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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事情一样拯救出了犹太人,并且再次加强对“自由”重要性的认识。
“如果上帝不把我们的祖先从埃及拯救出来,我们﹑我们的子孙和子孙的子孙可能还在
埃及的统治下呢。上帝将自由还给我们这些奴隶,他让我们从悲哀到喜悦,从痛哭到祭谢,
从黑暗到光明,最后从隶属走向了自由。”
犹太人把“自由”这个概念作为民族存在的基础已经有三千年了。在承认奴隶制的古代
社会,“自由”意味着取消奴隶的身份,还其人的尊严。很少有奴隶主会出于好意解放自己的
奴隶,所以,要获得自由(就像“赎身”),就要付出代价或牺牲。
犹太人把“自由”作为生活的基本要素。实际上,从近代的美国独立宣言到法国大革命,
还找不出一个民族能像犹太人那样,将自由作为全民族存在的基础。
自由意味着从隶属到解放,而不是让人们根据个人的喜好任意行事。在犹太人的眼中,
恣意放纵是一种罪恶。
众所周知,日本人本来没有“自由”的概念。到了明治时代以后,日本引进了“Liberty”
和“Freedom”这两个词。在这以前,“不自由”这个词已经存在了。就是说,相对于“不自
由”,日本人把“自由”理解为“不用忍耐,做自己想做的事”,并且在这个意义上解放自己。
另外,“自由自在”这个词汇是指能够巧妙圆滑地处理事情,但日本人只取了它的字面意思。
这样,日本人就把“自由”解释成一种可以任意行使的权利,这种情况在现在还是很多吧。
自由就是从束缚当中解放出来,意味着个体的独立和人的主体性的回归,更意味着自律
的确立,即从我做起,创造有秩序的生活。这是犹太人从痛苦的奴隶生活中领悟到的自由观。
四十万犹太人从埃及逃离后,首先来到了西乃山麓。在那里,上帝赐予他们“十戒”,并
向他们示范何为自律的行动。这个事情对犹太人影响深远。最初的以色列共同体并不理会摩
西这位伟大的指导者,实际上只是一群乌合之众。对于他们,上帝的教导就是将“自由”看
作是对律法的遵循。
“平等”是指在遵循律法的责任上,每个人都没有特权。法是上帝赐予的,所以遵从律
法,过有秩序的生活被认为是实现上帝旨意的第一步。
行使正义和公平就是为上帝做出牺牲。宗教仪式和典礼也十分注重社会公平的实践,从
这一点上看,犹太教具有和其它宗教明显不同的特色。
在遵从上帝的教诲﹑律法和禁忌方面,贵族和平民是没有任何区别的。至于当政者有没
有遵循社会公平的原则,就要靠上帝来监督了。所罗门王的时代,统治者为了宫廷内部子弟
的教育,编纂了一本《箴言》。我们来看一下书中的几条箴言。
不能让贫穷的人更贫穷
不能让被虐待的人再出丑
损害这些人生命的人就是在损害自己
敬畏上帝的人是幸运的
铁石心肠的人会招来灾祸,就像是吼叫的狮子和饥饿的狗熊
没有觉悟的统治者是残忍的
憎恶不正当利益的人长命百岁
国王如能让穷人得到公平
他的王位将永远坚如磐石
…
律法面前的犹太人
…
《圣经》规定:如果有纷争,当事者双方就要到祭司或是审判官面前寻求解决。(摘自《申
命记》)
“由法律裁决”就是近代法治国家的法官所谓的“在上帝的面前,按照法律来进行裁决”。
这种做法在犹太人当中已经是一个传统了。简而言之,就是宗教法庭按照《圣经》和《塔木
德经》对社会上的各种问题进行审理。在那里,拉比们要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在律法的基础
上进行裁决。
有证据表明:在大法庭活跃的时代,巴勒斯坦的犹太法庭还处理过不少刑事案件。如果
是凶杀或是可判死罪的案件,则交由总督府审理。过去的两千年当中,犹太法庭主要处理犹
太人的民事案件和宗教上的问题。如果是刑事案件或是异教徒卷入的纷争,则委托给当地的
法院进行处理。顺便说一下,在今天的以色列共和国,国家法院就设立在以前的宗教法庭旁
边,而且在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市民可以在两者中自主选择。
先不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点上,犹太人在某种情
况下对“法”也持有一定的不信任感。就是说,人制定的法律总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经常
只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索库拉曾经在饮毒酒(被判死刑)之前说道:“法就是法,即使它是
一部罪恶的法。”但是,犹太人当中没有这种狡辩的思想。
无论是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稣,还是在毒气室中死去的数百万的犹太人,他们都没有
从不正当的待遇中逃脱的意识。在现实当中,他们除了喝“命运的苦酒”之外,别无他法。
但是,他们在赴死之前,是不是怀有这样的期待:正因为自己吞下苦酒做出牺牲,上帝才能
将自己超度,来证明正义的存在。犹太人确信“恶法”是经受不住历史考验的,最终会从这
个世界上消亡。在当政者面前,一部分犹太人瞬间失去了自己的生命,其他的犹太人会以此
为教训,顽强生存,并且坚信他们的民族会永远的生存下去。
“无论如何也要铲除恶人的恶行,
让正义的人更有正义。
正义的上帝啊,
你知道我们的心和思想。
法庭用正义治理世界,
用公平治理人民,
她在人们被虐待的时候出现,
在人们苦恼的时候出现。”(摘自《诗篇》)
相对于人的能力的有限性,人们的自我认识也十分朴素。可以说,正是基于这种朴素的
认识,人们才上帝来判断是非。
人自己设立不了绝对的准则,只有求助于上帝,因为在现实制约之下的人们,不能立足
于绝对的客观和绝对的正义当中。在现实制约下,人们只能做出“应该这样吗”之类的臆测
而已。而且,现实是不断变化着的,所以人们要去主张“绝对”就更显得困难了。虽然人有
缺点,还是能有意愿去防止过失的吧。
“谁能知道自己的过失?
请将我从无知中解救出来吧!
作为你的奴仆,
我将不再故意犯罪,
所以,请不要让我被罪恶所支配。
我不想再犯错,
这样我的一切过失就能得到宽恕。”(摘自《诗篇》)
为了更好地实现正义和公平,人们当然都知道不要故意去实施恶行。只是,犹太人总是
要将事情做得彻底才肯罢休,这可能是他们完美主义的表现吧。他们时时刻刻都防止自己在
无意识的情况下犯错误,可无意识的错误是一个人所不能预防和回避的,所以,犹太人只有
从上帝那里寻求解决的办法。就这样,在伦理道德方面,经过反复思考和反省,他们就和上
帝会面了。可以这样说,在犹太人的生活中,什么都是和上帝有关系的。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犹太人的善恶观和伦理观
***************
*犹太人眼中的善与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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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是通向善的阶梯——犹太格言 人为什么不能至善呢?这是谁都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关于人间伦理的根源,“性善说”和“性恶说”表达了相对立的见解。一般来说,由于“原罪”
的概念的导入,基督教的观点更倾向于“性恶说”。
…
原罪概念的成立
…
如果根据《圣经》所述,上帝创造了人类的祖先亚当和夏娃,而他们却不顾上帝的禁令
偷吃禁果,结果被从伊甸园中驱逐出去。因为这次罪过,亚当和他的子孙都被定为死罪。这
个故事被英国的宗教诗人记录在以这个故事命名的大型叙事诗《失乐园》当中。
人生来就背负着亚当的原罪。基督教认为,要解脱这些原罪,就要求助于基督。只是,
新约《圣经》里面没有“原罪”这个说法,它这只是后世的神学家发展出来的一个概念。
关于“罪”这个问题,辩论家们和传道士保罗都没有直接用“原罪”这个词进行过论述。
基督教方面坚持认为,原罪论的理论根据是放在保罗的书简和罗马书籍里面。其实,保罗本
来想主张的是:人类的祖先亚当犯了过错,失去了赦免的希望之后,罪和死亡就成了人类生
活的现实;如果耶稣基督死后能够复活,人们就应该相信他,而归依他的人就可以从死亡和
罪过中解脱出来,做到灵魂不死,永远地享受生命。
保罗主张的是每个人都受到罪过和死亡的困扰,而且整个人类历史都是如此,而不是想
强调是由亚当造成了原罪。
基督教之所以有以上的说法,是为了强调要解决罪与死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