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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与自由-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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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低工资法。最低工资法也许是我们所能找到的其影响和善意支持该法规人们的意图恰好相反的最明显事例。很多赞成最低工资法的人们对特别低的工资率表示痛惜是完全应该的:他们把它当作为贫穷的一个征兆,而他们希望通过法律来禁止低于某种特殊水平的工资以便减少贫穷。事实上,如果最低工资法有任何影响的话,那末,它们的影响显然是增加贫穷。国家能够通过立法制订一个最低工资率。但它很难要求雇主按照最低工资雇用所有以前在最低工资率以下被雇用的人。这样做显然是不符合雇主利益的。因此,最低工资的影响是使失业人数多于没有最低工资时的情况。就低工资率确实是贫穷的象征而言,那些因之而失业的人们恰恰是那些最经受不起放弃他们一直在拿收入的人,虽然这笔收入对投票赞成最低工资的人们来看似乎数目很小。
                这个事例的一个方面很象公共住房的事例。在两个事例中,受帮助的人是看得见的——是工资被提升的人,以及住进公共住房单位的人。其中受到损害的人是看不见的,而他们的问题并不显然与问题的原因发失联系:那些参加失业行列的人,或更可能的情况是,由于最低工资的存在而从来未能在某些职业中受到雇用的人,他们被迫接受甚至报酬还要低的工作或进入救济的人群;那些更紧密地拥挤在各个贫民窟里的人,他们看来似乎是需要更多公共住房的象征,而不是现有的公共住房造成的后果。对最低工资法很大一部分的支持不是来自与自身利益无关的善意的人,而是来自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派别。例如,北方工会和受到南方竞争威胁的北方厂商赞成最低工资法来减少来自南方的竞争。
                3.农产品价格的支持。对农产品价格的支持是另一个例子。除了在选举机关和议会中农村地区的代表过多这一政治事实以外,如果要想找出任何支持农产品价格的理由,那末,我们只能相信,农民们平均说来具有低收入。即使这一点作为事实被接受下来,农产品价格的支持也并没有完成帮助需要帮助的农民这一意图。首先,假使存在着任何好处的话,那末,好处与需要恰成反比,因为,好处是和市场上出售的量成比例的。贫穷的农民不仅在市场上比富有的农民出售得更少;除此以外,他还从为自己生产的物品中获得较大部分的收入,而这些部分并不能获得价格支持的好处。其次,假使有任何好处的话,那末,农民从价格支持方案中所获得的好处比支出的费用的总量要少得多。这显然适用于储藏仓库和类似的费用,因为,它们是农民根本拿不到的——实际上,储藏仓库和设备的供应者很可能是主要的受益者。这同样也适用于用来购买农产品的费用。因为,这会诱使农民把额外的款项用于肥料、种子、机械等上面。至多,只有多余部分才能加进他的收入项目之内。最后,甚至这个额外的多余部分也夸大了好处,因为,由于支持方案的影响,农村中的农民比没有价格支持时要多。只有在价格支持方案下农民们的所得超过他们不在农场工作时的所得的部分,如果这一部分存在的话,它才构成农民净得的好处。农产品收购方案的主要影响只是使农业的产量更多,而不是提高农民的平均收入。
                农产品收购方案的一些代价是如此一目了然和众所周知,以致只需要稍提一下:消费者要付两次款:一次是为支持方案的费用而缴纳税款,还有一次是为了购买食物要支付更高的价标。农民被繁琐的限制和具体的集中控制所束缚,而国家则被扩大了的官僚体制所捆住。然而,还有一系列大家不太知道的代价。农产品价格支持方案是执行外交政策的一个主要障碍。为了维持高于世界市场的价格的国内价格,就有必要对许多项目的进口施加限额。我们政策中反复无常的变化,曾经对其他国家具有严重的不利影响。高价棉花促使其他国家扩大它们的棉花产量。当我们的高价导致庞大的棉花存量时,我们开始以低价向海外出售,从而使那些受到我们的影响而扩大产量的生产者遭受严重损失。类似情况还可以举出很多。

                  老年和遗族保险

                “社会保险”方案是维持现状的暴政开始发生魔力的那些东西之一。尽管它在开始时具有争论,它已逐渐被认为是既成的事实并且达到如此的程度,以致对它的必要性不再有所怀疑。然而,它涉及到大规模地侵犯国家大部分人的个人生活,就我所知,不存在所以这样做的有说服力的理由。这不仅在自由主义者的原则上,而且在几乎任何其他的原则上都是如此。我将考察这一方案的最大的方面,即:牵涉到向老年人的支付款项的方面。
                作为一个实施的项目,被称为老年和遗族保险的方案包括加在工资额上的一种特殊税收再加上对已经到达一定年龄的人支付款项,其数量取决于开始支付时的年龄、家庭的情况以及过去的收入的大小。
                作为一个被分析的项目,老年和遗族保险包括三个可以分解的部分:
                1.要求广大阶层的人们必须购买被具体规定的养老金,即:对老年时期的生活来源作强制性的准备。
                2.要求必须从政府那儿购买养老金,即:提供这些养老金机构的国有化。
                3.是一个收入再分配的办法,其原因在于:参加这个系统的人所应得到的养老金的金额并不等于他们将为之而缴纳的税款。
                显然,没有必要把这些部分合併起来。可以要求个人支付自己的养老金;可以允许个人从私人公司购买养老金;同时可以要求个人购买具体规定的养老金。政府也可以从事出售养老金的事务而又不强迫个人购买具体规定的养老金,并且要求这项事务收支相抵。此外,政府显然能够并且已经从事于收入的再分配而不需要使用养老金的办法。
                因此,我们依次考虑这些部分,以便探求:假使它们的存在是具有理由的话,那末,其理由是什么。我认为,如果我们把它们的顺序颠倒过来加以考虑,那会使我们的分析较为方便。
                1.收入再分配。目前的老年和遗族保险方案涉及两种主要的再分配:一种是从该方案的受益者到其他受益者的再分配,另一种是从一般纳税人到该方案的受益者的再分配。
                第一种再分配主要是从那些比较年轻时参加该方案的人到那些年龄较大时参加该方案的人。后者目前和在将来的一段时期中得到比他们缴付的税款所能购买的为多的利益。另一方面,按照目前税收及利益的规定,那些在年轻时参加该方案的人所得到的肯定要较少。
                我看不出任何理由——自由主义者的或其他的——可以用作为这个特殊的再分配的根据。对受益者的补助和他们的贫穷或富有没有关系:有钱的人获得的补助和贫穷的人一样多。用作补助的税是一种在一定定额下对收入所征的统一税率的税。它在低收入中比在高收入中占有较大的部分。有什么样的可以设想出的理由来要求青年人负担老年人的补助金,而不论老年人的经济情况如何?有什么理由为此而对低收入而不是高收入的人施加较高的税率,或者来为此而对工资抽税以便提高预算收入得以支付补助金呢?
                第二种再分配的产生是因为这个养老金机构不可能完全收支相抵。在许多人参加并且缴纳税款而很少人有资格获得利益的时期,这个机构似乎是收支相抵的,而且确实还会有盈余。但是,这种表面现象忽视了正在累积起来的应支付给目前纳税的人的债务。我们怀疑,缴纳的税款是否足以偿付累积起来的债务。许多专家宣称,即使以现金的收支而论,也需要加以津贴。这种津贴在其他国家相类似的机构中一般总是必要的。这是一个高度技术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这里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加以深入的论述,而关于这个问题,可能存在着真正不同的意见。
                为了我们的目的,我们只需要提出一个设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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