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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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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有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这种共同所有制中,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即是“生产者的财产”,但这种生产资料“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了”,而是联合起来不可分割的共有制财产,即“社会财产”。这里的个人所有财产的联合正是社会主义股份制之下的合作,这种合作既有劳动的联合,又有资金的联合,它与小生产者的个人所有制有天壤之别。这种在社会主义股份制下的联合,

就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制。实行共同所有制真正体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

就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制。实行共同所有制真正体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一是每个劳动者都有自己的一份财产(生产资料)、可以参与分红;二是每个人的收入都是劳动所得,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剥削;三是各个劳动者生产资料有机联合,结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四是企业的所有制是混合所有制。我们主张的是共同富裕,就是靠劳动致富。股份合作制就是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好形式。既可避免“一平二调”平均富裕的作法。又可以避免贫富悬殊、两级分化;既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这就必然导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道路。

股份合作制是企业产权交易的内部形式

我国有数以万计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它们大多数处于竞争性行业,规模小而分散,在市场上缺乏应变力和竞争力,国家面对如此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很难实现有效的管理。为此,国家鼓励企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出售、兼并、股份的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推进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近两年的县级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一些县市将中小型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折股卖给本企业员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它的特点是产权转让基本上在本企业内部进行,即产权交易的企业内部化。如山东省诸城市市委、市政府于 1993年 4月作出决定,以“先出售后改制、内部职工持股”为主要形式,在市乡镇企业中全面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到 1994年 7月,全市 274家乡镇以上工商、物资企业;有 209家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久,四川、陕西、广东、黑龙江、江苏等省的大部分县市也分别采取了类似的做法。这种形式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切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使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这对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增加就业机会都具有积极作用。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随着国家“抓大放小”产权

制度改革措施的逐步落实,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将十分活跃。

《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

《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

技术与劳力的联合。

股份合作制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经济形式的特点,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员工入股)相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在劳动者(员工)按照协议,各自以资金、实物、技术等入股,联合经营,提取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两种经济形式的特点,它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又不同于股份制企业,它是劳动者按照协议,各自以资金、实物、技术等入股,联合经营,提取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实体组织。这种企业组织形式适用于我国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造。由于股份合作制自身的特点,它在改组国有中小型企业中就有其独特的条件。

1。国有中小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条件(1)改组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原有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应征得企业资产所有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并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申报的文件符合要求,即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向审批部门提供的文件有:申请报告;实施方案;企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企业财产验资报告(凡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部门出具资产确认书)。(2)必须进行企业的原有资产的评估确认。即: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吸收企业出资者参加,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明确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并把结果提交股东(职工)大会审定,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3)发起人、出资人和出资额符合规定。按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起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充当发起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股权设置上分为:职工个人股(仅指本企业职工个人)、职工集体股和法人股,法人股一般为优先股。对职工个人的投资,企业应规定每个职工认购的最高限和最低限。(4)国有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没有具体的贤金额度限制。(5)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和企业章程。按规定改组后的国有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在企业性质栏内注明“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企业名称和住所;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企业的设立方式、股金来源,以及股权设置;企业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及其权益;收益分配亏损分担办法;股东(职工)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企业章程修订程序。(6)有企业自己的名称及组织管理机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有自己唯一 的名称且依法进行登记。同时应建立类似于公司的治理机构,即股东大会、理事会、经理、监事会,它们按照企业章程各负其责。

的名称且依法进行登记。同时应建立类似于公司的治理机构,即股东大会、理事会、经理、监事会,它们按照企业章程各负其责。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其组织管理形式主要表现为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实行合一的制度,股东(职工)大会、理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1)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拥有以下权力:审议、批准理事和监事会的报告;批准企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对企业的成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修改企业章程。(2)理事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常设机构,负责股东(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职工)大会的决议;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审议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任免包括经理、会计主管人员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支付办法;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3)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实施股东(职工)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提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提出企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提出企业规章制度草案;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方案;任免副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决定企业副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同时,经理要定期向理事会和股东(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4)监事会也直接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对理事会及其成员以及企业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责,并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工作。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其职权由股东(职工)大会行使。其有关职责可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的专门职能人员负责,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股东(职工)大会应定期召开,听取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表决企业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程序

按照轻工部、农业部的规定,在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时一般过程为: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申报主管部门批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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