再重复。为此,企业家的活动也不再是必不可少的了。如果我们仍然把企业家的活动设想为第三个生产要素,那么我们可以说,在人们所已熟悉的新组合的单纯重复中,这个生产要素,它在刚实行新组合时原是必需的,现在则不存在了。与此同时,与之相关联的价值归属的要求也不存在了,而归属于其他要素即劳动力和土地的服务项下的价值将增长,直至囊括所有产品的价值为止。这时只有劳动力和土地才是必需的了,只靠他们就可以创造产品。价值就只归属于它们;原先归属于在一定的生产中实际使用了的劳力和土地的服务,后来,则按照众所周知的原则,均等地归属于劳动力与土地的全体。先前使用的劳力和土地的价值将首先增加,然后扩散到所有其余的部分。
因此,所有的劳力及土地的服务的价值,都将相应增长。但这种增长,必须与随着实行新组合而出现的增长区别开来,不仅在程度上,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