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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与自由-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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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情况下,我们不予赞同。除了我们同情和同意于一种口味和否定另一种以外,导致要一个漂亮的而不是丑恶的仆人的口味和导致要黑人而不是白人或要白人而不是黑人的口味之间在原则上有无任何区别呢?我的意思并不是说,所有口味是同样的好。相反地,我深信,一个人皮肤的颜色或他双亲的信仰本身并不构成应以不同方式对待他的理由;应该根据一个人是什么和在干什么进行判断,而不应根据这些外表特征来进行判断。对于其口味这一方面和我不同的那些人的偏见和狭隘的看法,我感到遗憾并且对他们表示轻视。但是,在一个以自由讨论为基础的社会中,以我而论,适合的办法是设法说服他们,使他们认识到他们的口味是不好的,从而,应该改变他们的观点和他们的行为,而不要使用强制的力量来把我的口味和我的态度强加于人。

                  公正就业的立法

                公正就业实施委员会曾在许多州中被建立起来,其任务在于防止在就业过程中由于种族、肤色或信仰的原因而受到“歧视”。这种立法显然要引起对人与人之间自愿订立契约的个人自由的干预。它使任何这种契约受到州的批准或不批准。这样,它构成了一种在大多数其他情况下我们会反对的那种对自由的干预。况且,正象大多数其他的对自由的干预一样,受到法律限制的个人很可能并不是那些甚至赞成法律的人希望制裁其行动的人。
                例如,有这样一种情况:有一些为邻近居民服务的食品铺,邻近居民非常不愿意从黑人店员那里购买东西。假设食品铺之一有一个店员的职位空缺,而适合于这个空缺的第一个申请店员职位的人恰好是个黑人。让我们设想,由于法律的原因,这家商店必须雇用他。这个行动的影响将是减少这家店铺的生意,而把亏损强加在店铺主的身上。假使公众的偏爱相当强烈,它可能甚至会使店铺关闭。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店主会优先雇用白人而不是黑人作为店员;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不表示任何偏爱或他自己的偏见或口昧。他可能只是传递公众的口味。他好象是在生产顾客愿意为之而付款的劳务。然而,他受到了法律的损害,并且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唯一受到法律损害的人,而该项法律禁止他从事于这种活动,也就是说,禁止他迎合公众的口味来雇用一个白人而不是一个黑人的店员。该法律企图消除其偏好的那些顾客所受到的影响的程度,却由于商店数目的限制,从而他们必须由于一个商店的停业而支付较高的价格。这种分析能够扩大到一般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当雇主们采用把非生产技术性因素当作与就业有关的因素来考虑的政策时,雇主们或是在传递他们的顾客的偏好,或是在传递他们的其他雇员们的偏好。正如上面指出的那样,雇主们具有一种典型的动机:他们会想方设法避开他们的顾客或他们的雇员的偏好,假使这些偏好使他们花费更高的代价的话。
                公正就业实施委员会的人争辩道:在就业问题上对人与人之间订立契约的自由进行干预是应该的,因为,当两个人在物质生产能力方面具有均等条件时,拒绝雇用黑人而不拒绝白人的个人就是伤害别人,即:在这一过程中具有特殊肤色或信仰的集团的就业机会受到限制。这个论点涉及到严重混淆两种情况非常不同的伤害。一种是积极的伤害,即:一人用体力伤害另一人,或迫使他签订他没有同意的契约。明显的例子是一个男的用铁头棍棒打另一个人的头。不太明显的例子是在第二章里论述过的溪水污染。第二种是消极的伤害,它发生于两个人不能找到相互可以接受的契约的时候,就象在我不愿意购买某人要向我出售的一些东西时一样。因此,我使他处于比我买这些东西时较为不利的地位。假使整个社会偏好爵士乐的歌手,而不是歌剧的歌手,它肯定会增加相对于后者而言的前者的经济福利。假使一个爵士歌手能找到工作,而一个歌剧歌手却不能,这仅仅意味着:公众认为值得为爵士歌手的劳务而花钱,而歌剧歌手却不值得。这位歌剧歌手是受到公众的口味的“伤害”。假使人们的口味相反,他将处于较优的地位,而爵士歌手则受到“伤害”。显然,这种伤害非不涉及任何不自愿的交换,或使第三方负担费用和得到好处。我们具有充分的理由能使用政府以防止一人向另一人施加积极的伤害,也就是说,防止使用强迫手段。但我们没有什么理由能使用政府以避免消极的“伤害”。相反地,这种政府干预会减少自由和对自愿的合作施加限制。
                把公正就业实施委员会的立法所接受的原则应用于其他的问题会使该法的支持者几乎全会感到憎恨。假使政府能说,个人不应由于肤色或种族或宗教而在就业上受到歧视,那末,政府也同样能说,个人应该由于肤色、种族和宗教而在就业上受到歧视,如果多数人投票赞成的话。希特勒的纽伦堡的法律和限制黑人权利的南方各州的法律都是和公正就业实施委员会在原则上相类似的法律事例。反对这些法律而又赞成公正就业实施委员会的人不能进行争辩:说它们在原则上有任何不妥之处。说这些法律牵涉到不应容许的国家的行动。他们只能说:这一特殊的判别标准是与事无关的。他们只能设法说服其他人,应该使用其他的,而不是上述的判别标准。
                假使我们浏览历史并且考察根据事例本身的优缺点而不根据某种一般原则加以判别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说服而取得多数赞成的事例,那末,不容置疑,广泛地接受政府在这一领域采取行动的合理作用是极端不利的;即使从目前赞成公正就业的人的观点来看,也是如此。如果说目前的支持公正就业的人是处在一个使他们的观点付诸实施的地位,这仅因为宪法和联邦政体的原因;它们使得在国家一部分的地区的多数派可以把它的观点强加于国家另一地区的多数派。
                作为一般的原则,任何指望特殊多数派的行动来保卫它的利益的少数派是目光极端短浅的。接受适用于一类事例的一般性的自我克制的规定可以禁止特殊的多数派刻意压制特殊的少数派。在没有这种自我克制规定的情况下,多数派肯定会使用他们的权力使他们的偏好生效,或者可以说,使偏见有效,从而不保护少数人免于大多数人的偏见。
                以另外一种方式,或许更为明显的方式来说,考虑一下某一个人。此人相信目前那种口味的型式是不好的,并且相信黑人具有比他认为所应有的就业机会较少。设想只要存在着许多在种族以外其他条件大致相等的职业申请者时,他会遵照他的信念,总是选择黑人申请者。在目前情况下,是否会阻止他这样做呢?显然,公正就业实施委员会的逻辑是他应该受到阻止。
                除了就业以外,这些原则最经常发生作用的领域或许是言论的领域:相当于“公正就业”应该是“公正言论”,而不是自由言论。在这一方面,美国公民自由协会的观点看来似乎是极端自相矛盾的。它赞成言论自由同时又赞成公正就业法。表明主张言论自由的理由的一个方式是:我们不相信短暂时期中的多数派能够在任何时候决定什么可以被认为是正确的言论。我们需要一个言论的自由市场,从而,即使某一言论在最初仅为几个人所赞同,它也能获得机会来赢得大多数人或几乎一致的赞同。恰好是同样的考虑也适用于就业或更一般地适用于物品和劳务市场。由短暂时期中的大多数来决定什么是就业的条件比决定什么是正确的言论是否更为可取呢?的确,假使物品和劳务的自由市场遭到破坏,言论的自由市场能长期维持下去吗?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将为保护种族主义者在街头宣传种族隔离主义的权利而战斗到底。但是,假使他为了实现他的原则而拒绝雇用黑人来从事其一具体工作,该协会却赞成把他投入监狱。
                正象早已着重指出的那样,对于我们这些相信类似肤色这样的特殊条件与就业无关的人而言,适当的办法是说服我们的同胞成为具有同样见解的人,而不使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来迫使他们按照我们的原则行事。在所有的团体中,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应该是第一个认识到和承认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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