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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与自由-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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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我的所谓注册意思是指一种安排:在其中,假使个人从事于某些活动,他们需要在某种官方登记簿上记下他们的名字。对任何愿意登记他名字的个人,没有任何规定来否定他从事于该种活动的权利。他可能要缴费,或作为登记费,或作为一种税收的办法。
                第二是证明。政府机关可以证明某一个人具有某些技能,但决不可以据此而阻止没有这种证明的人从事需要这些技能的活动。一个例子是会计工作。在大多数的州里,任何人都能成为一个会计,不管他是否是一个具有证明书的公共会计师,但是,只有那些通过特别考试的人才能在他们名字后面或在他们的办公室中放上具有证明书的公共会计师的头衔,以便表明:他们是有证明书的公共会计师。证明往往只是一个中间性的办法。在许多州里,趋向是把越来越大的范围的活动限制在有证明书的公共会计师的活动领域之内。就这些活动而言,应该发给执照而不是发给证明书。在某些州里,“建筑师”是一个只能由那些通过一种特殊考试的人使用的头衔。这是证明的情况。这并不妨碍任何其他人从事由于向人们提供如何造房的意见而收取费用的职业。
                第三是发给执照。这是一种安排:在其中,个人为了从事某项职业,必须从一个被认可的机关获得一个执照。执照不只是一种形式。它要求表示某些才能或能满足一些旨在于保证才能的测验,而不允许任何没有执照的人开业。同时,如果他开业的话,可以被判处罚款或坐牢。
                我要考虑的是这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就有理由来使用这三种中的一种或另一种呢?在我看来,有三种不同的理由可以作为使用注册的根据,而同时可不违反自由主义的原则。
                首先,注册可以有助于达到其他的目的。让我们举例加以说明。警察往往关心暴力行动。在事件发生以后,应该找出谁有机会接近武器。在事件发生以前,应该不让武器落入可能使用它们于罪恶目的的人之手。要求出售枪支的商店进行注册可以帮助实现上述目的。当然,用早先几章里屡次谈到的论点的意思来说,在某些方面可能具有理由,并不能证明在这些方面存在着理由。有必要根据自由主义的原则来作出一个优缺点的对照表。我现在想说明的意思不过是这一方面的考虑在某些事例中可能具有理由来压倒反对要求人们注册的一般性的行动原则。
                第二,注册有时单纯是帮助收税的一个办法。于是,问题变成为某种税收是否是一个适当的方法来提供被认为是必要的政府劳务的资金,以及注册是否助长了赋税的征收。注册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因为,可以向注册的人身上征税,又因为,注册的人可以被用作为赋税的征收人。例如,在收集对各种消费品征收的销售税款时,有必要具备一张出售要征税的物品的单位注册或登记名单。
                第三,这是注册的一个可能有的接近于我们主要论点的理由,即:注册可能保护消费者免于受骗。一般说来,自由主义的原则赋予国家强制执行合同的权力,而欺骗涉及到违反合同。当然,由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本身牵涉到对自愿契约的干预,我们在事先采取保护性的措施时是不能走得太远的。但是,我并不认为我们能以原则的理由来排除这种可能性,即:某些活动很有可能引起诈骗,以致有必要在事先有一张从事这个活动的人的名单。在这一方面,例子之一或许是出租汽车司机的登记。在夜里接客的出租汽车司机可以有特别好的机会去向乘客进行盗窃。为了制止这种行动,有必要具备一张从事出租汽车业务人员的名单,给每个人一个号码,并且要求把这号码放在车上,从而受干扰的任何人只需要记住车子的号码。这仅仅涉及利用警察权力来保护个人不受其他个人的暴力的侵犯,同时也可能是这样做的最方便的方法。
                论证证明书的必要性是远为困难的。原因在于这是私人市场一般可以自行完成的。这个问题对产品和对人的劳务来说都是一样的。在很多领域中,存在着私人发给证明书的机构,它们对个人的能力或某一产品的质量给与证明。“好家用品”标记是私人证明的安排。对工业产品而言,有私人试验所对某一产品的质量给与证明。对消费品而言,有消费者试验机构,其中在美国最有名的是消费者联盟和消费者研究所。商业改进局是自愿的组织,它对某些商人的质量出具证明。技术学校和大专院校对它们的毕业生的质量出具证明。零售商和百货公司的作用之一是对他们出售的许多物品的质量给与证明。消费者逐渐对商店产生了信心,而商店又具有动机来通过调查它出售的物品的质量以便赢得信心。
                然而,人们可以争辩说,在某些或甚至是在很多事例中,非官方的证明不会被推广到消费者愿意为之而偿付代价的地步,因为,无法使对某一商品的证明不给大家知道。这个问题基本上是涉及到专利权和版权的问题,即:个人是否能获得供给其他人服务的价值。假使我从事给人们出具证明的事务,可能不存在有效的方法来要求你为我的证明给与报酬。假使我把我的证明报告卖给一个人,我又怎么能够使他不把我的证明传递给其他人呢?结果,对于出具证明,即使人们愿意为之而支付必要的代价,也不可能达成有效的自愿交换。正象我们解决其他种类的邻近影响一样,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是由政府出具证明。
                对证明书的必要性加以论证的另一个可能的理由是垄断的存在。在证明书的问题中,存在着一些技术垄断方面的因素,因为,出具证明的代价大部分不取决于能够看到证明的人的数量。然而,这并不能表明,垄断是不可避免的。
                以我看来,执照的发给似乎更加难以证明其必要性。它在侵犯个人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的方向走得更远。然而,执照的发给仍然具有一些被自由主义认为是政府应当采取行动的正当的理由,虽然,其中的优点必须总是和缺点来加以权衡。对自由主义者而言,执照发给的主要的论据是邻近影响的存在。最简单和最明显的例子是可以造成大量疾病的“不合要求的”医生。就他伤害的仅仅是他的病人而言,这只是一个病人和他的医生之间自愿订立合同和交换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没有干预的理由。然而,可以争辩的是:假使医生对他的病人作出错误的处理,他可以造成一切会伤害处于直接交易之外的第三方的大量传染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理解,甚至于包括可能成为病人和医生的人也会愿意把行医的权利限制于“合格的”医生,以免这种大量疾病的发生。
                实际上,赞成执照的人所提的主要论点并不是这个有些投合自由主义者的心意的论点,而是一个很少或没有吸引力的纯粹以家长主义的关怀为根据的说法。据这种说法,个人不能适当地选择他们自己的仆人,也不能适当地选择他们自己的医生或水管工或理发师。为了能明智地来选择一个医生,他自己必须是一个医生。据说我们中的很大部分因之而是不具备这个条件的,从而由于无知而必须受到保护。这等于说:作为选民的我们必须保护作为无知的消费者的我们,以便保证人们不受不合格的医生或水管工或理发师的摆布。
                到目前为止,我一直在举出对注册、发给证明以及发给执照的赞成的论点,在所有三种情况下,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对其中任何一个有利之处,还必须支付大量的社会代价。这些社会代价中的一部分在上面已被我提出。对医药方面的代价我将比较详细地加以说明,但在这里,把这些代价以一般方式加以论述可能是有益处的。
                最明显的社会代价是:不管它是注册、发给证明还是发给执照,这些措施的任何一个几乎不可避免地要成为牺牲其他公众利益而取得垄断地位的特殊生产者集团手中的工具。没有办法可以避免这个结果。人们能设计出一套又一套的程序上的控制来防止这个结果,但是没有人可能克服由于生产者的利益比消费者的利益更加集中而引起的问题。最关心于这种安排的人、最迫切要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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