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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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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营、大集体企业的倾斜,也绝非出于某种值得怀疑的意识形态偏好。相对说来,异军突起的家庭企业及其发展形式,不需国家投资,不用政府操心,既发展了生产力,解决了就业,改善了群众生活又增加了财政收入,政府又有什么理由拒绝对它的选择呢?特别是县、乡基层,工业产值、财政税收、外贸出口,乃至城镇建设、公共设施,主要依赖这部分企业的贡献。某些县国营企业根本没有,大集体企业也寥寥无几。处在这种条件下的政府,不管是出于无奈还是出于对政绩的追求,家庭企业及其发展形式,也就成为别无选择的“霍布森选择。”

大集体企业之外其他企业的发展。平心而论,温州市、县政府对国营、大集体企业所下的功夫不会比其他地区少。然而,不管是政府无能、企业不争气,抑或外部环境不配套,这部分企业至今仍然未能走出困境。在全市。。 180个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中,1990年亏损企业有。。 91个,亏损额达。。 5339。 6万元;全部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尚亏损。。 2100多万元。这就是说国营企业不仅无偿占用着固定资产,而且所得税在总体上是负数,唯一上交的流转税实际上的负担者也不是企业自身。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政府的选择产生一定程度的非国营、大集体企业的倾斜,也绝非出于某种值得怀疑的意识形态偏好。相对说来,异军突起的家庭企业及其发展形式,不需国家投资,不用政府操心,既发展了生产力,解决了就业,改善了群众生活又增加了财政收入,政府又有什么理由拒绝对它的选择呢?特别是县、乡基层,工业产值、财政税收、外贸出口,乃至城镇建设、公共设施,主要依赖这部分企业的贡献。某些县国营企业根本没有,大集体企业也寥寥无几。处在这种条件下的政府,不管是出于无奈还是出于对政绩的追求,家庭企业及其发展形式,也就成为别无选择的“霍布森选择。”

经济取向的选择推动政府的倾斜向国营、大集体企业之外扩散,政治取向的选择又把这种倾斜收敛在公有制经济的范围之内。如果用数学语言来表示,股份合作企业恰恰是经济选择与政治选择“公共的样本点所构成的集合”。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尽管中共十三大报告曾经提到,“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但对温州市的各级政府来说,国营、大集体经济比重的下降始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政治压力。从。。 1978年至199O年,全市工业总产值从。。 11。O3亿元增长到。。 85。65亿元,其中国营工业从

3。93亿元增长到。。 9。99亿元,平均每年增长。。 7。50%,但比重却从。。 35。63%下降为。。 10。 98%(多数县国营工业比重已低于。。 10%,不少县甚至已降到。。 5%以下)。而个体、私营工业则从。。 1。02亿元增长到。。 27。87亿元,平均每年增长31。74%,其比重也从。。 9。25%上升为。。 32。 54%。如果不是股份合作企业的蓬勃发展,弥补了原有集体工业比重的下降,则公有制经济在温州工业经济中的地位将不复存在。在个体、私营已经开始超过公有制比重的情况下,引导一部分个体、私营工业逐步向新型的公有制经济过渡,便成为温州政府的自觉选择。而。。 80年代中期温州农村普遍出现的以股份形式合伙经营的所谓“合股”企业,则为这种选择提供了客观条件。经验证明,任何剥夺农民财产权利,从而违背农民自愿的公有化形式,都是难以成功的。因此,温州政府在尊重个人财产权利的前提下,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对既存的合股企业逐步进行“按份共有”的股份化改造和“共同共有”的合作化规范。实践表明,这种以共同占有法人财产的企业形式,是温州改革试验中寻找到的一种富有活力的新型公有制形式。

股份合作企业形成机制中按份共有的股份化改造,是由政府监督企业制定章程,并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从而确立了企业财产的法人所有权,并以此作为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法人所有权的确立,一方面并未取消股东在法律意义上对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它通过按股分红的资产收益使这种法律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却在企业财产与股东

个人财产之间划清了界限,使股东不能直接支配企业财产,特别是不能随意收回股份,从而维护了企业财产存在的完整性和运作的连续性。尽管人们不承认这种个人拥有终极所有权的股份制形式的公有性质,但企业财产占有形式在法人所有权确定后所表现出来的共有性、社会性,至少是对传统私有制的一种扬弃。

个人财产之间划清了界限,使股东不能直接支配企业财产,特别是不能随意收回股份,从而维护了企业财产存在的完整性和运作的连续性。尽管人们不承认这种个人拥有终极所有权的股份制形式的公有性质,但企业财产占有形式在法人所有权确定后所表现出来的共有性、社会性,至少是对传统私有制的一种扬弃。对 435个规范化股份合作工业企业验收后的统计,1990年公共积累基金累计已达 651万元,其中 1990年提取的有 154万元,占当年税后利润的 20。5%,比本市的规定高 5。5个百分点。另据苍南县钱库镇的调查,公共积累基金已相当于个人股本的 1/5。

与按份共有的股本及其公积不同,这种共同共有的公积既不能在税前提取股息,也没有在税后参与分红,似乎有所有权不完全的缺陷。但唯其如此,才更接近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不要求资产收益的现实,也更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规定的合作社的非赢利原则。当然,这也是农民所乐意接受的主要因素。不管怎样,一块公有的财产已经在股份合作企业里积累起来,它至少表明,这种企业已经具有公有制的成份。

目前全国股份制合作制将蓬勃发展起来,即将出现燎原之势。山东省1992年的统计已有 3万多家,在 1995年之前将有 80%的企业要发展成为股份合作制。这是个可喜的事情,也说明农村改革任务是很重要的,这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因为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要坚持自愿参加,民主管理的原则,不能搞一刀切、齐步走和一个模式,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健康发展下去。

《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

《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

在当今台湾企业,员工入股已成为一股潮流。

台湾是比较早借鉴外国员工分红入股经验的,并且在实施员工人股过程中敢于创新,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台湾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个案

一、实施概况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公司)的前身为协志商号,是 1918年创立于台北,1939年协志商号附设的大同铁工所株式会社成立,1945年台湾光复后即改名为大同制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继于 1968年改为现名。该公司主要产品为电扇、电锅、电视、电冰箱等家电产品与电表、马达等工业电器,以及钢筋、各型工作母机等。目前关系企业己有数十家之多,并于美国、新加坡、日本、香港等地设有分公司,而成为跨国性企业。

大同公司为中国最早实施员工分红入股制度的企业。自 1946年起,为实践其“劳资一体,产业自治”的目标,首创“工者有其股”制度,保留部分发行新股由公司员工承购,并以赠股或无息贷款方式,鼓励员工认购股份,使员工成为股东,该公司遂由“家族企业”迈人“同仁公司”,1947年该公司依员工福利条例成立员工福利委员会,福利委员会的福利金依法由下列项目提拨:

(一)资金提拨——公司的资本额或增资中提拨 5%。

(二)营业提拨——就每月营业额中提拨 0。15%。

(三)薪资提拨——每月就员工薪资内扣提 0。5%。

(四)下脚提拨——下脚变价时提拨 40%。

由于各关系企业仍有各自的员工福利委员会,所以上列各项提拨,5O%缴交财团法人大同联合员工福利委员会,另 50%由各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使用。

1957年首创对外公开募股,从“同仁公司”进一步成为“公众公司”,并由福利委员会拨款免息给员工贷认,而由员工每年所得的股利与年终奖金之一部分分期摊还(期限一般为 10年)。自同年起,该公司员工已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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